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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比较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资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标准,涉及“国家安全”的定义。为了便于审查,各国普遍罗列“特定行业”、规定“控制方式”或是列举“考虑因素”作为审查标准。利用“特定行业”确立审查标准的国家有美国和俄罗斯。德国规定持有德国企业25%及以上有投票权股份的交易须接受审查。

外资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标准,涉及“国家安全”的定义。由于各国对“国家安全”的理解不同,在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和实践中,到底哪些行为“损害国家安全”,各国很难形成统一的定论,因此造成了国与国之间审查标准的差异。为了便于审查,各国普遍罗列“特定行业”、规定“控制方式”或是列举“考虑因素”作为审查标准。

利用“特定行业”确立审查标准的国家有美国和俄罗斯。美国规定当被并购方所属的产业或部门涉及关键性基础设施时,将会启动审查程序。俄罗斯则规定,当外资进入战略性行业时,将接受审查。由于两国关注的重点行业不同,加之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造成“特定行业”不尽相同,但核心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军事安全、产业安全、技术安全、文化或环境安全。

几乎所有国家都根据“控制权”来确立审查标准,但就实现控制的方式存在差异。第一种,以“效果”界定控制权,如美国,即并购方直接或间接对美国企业战略方向或日常营运产生影响力或主导力,如获取经营权的交易(比如迪拜港收购案)。此类控制一般不以取得股份的多少来衡量。第二种,以“股份”界定控制权,如德国和日本。德国规定持有德国企业25%及以上有投票权股份的交易须接受审查。第三种,以“双重标准”界定控制权,即同时使用“效果”和“股份”来考察外资是否获得控制,如俄罗斯。俄罗斯除了对持有投票权股份比例有规定外,也将并购方掌握被并购方的管理公司等纳入审查标准,这属于“效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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