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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审查标准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盟的审查标准欧盟是以市场优势地位为审查标准。这一实体标准是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标准。依此规定,德国当局是否禁止一项合并主要有两个条件:以是否产生或者加强市场优势地位作为合并控制的实体标准;参与合并的经营者不能证明合并同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而且改善竞争条件的优越性超过了市场优势地位产生的弊端。

二、欧盟的审查标准

欧盟是以市场优势地位为审查标准。市场优势地位是建立在经营者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以是否产生或加强市场优势地位为判断标准。在认定是否产生或加强市场优势地位时,市场份额是最重要的因素,同时还要兼顾经营者的财力、购销渠道、特定市场上可以相互替代的商品、潜在的竞争者以及特定市场的进入或退出机制等因素。这一实体标准是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标准。

在欧共体竞争法中,其第一个合并控制条例,即第4064/89号合并控制条例确立了市场优势地位标准。该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项具有共同体规模的合并因其使经营者产生或增强支配性地位并严重妨碍共同体市场或相当部分地域的有效竞争的,这个合并就可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在认定合并能否产生或加强市场优势地位时,市场份额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同时还要考察是否存在抵消市场份额优势的因素。如果在某个特定的商品市场上,市场处于急速发展的不稳定状态中,或者这个市场上的购买者力量很强,或者各个竞争者的市场份额都比较均衡,或者进入市场不存在重大障碍,或者进口商品的潜在竞争压力明显,那么较高的市场份额所具有的优势就很容易被抵消掉。此外,通常还要对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考察,诸如合并后的经营者能否将其他多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能否任意提高价格、能否对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设置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障碍等等。

根据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6条第1款,一个合并如果可以被预见将产生或者加强市场优势地位,联邦卡特尔局应禁止该合并,除非参与合并的经营者能够证明该合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并且这种改善超过支配市场的弊端。依此规定,德国当局是否禁止一项合并主要有两个条件:(1)以是否产生或者加强市场优势地位作为合并控制的实体标准;(2)参与合并的经营者不能证明合并同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而且改善竞争条件的优越性超过了市场优势地位产生的弊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合并才会被禁止。在实践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基本上依据市场份额来认定经营者集中是否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优势地位,此外还会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竞争者之间在综合竞争能力方面的差距、经营者集中后的财力状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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