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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背景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背景证券期货犯罪一直是刑法修正的重要内容。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刑法修正案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彰显了刑法对资本市场中出现的新的危害行为进行及时惩防的决心,不仅有利于规范金融行业、保护投资者权益,而且增强了金融犯罪刑法规范的时代性与科学性。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背景

证券期货犯罪一直是刑法修正的重要内容。我国刑法修正案陆续增设了期货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证券期货犯罪。此类刑法规定对维护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证券期货内线交易犯罪长期以来严重危害金融交易秩序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特别是近年来,违规交易者不仅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有部分金融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掌握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重要未公开信息,抢先建仓或者卖空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严重侵犯投资者权益、扰乱金融交易秩序、损害资本市场健康机体。早在21世纪初,吴敬琏等经济学家就揭露过“老鼠仓”等“基金黑幕”,只不过当时操纵股市等问题更为突出,“老鼠仓”问题不太显眼。现在,随着对操纵股市等问题的治理力度加大,情况有了很大好转,“老鼠仓”问题就显得极为突出。[3]

金融实践中,以上投摩根唐建、南方基金王黎敏等“老鼠仓”交易为典型的一批利用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案件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4]2007年,原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以其父亲和第三人的账户,于基金建仓前买入了新疆众和股票,获利逾150万元;原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使用其父亲的账户在基金建仓半年后买入了太钢不锈股票,获利在100万元左右。唐建、王黎敏因上述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牟取私利的行为被查处。中国证监会在没收其违法所得152万余元并各处罚款50万元外,还对两人实行市场禁入。[5]这是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开出的处罚第一单。然而,在当时的法律规范制度架构下,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这类行为构成犯罪,因而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老鼠仓”的查处也仅止于行政处罚。尽管人们估计,在之前“牛市”下,“老鼠仓”绝不止监管部门发现的这两起,但曝光在大众视野中的“老鼠仓”,确实就只是眼前两起。而明知自己利益遭受到“老鼠仓”吞噬的基金公司,也宁愿“打碎了牙往肚里吞”,甘愿捂着、藏着,私下里低调处理,也不愿将此等丑闻公之于众。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老鼠仓”问题开始成为行业内的毒瘤,不仅危及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严重损害了广大金融投资者的利益。

严重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老鼠仓”行为无法通过刑法进行震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对于其他严重损害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违规交易,不作为犯罪处理,导致无法基于刑法规范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基于此,社会各界纷纷建议设立新的罪名规制此类利用未公开信息实施的违规交易行为。[6]

社会的广泛关注客观上推进了立法机关加速研究通过刑法规制“老鼠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制定过程中,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立法者清晰地认识到,“老鼠仓”是当前我国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市场的一大顽疾,在基金证券市场比较普遍。“老鼠仓”交易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严重损害客户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损害金融行业信誉,从而影响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到头来也损害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的利益,如不严惩,将会严重影响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7]所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专门针对“老鼠仓”等证券、期货市场中各类不公平的交易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至此,受学界和舆论广泛抨击的证券、期货市场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终于有了明确的刑法规制依据。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刑法修正案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彰显了刑法对资本市场中出现的新的危害行为进行及时惩防的决心,不仅有利于规范金融行业、保护投资者权益,而且增强了金融犯罪刑法规范的时代性与科学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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