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环节及保障措施研究

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环节及保障措施研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环节及保障措施研究法学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是世界各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培养目标,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诊所式”教学方法,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无不反映出各国对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高度重视。

第一节 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环节及保障措施研究

法学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是世界各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培养目标,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诊所式”教学方法,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无不反映出各国对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高度重视。加强实践教学是提高法学专业教育水平、培养创新法学人才的必要环节。如何克服长期以来在具体教学过程中仍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如何科学地设计实践性教学环节并相应地形成科学体系?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将实践性教学落到实处?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法学课程实践性环节教学设计

实践教学分为第一课堂实践教学和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第一课堂实践教学,是指本科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内容。主要包括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模拟审判、诊所教育、物证实验、专业见习、专业实习、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等。第二课堂的实践教学,是指本科培养方案之外的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学生实践活动。主要包括专业参观、观摩和旁听审判、演讲、辩论、知识竞赛、社会调查、法律援助、课外科研等。第一课堂实践教学是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前提和基础;第二课堂实践教学是第一课堂实践教学的延伸和发展。

(一)第一课堂实践教学主要环节

1.案例教学和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在主要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英美国家是一种最主要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法是由主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适时提出精选案例,通过对个案的剖析,阐述个案分析的基本法理和要点,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该教学方式对主讲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要善于关注司法实务,收集典型案例。在众多的案例当中精选适合专业课程教学的典型案例,案例要有较强的针对性,案例问题设置妥当。

案例教学法是由哈佛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首创的,他正式采用于法学院的契约法课程,直接以判例书籍为课程教材,课程教学以问答式进行,老师与学生双向讨论,不同于传统演讲式之单向讲解教学法。他认为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法律应在实践和管理中学习。法院案例乃现实社会的法律实践,有别于纯理论的抽象法律,学生经由判例研读与思考,更能了解经实践适用的法律精神。这种案例教学法于1870年开始普遍采用,在当时成为极具功效与成功的法律教育方法。

案例分析的主体是学生,是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案例进行实际分析,而案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案例教学”则是由教师来阐释理论。它与“案例教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反程序的学习方式。案例分析既可以在课堂上进行,也可以在课下进行(以课外作业的形式)。既可适用于实体法教学,也可适用于程序法的教学。在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以后,通常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案例分析进行点评,指出学生们在分析案例方面的错误和不足之处,阐释案例分析的正确方法,以及分析案例的基本要点。

实现案例教学法方法:(1)在课程教学中增加案例解析内容,逐步将“注入式”的教学发展为“启发式”教学,课堂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并发言,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课堂辩论或演说,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培养形成法律思维。(2)每位教师必须在面授时间内组织一次案例讨论。有选择地将案例讨论课内容进行全程录像制成数字媒体,并网络共享,通过积累,逐渐形成案例教学资源。(3)在目前教学案例不足的情况下,购买高质量的音像教材,根据课程性质进行分类,再组织学生观看。

2.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它能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训练,使枯燥乏味的课堂变得生动活泼。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学生和教师的角色和地位发生转换,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只起辅助作用。在模拟法庭训练课上,学生是中心,他们处于律师、法官、检察官或当事人的地位,他们必须设身处地地考虑扮演的角色的利益,从不同的角度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并全力以赴地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因而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姿态是积极主动的,对学习进程的推动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教师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则是较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他们只是素材的提供者而已,并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评价。第二,模拟审判不局限于单一科目的学习,它为学生提供的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一个素材需要花费较长的一段时间,学生的学习从分析零散的案件材料入手,将其整合后变成具体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材料,然后据此分析法律关系,找出法律依据,再形成法律意见并书写有关法律文书。通过亲身参与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让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不同于一般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其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它具有多渠道传递信息,培养大学生创造性思维,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以及实现传播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统一等特点。该方式适用于法学专业大部分应用性课程。

在法学本科高年级阶段,教师应充分利用学院的模拟法庭,选择典型案例,安排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组织学生在模拟审判中进行应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纠纷的训练,从而加强学生对司法程序的认识,锻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承担专业必修课程中部门法学教学任务的教师,每届学生就该门课程至少应当组织学生进行一次模拟法庭训练。学院鼓励不同学科的教师,联合起来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3.模拟听证会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做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会通常会由抽签选定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

目前,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的《行政处补法》规定的三类: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时,应当听证;《价格法》规定,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听证;《立法法》规定,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时,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等课税的教学中就可以开展模拟听证会的教学。

4.模拟仲裁

我国现在已有劳动仲裁、人事仲裁、民事仲裁。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标志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趋于完善。目前各级仲裁委员会受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处理人事争议。同时这些知识也是法学教学的新内容。通过庭审活动,让学生深入了解庭审全部过程,包括庭前准备过程、开庭过程、裁决过程等。从运用法律的角度讲,让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更深刻的了解。

5.诊所式教学

这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起来并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法学教育模式。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吸取了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即经验式的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又在形式上借鉴了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来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这种教学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指任何有关法律职业、经验式的实践或者训练,或法律技巧的讲授。这些技巧包括与法律职业特别是律师职业发展所必需的一些相关技能及价值观念,诸如通过各种争议解决机制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怎样提供合格的代理,伦理二难的识别与解决及对正义、公平、道德修养的促进等。这些法律技巧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创造性。狭义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门将开放式的课堂教学与通过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处理相结合,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下,亲自参加案件处理的课程及教学方法。无论从广义或狭义来理解诊所式法律教育都具有以下几个目标:一是教会学生如何做事;二是教会学生如何做人;三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在诊所课程中,学生接触到了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相关知识去“诊断”和“治疗”“法律的疾病”,从而对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自己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锻炼和收获。

6.物证技术试验

物证技术实验室是指可以开展指纹实验、足迹实验、司法化学实验、模拟盗窃现场实验、模拟凶杀现场实验、模拟财务盗窃实验、物证技术综合示教实验、文件检验、测谎实验等技术工作的实验室。

实验室可以开设物证技术学、现场勘查学、文件检验学、犯罪心理学、侦查学、司法技术学等课程实验。实验室可以提供指纹检验、捺印提取、指纹提取、笔迹鉴定、足迹提取、印章印文鉴定、伪装笔迹检验、打印文书检验、数字录像中人像识别、折痕文件检验、财务室盗窃现场勘查模拟、卧室盗窃现场勘查模拟、室内凶杀现场勘查模拟等实验项目。通过实验可以培养学生现场提取证据的操作能力和提高对犯罪现场的理解。

要继续搞好物证技术实验,既要充分利用现有实验设备的使用效率,增添新的实验设备,增设新的实验项目。同时,推进实验内容和实验模式改革和创新,逐步增加应用法律必需的其他技术门类课程。

7.立法诊所

在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开放中,引进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进,以创立法学教育的新方法,促使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成为国内外关注的一个焦点。西北政法大学是国内首家自发启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高等院校,在实践中,创立了国内首家“立法诊所”,探索了一条以立法项目援助为特色的新的项目课程,为推动法学素质教育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有益尝试。

2001年,该诊所参与了《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行政执法暂行规定(草案)》的立法项目的论证。教师从正在授课的法律专业硕士生、民商法专业、刑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中,按照自愿报名的原则,选择了十多名同学组成“立法项目援助小组”。该小组制定了《立法论证项目实施计划》,计划由援助小组对该立法项目及草案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法律意见书,并对原草案进行修改,制定出修订的草案。认为该法从立法宗旨、处罚种类、处罚适用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提出了十分尖锐的意见,认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老年版”,立法宗旨及法律手段存在着“重罚轻导”以及滥用行政处罚等严重缺陷,建议终止该立法项目。西安市老龄委对立法援助小组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及背景材料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促使市老龄委对立法项目做出了重大调整,改变了过去制定一件处罚性政府规章的立法意向。通过这次活动,诊所师生一致认为,地方立法和政府规章的质量,有待提高。地方立法和政府规章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立法参与的主体单一,立法者容易从狭隘立场、部门利益出发,设定权利义务,导致立法的随意性、偏颇性。立法诊所式教子被法学界认为是一种成功的法学实践教育。[1]

8.见习实习

专业见习原则上利用第四学期至第五学期的暑假由学生自行安排,学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见习方案。专业实习应在第八个学期,在学院统一组织下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院和学生应当根据法学院毕业实习基本规则的要求设计实习方案,确定实习的目标、时间、地点、方式、组织管理和具体要求。

见习实习是必不可少的教学实践环节,每个学生都应参加并经鉴定合格,因故不能参加者,需经学院批准后留待下一年级补习。

9.论文写作

按照学校关于论文写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法学院本科生学年论文管理规定》和《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条例》,组织学生写作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

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写作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学院鼓励学生选择案例分析、社会调研报告等论文形式。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教师应当认真指导学生选题、查找资料、写作论文和修改,切实落实论文写作的“六环节”,即规范选题,重视开题,中期检查,加强指导,严格评审,组织答辩。

为了保证论文质量,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原则上每人不得超过10篇。论文定稿后答辩前,由学院统一组织,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部分论文,邀请学院外两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双盲”评审,经评审合格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在毕业论文答辩中尽快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度。

学院对优秀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科研成果应当在学院网站和刊物上积极宣传,对于确有创新价值的文章积极向有关刊物推荐。

对于毕业论文一次答辩不合格者,允许对论文修改后参加二次答辩,二次答辩通过后再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

(二)第二课堂实践教学主要环节

1.专业参观

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学院将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与专业学习有关的展览和场所,如戒毒所、劳教所、监狱、政务公开大厅并提交心得体会以备综合考核。大学四年期间应当组织学生进行专业参观1—2次。

2.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

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无偿回报社会,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检验学生专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为学生今后在校学习弥补不足指明方向。在正式进行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之前,学生应经过专业知识强化训练,熟读大量法律条文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为锻炼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熟悉地方政府工作情况,法律咨询的联系,准备工作自开始等,应全部由学生独立完成。

3.演讲、辩论与知识竞赛

采用演讲、专题辩论和知识竞赛等方式,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发展学生的个性,深化第一课堂实践教学的内容。

4.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全面了解、接触、认识社会,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社会现象,每年宜安排在暑假进行。学生可以到工厂、农村、政府机构了解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认知现实存在的社会现实。同时,可以送法律到企业、到农村,为工人、农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进行普法教育。结束时学生要将实际工作状况写成报告,以达到使学生广泛地认识社会和提高文字表达的能力。

学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高年级学生利用寒假暑假等业余时间,在农村和城市,就一些法律热点等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学生也可以自主进行社会调查。在校期间每人应当安排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社会调查。

5.观摩审判

观摩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学习专业知识,同时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观摩审判把学生置于一种和现实审判的场景之中,既能观察法官的审判活动,也能观察到当事人、律师、证人以及刑事案件公诉人等的诉讼行为,更具有立体性。观摩审判可以通过具体的观摩了解他人对具体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并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这样就更容易在实践活动中去理解法律和法学理论,使法律和法学理论变成活的法律和活的理论,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观摩是非常重要的。观摩审判一般宜选择在已经学过实体法或程序法之后或在程序法学习过程中进行。专业课教师在开庭结束后应对案件进行讲评。

6.课外科研

学院鼓励并支持学生参加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竞赛或者与之类似的科研活动。学院每年将组织一次学生科研项目申报活动。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设立专项资金,对不同类型的项目,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对于按时结项并且成果优秀者予以奖励。

7.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

由教师就公众的法律意识问题及有关法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专门调查。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使学生广泛地认识社会并提高社交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以师带徒

以师带徒是培养法学学生的一种良好方式。一个教师带十个、八个学生,经常组织他们讨论法学理论问题和案例,也可带学生去参加庭审和社会调查,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以师带徒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真才实学是无法带好学徒的。牛津、剑桥大学的教学方式之谜就包含有以师带徒的内容。一个理论和实践水平都很高的高级律师,带上几个徒弟,几年后比他们上大学的收获还会大。所以以师带徒的教学方式很有研究推广的价值。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保障措施

(一)优化教师的实践能力

从事法律教育的人,如果本身没有法律实务知识,不了解法律实务,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现实中,教师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理论研究中,对于实务中的问题不太关注,这导致教师自己就缺乏法律运用能力。没有法律实践,教师就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地传授给学生。强调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但忽视了鼓励教师去接触法律实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部门法的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要鼓励教师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关注对法律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

各教研部应根据实践教学任务的需要,结合本教研部课程特点,安排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将教师的实践教学工作计入工作量,并作为教师的考核内容。此外,学院聘请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教师,逐步建立实践教学的“双导师”制度。

(二)优化实践教学内容的课程设置

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首先应制定实践性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充分体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要求,在课程体系的设计、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方式的探索和学生成绩的考核等方面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考核。其次,结合课堂教学的内容,利用法庭观摩、社会调查、司法实务专家的讲座与交流、案例讨论会、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再次,加强重点课程的建设,如律师诉讼技巧课程、商务法律实用课程、非讼处理课程、审判技巧课程、司法文书、律师实务等课程,可以聘请司法实务界经验丰富的专家来讲授,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教师还可以结合发生在学校周围的真实案件,打破常规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在一起,实行诊所式教学,让学生以公民的身份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直接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

(三)重视实践性教学的“软件”建设

实践教学环节中需要教材的,积极选用教育部推荐的实践教学教材。学院鼓励有条件的学科,组织本院教师结合本院学生实际编写具有学院特色的实践教材。

在实践教学中广泛采用信息技术,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教师制作和使用多媒体课件,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学活动,培养和提高本科生通过计算机和多媒体课件,以及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的能力。

各实践教学环节都应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一课堂教学实践环节按照学分管理制度记录相应学分,课堂教学的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中实践教学内容应当占有一定的比重,学分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考核结果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依据之一。

学院应当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教师针对学院实践教学的薄弱环节进行研究,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优秀院校开展实践教学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为发展本院实践教学提供理论支持。

(四)加强实践性教学的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教学规章制度体系,是实现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良性机制的基础。严格执行教学规章制度是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的关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使其规范化、合理化和科学化,保证实践教学的有效运行,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实践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应当包括:实践教学管理体制,其中涉及学校与院系之间的管理关系;法学院是实践教学管理的基本单位,所以要明确其对实践教学进行具体组织和落实,基本职能;法学实践教学的具体环节及基本要求;实行实践性教学的计划和教学大纲;实习指导教师的职权与职责;实践教学的组织和管理;实践教学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实践教学的档案管理。

要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还必须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相结合,确保实践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全面提高。首先,法学院系要制订教学计划,规定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确保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其次,健全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把教学态度、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和教学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个人晋升、晋职、津贴、奖金挂钩,充分调动实践教学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要健全对参加实践的学生的管理制度,在实践的各环节中,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五)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稳固的实践基地是践行法学实践教学的依托的基石,法学院系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建立稳固的实践教学基地。只有有了较为完善的实践场所,实践教学改革才能得以顺利地开展。实践基地可以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法院、检察院。一般以法院、律师事务所较为妥当,因为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接触到的案件不仅限于刑事案件,还涉及大量民商事案件等。为使实践基地充分发挥作用,还要求学生实习所在的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给予很好配合,通常配以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和相对固定的指导教师,实习的学生与指导教师一起处理法律事务,例如作为助手协助办理案件。

(六)加大对实践教学的物质保障

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践行需要有较好的教学设施。对于实践性法律课程而言,教师需要经常性地给学生演示大量法律文书、提供大量案例素材,学生也需要借助多媒体及互联网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和法律信息,并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响应。为便于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模拟实践活动,还应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多功能的模拟法庭。如果没有相应的资金投入,法学实践教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相比理论教学,实践教学需要更多的投入,现在各高校普遍面临着实习经费不足和法律援助支持资金缺乏等问题,可见,实践教学缺乏足够的投入已是不争的事实。

学院应当努力争取学校对学院开展实践教学的资金支持,学院应当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募集资金,在每年学院的经费预算中单列用于实践教学的费用。学院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教师组织学生围绕法学实践教学开展改革和创新试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教师指导学生在第二课堂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认可后给予相应补贴。学院定期对教师的实践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对于实践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学院给予相应奖励。如果以上措施不到位,会大大影响实践性教学的开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