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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价值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于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机制的保障具有重大的立法价值。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正是对这些严重扰乱金融交易秩序的行为预防与惩罚,规范、指导、调整金融从业人员与监管人员的行为。笔者支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罪等内线交易犯罪的客体包括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价值

深入探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价值,能够从宏观上把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实质,不仅有利于指引本罪构成要件与疑难问题的理论阐释,而且能够帮助实务人员深刻洞悉本罪的实践价值。笔者认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于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机制的保障具有重大的立法价值。

(一)维护证券、期货交易秩序

证券、期货市场对于优化资本配置具有重大意义。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期货交易能够为实体经济发展筹措大规模资金,根据市场资本自由流动的实际效果反应金融资产的供求关系,实现价格发现功能,指导投资者理性配置资产。从理论上说,一个没有证券期货犯罪、秩序井然的资本市场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且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体系融资、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等功能。但是,金融实践中始终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内线交易犯罪。以经济学视角分析,此类内线交易犯罪行为增加了证券发行者筹集资本与市场主体参与期货合约的成本,扰乱了金融交易秩序,从而阻碍了实体经济的增长。[14]

证券、期货、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金融服务者、交易参与者等多重角色,并且由于金融机构具有资金、信息优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获取对金融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有针对性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侵犯了资本市场金融交易的公平秩序。具有金融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制定金融政策、实施金融执法等行政行为更是会对具体或者整体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产生系统性影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的政策信息、执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对市场秩序扰乱程度更严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正是对这些严重扰乱金融交易秩序的行为预防与惩罚,规范、指导、调整金融从业人员与监管人员的行为。

(二)捍卫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

由于难以直观地发现内线交易犯罪如何具体地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性权利,日本刑法理论有观点主张,内线交易犯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15]因此,按照日本学者的意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内线交易犯罪的保护法益就只能是金融交易秩序而不是投资者权益。但是,应当看到,资本市场的特征决定了证券期货犯罪均基于经济利益而实施,非法利益的获取必然以牺牲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为代价。所以,金融交易秩序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内线交易犯罪侵犯了投资者的平等交易权利,而投资者一旦丧失平等交易权,证券、期货交易局面必然混乱,故内线交易犯罪侵犯的客体应当包括投资者合法权益。

笔者支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罪等内线交易犯罪的客体包括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意见。投资者之所以选择参与金融交易,其原因在于信任证券、期货交易的公平性。而行为人利用因职务获取的资本市场一般投资者所不掌握的重大未公开信息从事违规交易,不仅是利用不公正、不平衡的信息优势侵犯与其交易品种相同、交易方向相反的投资者权益,更是背弃了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及整个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信赖。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于2010年实施金融改革法案。金融改革法案对公司治理、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银行监管、金融消费以及投资者保护、系统性风险控制等问题设置了全新的监管框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凸显金融产品消费者以及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2010年投资者保护与证券改革法》(Investor Protection and Securities Reform Act of 2010)。这体现了全球资本市场在金融危机之后强化投资者保护的趋势。我国刑法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完善证券期货内线交易犯罪刑法规范体系,为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筑最后一道且最为有力的保护屏障。

(三)强化金融从业人员职务忠诚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职责要求依照法律以及单位规章制度履职,禁止从事违背忠实义务或者损害金融机构利益的行为;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接受单位授权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谋取私利。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从行为人利用职务掌握实质性未公开信息之时起,其对作为信息来源的公司承担忠实与守信义务,一旦利用该实质性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则其违背了忠信义务,构成证券欺诈。[16]该判例内涵的内线交易犯罪忠信理论的启示是,无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还是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其基于职务便利掌握未公开信息,应当运用于职务行为,而不能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谋取利益。对资本市场中的未公开信息对于证券、期货交易秩序具有重要影响,职务者基于私利滥用未公开信息,不仅损害整体市场秩序,而且侵害单位利益与声誉。金融机构或者监管机构中能够接触此类信息的职务者应当具有更高的忠诚义务标准。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从刑法的高度设置禁止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严格要求,强化保护金融机构或者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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