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研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研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追究基金经理“老鼠仓”交易的刑事责任,体现出资本市场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犯罪案件司法审查的重视。因此,刑事立法仅仅是完善内线交易犯罪刑法规制的开始,更重要的是通过充分解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刑法规范的界限,使刑法条文能够真正为实务部门所用。

第五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研究

在中国这样并不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内幕市”成为最为投资者熟知的“定位”,证券期货内线交易相当严重。[1]除了依靠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内线交易行为,对内线交易者进行行政处罚,我国刑法内幕交易罪对证券期货内线交易犯罪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但是,由于资本市场中不仅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同样会对金融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此类内幕信息之外的重要信息从事违规交易,虽然受到市场广泛谴责,但责任追究不力。

财经媒体早在2000年就以“基金黑幕”为题对基金公司滥用资金管理权与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老鼠仓”交易等进行专题报道,引发市场、学者、监管层强烈关注。[2]实际上,不仅是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同样具有大量自营交易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其从业人员基于职务便利也掌握大量未公开的证券、期货投资决策信息。证券、期货交易所、行业协会甚至是相关监管机构人员,其在履行交易服务、行业自律、行政执法等管理性职务过程中同样掌握大量未公开重要信息。但是,对于内幕信息之外的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监管没有上升到刑法高度,导致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违规交易行为惩防效率较低。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罪一起组成了我国证券期货内线交易犯罪刑法规范体系,进一步严密了打击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金融交易的刑事法网。司法实务部门也陆续查处了若干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监管层对资本市场中的基金“老鼠仓”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连续性的查处。例如,2011年5月,长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韩刚因“老鼠仓”事件成为基金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获刑第一人;2011年6月,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投资总监许春茂也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同样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定罪量刑;2011年10月,曾经的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因任职公募基金期间牵涉“老鼠仓”交易,亦被上海警方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执行逮捕。强化对基金“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不仅有利于规范金融行业、保护投资者权益,而且有利于提高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法律监管的时代性与科学性。追究基金经理“老鼠仓”交易的刑事责任,体现出资本市场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犯罪案件司法审查的重视。但是,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内线交易犯罪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很多疑难问题,导致现实中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数量仍然较少,刑法适用难点争点依然突出。因此,刑事立法仅仅是完善内线交易犯罪刑法规制的开始,更重要的是通过充分解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刑法规范的界限,使刑法条文能够真正为实务部门所用。

在刑法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刑法理论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进行了广泛探讨。然而,宏观地指出本罪的价值与意义,无法为实务部门如何适用本罪的刑法规范提供意见;停留于表面的规范解读,无法探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核心构成要素的法理内涵;即使对如何认定“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明示、暗示”等问题进行一定的法律论证,但如果未将刑法理论与金融实务进行充分结合,不仅无法把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实质,容易遗漏本罪的特色性问题,而且难以通过深入的刑法分析为实务部门提供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司法认定标准。

基于此,本专题力求突破内幕交易罪刑法理论对原有问题形成的思维定势,深度挖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的规范理论与适用界限,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关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期待能够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实践以及进一步优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法解释与法律规范有所裨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