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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木生诉无锡亿帆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杨木生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亿帆公司支付双倍工资24050元、2008年1月至今的加班工资42890元。亿帆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加班工资已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已缴纳,请求驳回杨木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民终字第04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杨木生

被告:无锡亿帆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公司)

【基本案情】

杨木生于2008年5月23日进入亿帆公司工作。2008年10月,亿帆公司为杨木生办理了社会保险,并由他人代杨木生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0月起为杨木生交纳社会保险。2009年3月,亿帆公司为杨木生补缴了其入职至2008年9月的社会保险。杨木生于2009年3月11日起离职。杨木生签字认可的工资表中,均列明“出勤工资”、“加班工资”等。2009年5月25日,杨木生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亿帆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2009年9月2日,仲裁委裁决,驳回杨木生的请求。杨木生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亿帆公司支付双倍工资24050元、2008年1月至今的加班工资42890元。亿帆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加班工资已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已缴纳,请求驳回杨木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旨】

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就亿帆公司提供的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亿帆公司提供两份证人证言,以证明在劳动合同上代签名已得到杨木生的授权。虽然两名证人均与亿帆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结合杨木生此前曾参加过社会保险,应当知道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杨木生知悉亿帆公司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可认定代签行为是得到杨木生许可的。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计算至2008年9月底,核定为6573元。对杨木生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一、亿帆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573元;二、驳回杨木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中,就亿帆公司在为杨木生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时,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得到杨木生的授权,双方各执一词。杨木生主张其从未授权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亿帆公司主张代签劳动合同已得到杨木生授权,并提供范颖琳、张国忠等人证言予以证明。杨木生此前曾参加社会保险,其应当知悉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时需提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亿帆公司主张代签劳动合同已得到杨木生的授权,符合常理;此后,杨木生、亿帆公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杨木生在合理期限内对此未提异议,即使其未授权亿帆公司代签劳动合同,杨木生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也应视为其认可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杨木生与亿帆公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木生虽对此不予认可,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立法本意系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此案中,劳动合同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签名(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代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凭此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了录用手续,并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明知缴纳情形,也未提出异议,故可以认为双方都认可该劳动合同,也未对劳动者权益产生损害,故对两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做法现在全市法院达成共识。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王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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