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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风险非正式控制机制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关系风险非正式控制机制(一)程序公平与关系风险控制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带来的关系风险,本书将在Luo分析的基础上将公平理论引入跨国联盟的关系风险分析中。联盟中的程序公平指的是联盟中的成员企业所感知的联盟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是无偏的和公平的。程序公平是单个公司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

二、关系风险非正式控制机制

(一)程序公平与关系风险控制

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带来的关系风险,本书将在Luo(2008)分析的基础上将公平理论引入跨国联盟的关系风险分析中。程序公平理论中强调的群体或者是社会规范标准如公平、尊重、利他主义、恩惠等在联盟演化过程中的冲突解决、知识共享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强调的是程序的公平性的作用。联盟中的程序公平指的是联盟中的成员企业所感知的联盟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是无偏的和公平的。这个定义与通常的定义具有以下几点不同:(1)联盟的所有成员都认为联盟的程序公平,而非联盟中的某个成员,因为不同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平的感知存在差异。(2)所定义的公平是指决策所参照的标准和过程是无偏的、具有代表性的、透明的、正确的、合理的,与联盟成立之初所订立的契约是保持一致的,为了建立公平,成员之间应该建立双向的联系,要相互尊重。(3)联盟成员是这些领域中公平的裁判,每个成员负责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观察、引导、评估(Luo,2001)。程序公平通过在具有经济和社会交换特性的环境中增强关联(关系)价值和减少关系风险。程序公平引导联盟成员在相互交流过程中的行为和对联盟的付出,经常被用来判断每个成员的可信赖度和贡献度,特别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因为联盟成员既没有足够的与其他成员可信赖度相关的信息,也无法保证它们在联盟中最终收益,因此求助于程序公平来确定它们对联盟的贡献度是很必要的。由于关系风险和不确定使得联盟最终的清算很难预知,因此程序公平成为公司间合作得以进行的保证(Luo,2005)。联盟在运行中面临着外在不确定性和内在的不确定性:外在的不确定性一般是和联盟的绩效风险相关的;内在不确定性一般是与关系风险相关的。内在的不确定性来源于文化上的冲突、目标的不相容、非对称的贡献度以及治理和管理组织间关系的内在的困难等(Tallman and Shenkar,1994)。公平的作用是通过移除对开发型活动的担心和展示对伙伴的权利和尊重来创造联盟价值的。

程序公平可以作为公司间长期合作的一块基石之一。公平理论将程序公平作为信任和承诺的一个重要的资源(Brockner,2002),它将更加深入地分析公司间的合作从而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关系风险。公平是企业之间往来过程中减少风险的重要因素。Brockner(2002)证明程序公平能促使成员更好地接受共同的目标和价值,加强成员对组织的忠诚度。ShaPiro和Brett(2005)认为程序公平(包括在决议之前,成员有机会提出他们自己的观点)让合作伙伴相信他们的成果是可以免受任何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的。特别是在跨文化的合作过程中,文化差异越小,程序公平促进合作的效用更大。程序公平使得成员之间更易合作和相互宽容,促进信任的建立。当成员感知到很高的公平时,信任便随之增加(Das and Teng,1998)。程序公平还有利于克服联盟中的单边控制带来的弊端。程序公平是单个公司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好的沟通加强公司之间的合作(Gulati,1995)。公平性越明显,带来的是更强的相互信任的氛围,随之而来的是联盟成员之间更加积极地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Brockner,2002;Tyler and Blader,2000)。

(二)和谐机制与关系风险控制

市场的全球化和技术进步加强了商业公司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这种相互依赖性反映在不断增加的跨国联盟的数量上,从研发联盟到基于公平原则的合资。不可避免的,联盟成员需要有效地控制经常性的成员之间的冲突和决定它们自己在联盟中的投入(承诺)。当公司之间的目标不相容时,相互依赖的公司之间还得进行谈判。这种谈判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取决于联盟伙伴的动机和它们所采取的解决冲突的策略。众所周知,联盟的失败率(包括那些预期结束的联盟)高达50%以上或者更多(Das and Teng,2000)。同时,联盟内部的冲突是合作伙伴内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一个结果。冲突是内生于所有形式的组织合作之间的,如国家、组织文化的差异、不同的目标等都可能是冲突的导火线(Das and Teng,2000)。冲突经常被认为是作为两个组织间长期关系和其他围绕在这两个组织周围的网络的一个组成部分Kozan(1997)。

本书提出的观点是:与关系风险相似,冲突是联盟伙伴之间相互依赖的一个副产品,冲突的程度与关系风险的大小呈正相关,且联盟中的冲突与协调是共存的,联盟中的相互依赖潜在地会使成员对对方不满和有所抱怨,这种冲突在联盟中并不占主流地位。当联盟成员之间通过信息、技术、员工互换后,这种互换会产生互惠行为,进而加强成员之间的关系(CroPanzano and Mitchell,2005)。联盟成员之间推动联盟产生时的初始动机是可以产生对成员之间协调、和谐的追求。联盟的形成是一种协调(和谐)和合作的结果。和谐是指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企业的政策(追求自身利益而不考虑其他企业)能够自动地促进其他企业目标的实现。基于和谐的初始合作动机还是普遍存在的,这点可以从目前联盟数量不断增加的趋势可以看出,虽然联盟的失败率仍然很高。因而,联盟得以继续存在的原因是伙伴间的协调机制(和谐)的本质的存在。事实上,成员之间的冲突导致的大多数联盟的失败是因为它们忽视了联盟间存在的协调机制及其对协调机制的潜能的开发。同时,必须承认联盟中成员之间的冲突程度并不总是那么高的。而且就算冲突发生,未来阴影(联盟存期)、协调的存在、中介(仲裁者的存在)、来自联盟外部的竞争压力等将会使得联盟成员包容这些冲突的存在。很多公司出于关心自己的声誉或者是已投入在联盟中的资产,而会通过精明的投资和原谅伙伴暂时性的疏忽来达到联盟中的协调(和谐)。例如Kingshott(2006)在研究企业间供求关系时发现,并非所有的合同违约都会对联盟关系产生破坏。

一个公司进入一个联盟是为了其经济目标的实现,如创造经济价值或者是为了创造新的产品、进入一个新的市场、研发一项新的技术,在这种联合努力的过程中,双方得通力合作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合作的过程可能会或者不会产生冲突的,当冲突出现时,双方可以通过竞争策略、问题解决策略、屈服、避免的方法给予解决(Rubin et al.,1994)。因而将和谐(harmony)的概念引入联盟风险控制分析中,强调用联盟之间的协调(和谐)机制来解决。联盟成员之间是可以通过承诺和宽容的管理来克服来自冲突和机会主义的持续性的冲击,因为联盟内部内生地存在这种机制。

(三)伙伴合法性与关系风险控制

现将影响信任的因素归纳在图6-1中。这些因素包括积极预期、实力对比、责任、沟通、资源禀赋。联盟双方对联盟未来积极的预期和之间积极有效的沟通,以及尽职尽责地担当各自在联盟中的角色将有助于联盟信任的建立。同时,联盟成员之间在实力对比、议价能力、所拥有资源方面的差异,使得企业在选择潜在的伙伴时,对联盟运行中的各种问题有一个较为清晰的预期,并且各自都有自知之明,清楚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惩罚的后果,这潜在地促进了双方信任的建立。在大多数研究文献中,信任被认为在关系风险的非正式控制中是最为重要。在搞清信任与合法性的区别的基础上,提出在联盟演化进程中伙伴合法性对关系风险控制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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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信任、合法性与关系风险的总结构建

合法性与信任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合法性意味着价值的一致性(LagensPetz,1992),而信任则意味着行为的可预见性(可测性)(Das and Teng,1998)。价值的一致性意味着对伙伴的决策和行为的认同。信任与合法性的区别体现在:首先,伙伴合法性源自共同价值观的行为的相互认可,而信任则基于可预见性的认知Kumar(2007),因此,合法性的范畴比信任广。其次,伙伴间信任建立的时间比伙伴间合法性建立的时间要短,信任的建立可以通过伙伴间互动来判断,而合法性在需要伙伴间互动的同时,还需建立共同的价值体系。Kumar(2007)研究发现,伙伴之间只有信任而无合法性的联盟要么不稳定要么是无法进一步加深的。因而,伙伴合法性是伙伴信任的一个质的提升。将信任、合法性与联盟关系风险关系总结构建如图6-1所示。一个社会系统内的合法性被广泛地认为是一个组织内的组织成员对组织权威结构的承认、支持和服从(Suchman,1995)。组织合法化包括内部合法化和外部合法化。组织内部的合法性问题在单个组织和层级组织内部是不存在的,只存在于跨国联盟中。外部合法性是指组织被社会环境普遍接受(Suchman,1995),而在联盟中,内部合法化是指被组织内部的成员所普遍接受,这里的组织内部成员是指联盟成员。因此,联盟内部合法化不仅指内部成员的接受而且还包含了成员之间的相互接受。联盟成员之间的合法性定义为:在联盟发展过程中成员之间对其正当行动的一种相互间的认可。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相互认可,指联盟运作过程中对成员之间行动的可预知性,这也是促进成员合作的先决条件;二是正当行动,正当的行动所产生的结果是联盟成员可预知的;三是成员间的合法性不仅是一种状态而且是一种过程,即它不仅反映在任何时点上联盟成员所做出的集体决策,也反映在联盟发展的不同阶段中成员间相互交流的一种结果(Das and Teng,2002)。

成员间的合法性带来的一个主要的好处就是能促使进一步的合作行为的产生。合作行为可以以各式各样的形式进行。这意味着成员之间将会自发地、高效率地交换信息,真诚地理解其他伙伴的愿景,设计符合所有伙伴利益的应对措施(Lewicki et al.,2003)。一个组织内部各部门间的合作就存在很多问题,而联盟是在不同组织间寻求合作,其面临的问题将会更多。这些问题可以简单地归纳为:(1)联盟中三对矛盾的处理。Das和teng(2000)认为联盟具有其内在的三对矛盾:竞争与合作、刚性(控制性)与灵活性、长期定位与短期定位。这三对矛盾在联盟内部显得相当棘手。与单个组织相比而言。因为这三对张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之间比单个企业要显著得多(Das and teng,2000)。(2)当一个企业成为联盟的成员时会伴随着其潜在的知识引入,联盟成员之间潜在的知识差别越大,在合作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可能就越多(Hargadon and Fanelli,2002);(3)企业进入一个联盟都是带着预先设定的目标和计划而来的,这些预期都是包含在公平与实效兼顾的条款中的(Ring and Van de Ven,1994)。在联盟运作的过程中,当企业发现其无法实现当初的预期时,它们对联盟的心理上的贡献度就会减弱(Kumar and Nti,1998)。心理上的贡献度包括成员对联盟的附属程度。实际上,成员一般都会为了联盟的成功而做出贡献。

针对上述联盟成员合作碰到的困难,成员间的合法性显得尤为的重要。如果每个联盟成员认为其伙伴是合法的,那么企业进入联盟时合作的心态会大于竞争的心态(Kumar and Andersen,2000)。Doz(1995)指出合作的心态可能比联盟运作过程中最初取得的成果还重要。成员相互合作过程中正面的成果、良好的合作态度将会得到培养,进而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得到加强。

此外,成员间的合法性将使得成员在解决新的冲突时会以一种整合、合作的态度来面对,而非各自为战。Kale(2000)证明了以一种整合、合作的态度处理冲突能促进学习和加强成员之间的关系资本。成员间的合法性还使得它们处理来自外界的威胁的能力加强。它们将会集中于与任务相关的问题的整体上,并将成员之间的冲突放于次要的位置。所有以上的结果是,成员间的合法性减少了联盟管理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合法性的存在使得成员间的行动建立在一种责任感上,而非从完全利己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虽然,联盟成员都是从利己的角度出发的,但是合法性要求它们在追求私利的同时,对其伙伴的需求也予以考虑。

同时,伙伴间合法性将使义务内在化。义务内在化(考虑伙伴的需求)是联盟中价值共享的一种体现。实际上,Tyler(1997)指出了人们内在化的集团价值。他们将集团的价值当做自己的价值,这使得他们自愿服从集团的决策。破坏规则和违反决定将给个体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而遵守规则将会给个体带来正面的作用。Hurd(1999)认为合法性作为社会资本的一种,从长期的视角看,在减少各类成本方面比胁迫来的有成效,虽然在短期内合法性的成本可能较高。

最后,合法性不仅促进合作,它同时也可能使成员在相互学习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声誉。虽然跨国联盟为成员间相互学习创造了有价值的机会,这种学习过程其实也是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可获得性的联盟知识的缺乏或者是知识获取效率低下(InkPen,2000)。很多因素影响知识获取效率,其中的两个关键的因素就是吸收与转移(Hamel,1991)。从根本上来讲,成员之间会相互向对方学习,同时也愿意知识在伙伴间转移。如果这种潜在的学习意愿比较容易被认识到时(Das and Kumar,2007),当一个伙伴或者是联盟被认为是合法的时,那么伙伴间学习的意愿是相当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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