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年种族关系法》第条中的意思

《年种族关系法》第条中的意思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8.3 《1976年种族关系法》第3条中“ethnic”的意思本案件引起了若干争点。《种族关系法》规定,在该法涵盖的领域,基于种族原因歧视另一个人是非法的。法院必须作出判决。假如他在本案中使用了他偏好的目的解释方法,他可能会采取更坚持《种族关系法》的方式进行推理。

4.8.3 《1976年种族关系法》第3条中“ethnic”的意思

本案件引起了若干争点。第一争点对锡克教徒共同体(Sikh community)极为重要:《种族关系法》是不是提起诉讼可以依据的相关制定法?《种族关系法》规定,在该法涵盖的领域,基于种族原因歧视另一个人是非法的。这些领域之一是教育领域。要提起控告,必须证明锡克教徒是一个“a racial group”(种族群体)。

该法第3条把“a racial group”定义为:

……用肤色、种族、国籍或ethnic origin(5)或民族加以定义的群体。主要论点的关键是锡克教徒是否归于“ethnic”这个词的范畴,因为第3条所列举的其他词和短语都被认为不适用于它。

初审法院判决锡克教徒不是种族群体,上诉人上诉到上诉法院,此案摆到了Denning勋爵面前。上诉法院面临两种选择。它可以采取目的论进路——考察更广阔的语境——考虑立法背后的历史,以及立法所要修正的欠妥当之处;或者,它也可以采取形式主义进路,在字面意义上考虑文本、单个词或多个词以及它们的可能意义。

Denning勋爵一直采取的实质上是目的论进路。在他作为资深法官的法律职业生涯大部分时间中,他都反对闭目塞听的文义主义。他一直在为争取“填补(立法遗留的)漏洞”的权利而斗争。的确,他的事业常常是以采纳更广阔的目的论观点而不是狭隘的文义主义观点的权利为基础的。

令人惊讶的是,他在本案中采取了形式主义进路以支持这些词的字面意义。他探讨了“ethnic”一词的历史(语源)。的确,该词的语源很引人入胜;但是,立法者为什么采用“ethnic”这个词?他们是在查看它的语源后才采用这个词的吗?当然,这无从知晓。但是,以词的历史为基础作出的解释有一个明显的预设:是的,立法者确实考虑了该词的语源。否则,法院这样做就是没有道理的。

在以固定语言形式构造法律规则时,语言是最重要的。思想被赋予最佳的词,用它来“固定”或“粘连”规则,这样,法院就不会作出相反的解释;这样,待处理的语义不明之处就能得到处理。然而,如第2章所述,语言的灵活性使语义不会永远固定不变。

词语的选择往往取决于以下三个愿望:

(1)让法官不可能改变词语意义的愿望;

(2)使重大的政策改变尽可能不引起争议的愿望;

(3)折中的愿望,或者折中的需要,确保制定法草案顺利地通过立法程序,不被政府内或政府外的反对意见所阻滞。

在Mandla v Dowell Lee案中,上诉法院Denning勋爵考察了“ethnic”这个词的历史,通过三个版本的《牛津英语词典》(1890,1934,1972)确定其词义和用法。以前,他一直都主张词语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字面意义,但在这一颇有争议的案件中,他追溯了词语的意义。

他注意到,“ethnic”在最早的希腊语形式中的意思是“heathen”(异教徒,不信上帝的人),后来在《旧约》从希伯来语译成希腊语时翻译者用它来指非以色列人或非犹太人。在本书前面第2章中,我们考虑了“the original Greek”(最早的希腊文)这一短语用法上的争议。他确认“ethnic”在英语中第一种用法是描述那些不是基督教徒或者犹太教徒的人。

Denning勋爵参考了1890年版《牛津英语词典》以证实这个语源。然后,他又参考了1934年版,指出它的意思到这时已经变了成“race,ethnological”(种族,人种学的)。很难说这有什么让人惊异之处,因为1920年代和1930年代的伟大人类学探险引入了人种志的思想,人种志在这里是指对尚未确知的人群的描述。尊敬的Denning勋爵说,1934年版本指明,“ethnic”意思是指“种族的分支”(divisions of races);对他而言,这一意义是正确的。

当然,这种观点是非常可疑的、主观的。但是,法官有权借助语言分析在正确观点与不正确观点之间作出选择。确实,这也是法官的任务。法院必须作出判决。

最后,他参考了该词典的1972年版,它给“ethnic”下的定义更加宽泛。正是这一定义成为原告出庭律师的依据。这里,“ethnic”被定义成具有:

……共同的种族、文化、宗教或者语言上的特征,特别是指一个更大系统内部的一个种族群体或其他群体。

接下来,Denning勋爵转而讨论“origins”,这是因为在《种族关系法》第3条里的用法中“ethnic”出现在一个包括“origins”的小短语“or ethnic or national origins”之中。他再次求助词典,注意到该词与出身相关的用法,然后他判决说:该词与在先前的判例法中一样,意思是“在出身时产生的联系”。

他说,“origin”因而是指具有共同种族特征的群体。尊敬的Denning勋爵再次考虑了第3条中使用的整个短语:

……一个由人组成的群体,其定义要……借助于……ethnic……origins。

他总结说,这个群体必须能用一个可确定的特征同另一个群体区别开来。再读他在上诉法院的判决,有一点引人注目:他不断地使用着他被认为在定义中正在界定的词语。

但是,Denning勋爵通常偏好的技能是目的论进路,除弊规则或目的规则。假如他在本案中使用了他偏好的目的解释方法,他可能会采取更坚持《种族关系法》的方式进行推理。

在定义了“ethnic origins”这一词语之后,下一任务就是将这一定义适用于锡克教徒,思考一下,他们是否可以被说成是“借助于……ethnic origins……加以定义的人民”。

Denning勋爵考察了“Sikh”(塞克)这个词以及那些遵循古鲁那纳克(Guru Nanak)之教导的人民的历史,他的历史描述是浓缩的且很大程度上并不精确。Denning勋爵再次以主观而武断的态度判决说:

(a)锡克教徒只能用宗教加以区分,

(b)他们不是用“ethnic origins”来定义的,

(c)他们不是一个种族群体,

(d)歧视锡克教徒不是违法行为。

Denning勋爵的整个推理过程都以词典式定义以及粗浅且不精确的结论为基础的。他接下来批评种族平等委员会提起这一诉讼,说学校在恰当管理学校事务时不应受到干扰。

同一个法院的Oliver法官说,词典表明“ethnic”是一个含义模糊的词,他怀疑从字典中是否只能获得最一般的支持。他颇有修辞意味地问:我们能否在锡克教徒中辨别出某种松散意义的共同体?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他回答说不能:锡克教徒的习惯是如此之不同,所以,他们不能被说成是一个族群(ethnic group)的成员。然而,歧视立法的要义在于“平民百姓”是歧视的人。法院总结说,锡克教徒不是一个族群。种族平等委员会向上议院上诉。

上议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同意了该上诉请求。上议院发现,一个群体要想成为一个族群,就必须被它自己和其他人看成是共享相同的文化、历史、语言、共同血统或者地理、习俗、宗教的独特共同体,并不是所有这些因素都必须同时具备。

主要判决意见是Fraser勋爵提出来的。他讨论了上诉法院Denning勋爵和Oliver法官的观点。他抛弃了字典证据以及“ethnic”表征种族的建议。他的下述说法倾向于目的论进路:

各位尊敬的法官,我承认“ethnic”传递了些许种族(race)气息,但以我之见,它不可能以一种严格的种族意义或生物学意义用于《1976年种族关系法》之中。理由之一是,假定议会的意图是某个种族群体的成员资格要依赖于其生物学特征的科学证据(如果可能证明的话),这是很荒谬的事情。很明显,议会肯定是在一种更大众化意义上使用这个词。“racial”(种族的)不是一个艺术术语,既非法律术语也非科学术语。不,“ethnic”今天具有一种宽泛的大众主义(popularist)意义,表征共享的历史等共同因素。它包括皈依者等。这样,一个人由于出身或精神信念就能具有某种“ethnic origin”。

他在一些新西兰判例中为他的观点找到了支持,这些判例坚持认为,一个群体如何看待它自己、如何被其他群体看待,这是很重要的因素。他说,他不仅赞赏这种定义,而且:

……在讲英语的国家中法院应尽可能以同样方式解释我们所考虑的词语,只要它们出现于相同语境之中。

他总结说,如果适用“ethnic origin”一词更宽泛的定义,锡克教徒基于ethnic的理由就是一个种族群体。

这就打开了一条通道,法院接下来可以考虑:这位男孩是否确实不公平地受到了学校的歧视,因为如果他不摘除头巾学校就拒绝接收他入学。

对此争点的回答关键是《1976年种族关系法》第1条第1款b项中两个词的意义。这两个词是第1条第1款b项i目中的“can”(能够)和第1条第1款b项iii目中的“justifiable”(合理的)。

第1条 第1款b项可能很难,下面把它列出来以供考察:

img103

让我们把Fraser勋爵的判决搁置一下,考虑第1条第1款b项。

运用大家现在都已熟悉的树形图方法,下图4.19显示了第1条第1款b项不同方面之间的关系。

图4.19:《1976年种族关系法》第1条

img104

第一个任务是分析此条,查找连结词以发现哪些款与项或目是连结在一起,哪些没有联系(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此条再一次阐明了连结词对确定制定法短语意义的根本重要性。

条、款、项和目之间的连结词揭示了连结的类型和功能。例如,如果连结词是“or”(或者),那么,很清楚,该连结词表明两个事物都是选项。

如果连结词是“and”,那么,同样很清楚连结词表明两个事物都必须出现。

以下两种说法间存在重大差异

·(i)or(ii);

·(i)and(ii)。

然而,如上所说,学生们往往不读“and”、“if”和“but”这些连结词。

现在,考察上图4.19中条、款、项与目之间的连结词。可以获得以下结构样式:

img105

从这个似乎有些抽象的结构样式中,可以确定什么?

·如果a项或b项中的某件事确有其事,第1条第1款中的事情就属实。

·连结词“but”将b项与i、ii、iii目连结起来。

·i、ii和iii目被出现在i和ii目结尾的两个连结词“and”连结起来了。

在学习了第1条中的连结词及实体内容后,让我们回头讨论“can”和“justifiable”这两个词的意义,这是上议院思考的主题。记住,我们考察的只是Fraser勋爵的判决意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