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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进口许可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进口许可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多边贸易自由化中,产品的进口许可是指国家政府规定的、要求公司或个人只有向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并取得证书后才能进口某种商品的行政程序。从积极的意义上讲,运用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限制非“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进口,短期内会保护本国的劳工权益。

三、“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进口许可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

多边贸易自由化中,产品的进口许可是指国家政府规定的、要求公司或个人只有向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并取得证书后才能进口某种商品的行政程序。进口许可程序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是各国管制贸易特别是进口贸易的常用做法和有效手段。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进口许可和非自动进口许可两种。前者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就自动颁发许可证,不得以对进口产品产生限制作用的方式进行。后者须经主管当局个别审批才能获得,它要求对进口商造成的行政负担,只能限于管理其适用的措施所绝对必要的程度,并且这些程序对进口造成的限制和扭曲,不得超过预计这些措施本身将产生的限制和扭曲。(33)

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8条和第13条对有关进口许可程序作了规定,但其中有些内容比较模糊,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从“肯尼迪回合”开始,如何简化进口许可程序、提高透明度、防止滥用或不适当应用进口许可程序,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项重要内容。“东京回合”的谈判结果之一,是缔约方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希望以此约束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在内的各种非关税措施,减少这些措施对多边贸易的限制和阻碍。但是,该《守则》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缔约方可以自行选择参加。由于许多发展中缔约方的许可证制度随外汇收入和进口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无法肯定其能否遵守《守则》,因此没有签字,只是申请成为观察员,这就使该《守则》的适用范围受到较大限制。(34)“乌拉圭回合”谈判对该《守则》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增加了通报和审议等条款,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该《协定》已经成为WTO所有成员签署的“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在于避免进口许可程序成为对一般来源或特定来源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的手段。

为使进口许可不成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贸易壁垒从而对多边自由贸易产生限制性影响,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着重强调透明度和对所有成员实行非歧视待遇的基本要求。这里的透明度原则要求:WTO各成员应该公开足够的信息,提前公布为符合许可要求所需的一切规章和资料,使贸易商了解授予许可证的根据;WTO成员的进口许可程序必须刊登在一出版物上,并通知WTO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以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能够了解这些程序;当利用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时,有关成员必须公布配额总量(价值或数量)以及配额的有效期。在非歧视待遇方面,该《协定》要求各成员做到:减少行政措施的随意性,中性实施并公平管理进口许可程序,简化许可申请表格和手续;许可证持有者应该与非许可证产品的进口者一样拥有获得必要外汇的机会;分发配额时,有关成员应通知所有愿意按照配额量提供产品的其他成员,已经满足进口国法律和行政规章要求的自然人、公司或机构均应有权申领配额,且在发放许可证时不应受到歧视。(35)

一般情况下,由于自动许可程序的规定和要求比较详细,而且自动许可的产品进口范围涉及进口国国内需求的较为重要的利益,因此一般不会以此来限制贸易。但政府在实施非自动进口程序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隐蔽性和随意性,对于非自动进口许可,尽管行政管理工作本身并不限制或扭曲进口,但由于贸易竞争的作用和贸易保护的目的,在以个别审核为手段的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着限制和扭曲进口(贸易)的情况。

对于“公平贸易”标识产品,如果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劳动力市场,完全可以运用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限制非“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进口。尽管该进口国做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透明,但可以基于“为管理有关措施所绝对必需的限度”,合法地限制非“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进口。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以“公平贸易”标识为由,在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或者相似产品之间实施“合法”的歧视待遇。

从积极的意义上讲,运用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限制非“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进口,短期内会保护本国的劳工权益。但从长远来看,尽管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产生歧视待遇,限制或扭曲某类(种)产品的贸易,但这种做法有可能刺激“公平贸易”标识产品范围的扩大,促使其他国家在保护劳工权益方面予以应有的重视和进一步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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