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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运行目标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要求之间的协调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有的WTO协议,没有具体条款涉及国际劳工权益保护问题。WTO作为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典型代表,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应该为协调世界贸易增长和国际劳工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作出贡献。换言之,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目标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要求之间的协调,不仅受制于现有的宪法性文件,而且还依赖于成员间在此问题上形成的“共同意志”。

二、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运行目标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要求之间的协调

多边贸易体制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两者在运行目标上的根本一致性。

现有的WTO协议,没有具体条款涉及国际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但某些工业化国家认为,就WTO宗旨中所反映的运行目标来说,应该研究这一问题,并逐步把国际劳工权益保护内容纳入其管辖范围,WTO的规则和纪律将为成员改善和提高劳工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提供动力。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则认为,把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谈判的努力不过是贸易保护主义采取的障眼法而已,这实际上是工业化国家试图损害低薪贸易伙伴“比较优势”的做法。(53)

就法律层面看,《WTO协定》序言阐明了包括“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在内的目标。这表明,推进贸易自由化并不是WTO的终极目标,而只是造福于广大劳动者、服务于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WTO作为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典型代表,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应该为协调世界贸易增长和国际劳工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作出贡献。在多边贸易自由化趋势下,如果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严重缺乏有效的多边协调和约束机制,就极有可能引发恶性贸易竞争,使劳工权益遭受侵害的程度进一步加剧,并使他们在世界财富大幅增长中变得更加贫困,进而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危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不是矛盾的或者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劳工问题若无相应的国际法律约束机制,反而会给发达国家采取单边劳工壁垒措施的泛滥打开大门,这显然对具有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是否属于多边贸易体制的调整范围,这是一个前提性问题,它不仅取决于WTO运行的宗旨和目标,而且,在更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各成员在这一问题上能否达成共识。换言之,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目标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要求之间的协调,不仅受制于现有的宪法性文件,而且还依赖于成员间在此问题上形成的“共同意志”。

当然,在一些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劳工权益保护或劳工标准问题已经存在,而且也非常具体。但要在WTO框架内纳入“社会条款”以保护在多边贸易中遭受侵害的劳工权益,不是在近期内就能“协商一致”的(这是WTO最根本的决策制度,见下表)。WTO已经囊括了与贸易有关的诸多的直接经济因素和间接经济因素的内容,这一体制已相当庞大和复杂,如果通过谈判再引入新的贸易规则,无疑会增加WTO的负担,因此,为保证其所有协定的实用性和有效性,保证建立持久的世界贸易体制目标的完整性,WTO也应该考虑“社会条款”反对成员的意见、担心和顾虑,使具有人权内涵的核心劳工标准能与自由、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性要求和运行目标协调和一致。

附表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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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WTO体制内保护劳工权益,其法律上的正当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个更为复杂的问题。然而,自“海龟案”以来,愈来愈多的学者们相信,WTO文本中的某些条款,可以为就保护劳工权益问题作出扩大解释,尤其是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对相关条款作出的“修改解释”,即:如果一成员因劳工权益保护问题而决定对另一成员实施贸易制裁的话,相关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可以在WTO框架内找到可允许此种制裁行为发生的合法依据。有学者甚至坚信,协定中的模糊规定以及WTO某些专家小组关于1994年GATT中第20条的解释偏好,深深意味着“‘舞会’就在WTO为保护劳工权益而进行贸易制裁的法庭内举行”。(55)这类观点表明,在WTO体制内,如果部长级会议没有关于保护劳工权益问题的行动,争端解决机构就极有可能被迫成为涉及保护劳工权益问题的场所,进而被迫“制造”出一些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进而成为今后解决此类问题的案例法。

然而,有观点认为,虽然WTO挥笔达成了其成员间共同的贸易政策,但包括环境和劳工标准等在内的非贸易政策的差异,正越来越多地被看做是引起不公平竞争的因素,因此应该予以反对;这些非贸易性的实际问题,应交由有能力的相关组织去解决,比如国际劳工组织之于劳工权益的问题。(56)但是,对贸易事务和非贸易事务的区分,是个复杂的问题,不能任意地简单化。贸易问题与非贸易问题、国内政策与对外政策,它们之间的界限在当今时代是很难划定的,而在这些问题上的争吵,就使通过贸易谈判达成实质性的成果变得不那么容易。因此,WTO应该以完全正面的贸易刺激方式来帮助其成员提高劳工标准,而不是采取非建设性的限制贸易的手段来惩罚那些违反相关规定的成员。为了增进所有这些政策的协调性、一致性,胡萝卜是比大棒更有效的手段。(57)

国际劳工权益保护问题牵涉广泛的社会利益,受许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制约。WTO只是一个推进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多边体制,而不是全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一体化集团,其对劳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也只能局限在一定范围内。在WTO体制内,处理贸易与劳工权益之间的关系问题,可以参照WTO《贸易与环境的决议》中关于环境与贸易政策的关联模式,即WTO应仅着眼于贸易政策以及那些对成员国贸易造成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政策,在不超越WTO的权限范围内,取得贸易政策和劳工政策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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