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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条第款与劳工权益保护的关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1994年GATT第20条第5款与劳工权益保护的关系在上述“一般例外”的规定中,涉及劳工权益保护内容的似乎应该是第5款,即: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换言之,现有的1994年GATT第20条第5款受美国对外贸易法的影响,是美国对外贸易法的相关内容在多边贸易法律框架中的再现。

二、1994年GATT第20条第5款与劳工权益保护的关系

在上述“一般例外”的规定中,涉及劳工权益保护内容的似乎应该是第5款,即: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也就是说,任何成员国在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可以采取或实施禁止由监狱囚犯所生产的产品的贸易。

实际上,在GATT/WTO范围内,禁止囚犯产品的贸易与美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相关规定有密切的关系。换言之,现有的1994年GATT第20条第5款受美国对外贸易法的影响,是美国对外贸易法的相关内容在多边贸易法律框架中的再现。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7节规定,禁止罪犯、强制劳动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禁止接受刑罚的罪犯、强制劳动或学徒工全部或者部分采掘、生产或制造的任何物品进口,其目的是为了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

由于公平贸易是WTO对其成员的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在WTO法律框架内,应该而且必须首先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本款的规定,即:监狱中的囚犯由于失去了人身自由甚至意志自由而被迫或强制生产出来的产品,由于生产成本构成的关系,在市场上与其他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且有着正常成本构成的同类产品进行竞争,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因此,1994年GATT第20条第5款规定,WTO成员可以就有关罪犯的产品贸易采取措施,包括背离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一些基本原则。因此说,公平贸易要求是禁止囚犯产品贸易在WTO框架内予以规定的根本原因。

但是,我们还可以尝试从人权保护角度去理解。由于监狱囚犯产品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强制劳动的产物,禁止囚犯产品的贸易可能是建立在禁止对“不履行则以惩罚相威胁而强迫劳工提供非自愿的工作或服务”的基础之上,这似乎体现了国际人权法上“禁止强迫劳动”的要求,尤其是,与保护劳工权益似乎有着一定的关系。

在贸易实践中,尽管在适用本款时曾经出现过贸易纠纷和贸易摩擦,如中美之间的贸易就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况,(40)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成员援用1994年GATT第20条第5款规定以保护其他成员国国内监狱中囚犯劳工的权益。

“维持而不是削弱多边贸易体制,无疑是WTO协定的根本前提和广泛基础,但它不是权利或义务,也不是可以用来根据1994年GATT第20条前言部分评估特定措施的解释性规则。”(41)因此,对本款的适用和解释,必须符合第20条的前言要求。除此之外,在1994年GATT第20条的框架下,不可忽视条款的基本结构和逻辑,以避免得出有缺陷的结果。(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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