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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审查标准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美国的审查标准美国是以实质性减少竞争为审查标准。实质性减少竞争是以经营者的合并是否产生或可合理预见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的后果,作为是否允许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克莱顿法》第7条是美国禁止经营者集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美国的审查标准

美国是以实质性减少竞争为审查标准。实质性减少竞争是以经营者的合并是否产生或可合理预见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的后果,作为是否允许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克莱顿法》第7条是美国禁止经营者集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它开始只是禁止通过股票买卖所实现的合并,而不禁止通过资产取得所进行的合并。1950年《塞勒-克弗维尔法》将其管辖范围扩张到各种形式的经营者集中,1980年的《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又将原来的“公司”扩大到“人”。依此条规定,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影响商业活动的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同样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影响商业活动的任何活动的任何其他人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或资产,如果这种取得在国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商业领域具有可能实质性减少竞争或者产生垄断的后果。可见,美国反托拉斯法禁止合并的实体标准采用了“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依此标准,一项并购是否应予禁止,取决于其是否会实质性减少市场竞争,如果是,则加以阻止,反之,则予以批准。

为了细化这一标准,1992年美国《横向并购指南》阐明了主管机关在决定是否应对一项横向并购提起异议时应采取五步分析法:第一步在界定市场的基础上,应分析并购是否显著地增加市场集中度并导致集中化的市场;第二步根据市场集中度及有关事实,分析并购是否会引起潜在的反竞争效果;第三步评估新的市场进入是否能及时、可能、充分地抵消并购的反竞争效果,以削弱并购后企业的市场势力;第四步分析并购是否产生当事人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的效率;第五步评估在没有并购的情形下,并购当事人是否会破产而退出市场。通过对市场集中、潜在的反竞争效果、市场进入、效率和破产等因素进行五大步骤的详细分析,主管机关可以得出一项并购是否严重减少了竞争的结论,进而决定是否同意一项合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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