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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服务贸易的管制措施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就服务贸易管制措施对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效力影响来说,无论是运用双边或多边磋商办法,还是利用WTO框架内的相关规定,都涉及当事方共同认可的劳工权益保护的标准或内容规定问题。多边服务贸易的管制措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不具有直接效力,它们与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一样,需要通过主权国家转化或者纳入国内法,从而保护劳工的权益。就GATS来说,它作为历史上第一个多边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确实极大地推动了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二、多边服务贸易的管制措施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

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是逐步开放的、渐进的自由化,对服务贸易的管理和控制来说,它更多地依赖于各国有关的法律和政策。

就国内管制措施来说,主要包括国家关于外国人的待遇的规定、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点和核心的劳工立法、劳动行政部门的规章以及国家的劳动政策等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这些措施都是一国范围内之事。鉴于自然人流动或劳动力流动而形成的劳工群体在其非国籍国境内就业或工作的事实,他们就必须遵守其从业的国家国内的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按照国际法,提供服务的劳工在其从业的国家内,享有作为外国人而享有的权利,当然也包括享有在劳工法范围内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劳工法,都规定了关于劳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内容,一般也都不包含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条款,但基于联合国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相关规定或者国际习惯,外国劳工一般也都应该享有这些权利。有些权利,比如组建工会、参加工会和罢工等权利,由于涉及国内社会的稳定与安全,还必须受到国内相关法律或行政措施的约束。

就服务贸易管制措施对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效力影响来说,无论是运用双边或多边磋商办法,还是利用WTO框架内的相关规定,都涉及当事方共同认可的劳工权益保护的标准或内容规定问题。(26)

由于服务贸易自由化实行的是一种逐步(或者说是逐部门的)的自由化模式,从发展中国家角度看,GATS以及整个WTO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都存在着一些较为严肃的问题。首先,服务贸易自由化存在部门性的不平衡。金融和基础电信协议的高标准与自然人流动协议的低标准,形成鲜明的对比。这导致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想要通过GATS扩大劳务输出的期望几乎完全落空。其次,部门性逐步自由化的谈判方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由发达国家所主导,从而使发达国家的优势部门成为谈判中的优先部门,进而对发展中国家相应部门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一定的妨碍甚至伤害。再次,GATS中涉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一些条款过于模糊不清。例如,对于限制性商业惯例,协议的规定就十分含糊,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起不到保护发展中国家免遭垄断行为侵害的作用。最后,整个GATS的承诺方式显得十分复杂,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困难重重。在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没有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以前就把保护劳工权益问题融入其中,上述的补救措施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更加难以解决的问题。

另外,还存在着多边服务贸易管制措施在保护劳工权益方面的实际效力问题。在国际法上,只有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在WTO范围内,国家、区域性国际组织(指欧共体)和满足一定条件的独立关税领土,都是其法律主体。在多边服务贸易中,GATS并不直接管辖自然人和法人的服务提供和服务经营行为,而是管辖各成员政府或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命令、程序等许多形式表现出来。但在服务贸易实践中,直接从事服务贸易且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等,却是这些法律、法规或政策的直接遵守者、执行者和受益者。多边服务贸易的管制措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不具有直接效力,它们与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一样,需要通过主权国家转化或者纳入国内法,从而保护劳工的权益。

就GATS来说,它作为历史上第一个多边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确实极大地推动了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但由于其本身存在的缺陷,当涉及以服务贸易的补救措施来保护劳工权益时,遇到的问题可能会相当复杂。正如WTO上诉机构在“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措施”一案中所认为的:由于服务贸易主题的复杂性以及GATS义务的新颖性,根据GATS提出的诉求应予以密切的注意和严肃的分析。(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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