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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查标准及审查程序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法》第25条还就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程序做出了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该条还规定,在必要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延长第二阶段审查时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30天内没有被告知得到批准的合并,只要没有被通知进入第二审查期,合并也被视为得到了批准。

四、我国的审查标准及审查程序

我国《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因为有些经营者集中活动事实上是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对市场竞争不会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21条要求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者并购进行申报,但却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由国务院对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作出规定并进行适当调整。为此,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规定》)。《申报标准规定》采用经营者的营业额作为“门槛”的确定方式,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年度营业额越高,集中的规模越大,反之越小。

以经营者的营业额作为“门槛”的确定方式,也为其他国家采用,如德国。但是,在世界范围内,仅采用营业额作为“门槛”的确定方式的国家并不占多数,较多国家不仅以营业额,也以其他方式确定“门槛”。在各国实践中,能够说明集中规模的,除营业额外,还有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资产额、收入额、利润额、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排名等。当然,采用营业额作为“门槛”的确定方式并没有错,营业额确实能够说明规模,而且它能够运用于所有类型的经营者集中,特别适宜于混合经营者集中和纵向经营者集中;但正是因为它运用范围的广泛,也就暗含了它表明的规模不够精确,特别是在说明横向经营者集中规模时尤其如此。

《申报标准规定》第3条对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作出了“门槛”的定量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反垄断法》第25条还就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程序做出了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第26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该条还规定,在必要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延长第二阶段审查时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上述关于审查期的规定有很多优点。特别是两阶段审查期可以使绝大多数与市场竞争有利或者与市场竞争无害的经营者集中早日得到批准。即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经营者集中可在第一审查期的30天内得到批准。30天内没有被告知得到批准的合并,只要没有被通知进入第二审查期,合并也被视为得到了批准。因为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间是企业组织结构最不稳定的时期,缩短审查期,尽快使那些于市场竞争无害的经营者集中得到批准,这对于稳定企业组织结构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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