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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有关的贸易争端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多边贸易自由化条件下,由于贸易与劳工关系的客观存在,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有关的贸易争端的法律依据有可能是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国际法律制度中与保护劳工权益有关的贸易措施或者与贸易有关的劳工权益保护措施。国际劳工组织在通过该《宣言》时之所以强调核心劳工标准的效力,目的在于给成员国以压力,使成员国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关注和保护正在遭受严重侵害的劳工权益,并敦促成员国尽快批准这些公约。

一、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有关的贸易争端的法律依据

仅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角度看,国际社会已经存在着与此有关的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比如联合国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相关劳工公约等。但在多边贸易自由化条件下,由于贸易与劳工关系的客观存在,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有关的贸易争端的法律依据有可能是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国际法律制度中与保护劳工权益有关的贸易措施或者与贸易有关的劳工权益保护措施。从实际来看,主要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核心劳工标准、(22)多边贸易体制法律框架下的相关规定以及区域性国际组织所制定和颁布的相关条约和规定等。

国际核心劳工标准是国际劳工组织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在多边贸易自由化条件下提倡保护国际劳工权益的产物。从标准制定的历史背景看,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朝着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解决劳工权益保护问题迈出了第一步;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为贸易中保护劳工权益提供了迈出第二步的机会;而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的通过,则使国际核心劳工标准得以正式确立。从制定标准的目的看,旨在以此对由多边贸易自由化推动的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作出回应。尽管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因素,而且尽管经济增长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所有情况都证实,这并不是一个充分的条件。因此,它需要伴以最低限度的、以共同价值为基础的社会游戏规则,从而使有关人员自己能得到其为之作出贡献的所创造财富的合理份额。(23)从法律效力看,它与一般国际劳工标准生效程序不同,(24)所载核心劳工标准之《宣言》,尽管冠以“宣言”而非“公约”或“条约”之名,但它是建立在八个国际劳工公约(第87、98、29、105、111、100、138和第182号公约)的基础上,一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该《宣言》认为,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章程》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因为所有成员国在自愿加入国际劳工组织时,都已经接受其《章程》和《费城宣言》陈述的原则与权利,以及保证为实现本组织的总体目标而尽力并充分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从事工作。该《宣言》中所载之内容,也属于实现本组织总体目标的一部分。从载明核心劳工标准之《宣言》所禁止的事项看,强调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之目的,并且本《宣言》及后续措施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援引或被以其他方式用于此种目的;此外,无论如何不得因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而对任何国家的比较利益提出异议。(25)由此可见,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国际核心劳工标准为寻求保持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保证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具有特殊意义,它能使有关人员在机会平等基础之上要求公平分享其为之作出贡献的财富,并由此全面实现他们的潜力。

关于国际劳工标准的效力,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只有在成员国批准相关公约后才能产生。国际核心劳工标准是建立在八个国际劳工公约的基础之上,核心劳工标准完整的法律效力当然也应该建立在成员国全部批准这八个公约的前提条件下。这其间似乎存在着矛盾,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国际劳工组织在通过该《宣言》时之所以强调核心劳工标准的效力,目的在于给成员国以压力,使成员国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关注和保护正在遭受严重侵害的劳工权益,并敦促成员国尽快批准这些公约。不过,在贸易实践中,关于因违反相关的劳工标准而发生贸易纠纷的案件,已经开始出现了,比如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中的劳工标准问题等。

应该注意的是,一些国家的政策制定者继续在努力扩大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内容,以期将最低工资标准也包括进来,从而限制其他国家在贸易中的利益。(26)这类政策或者法律规定,也极有可能成为引起与保护劳工权益有关的贸易争端的法律依据。

在WTO法律框架下保护国际劳工权益问题,前面章节已经作了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在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法律框架下,保护劳工权益的条款或规定比较具体。就欧洲联盟来说,1961年《欧洲社会宪章》是继欧洲1950年《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之后又一个保护人们社会权利的法律文件。在实现工作权利的前提条件下,详细规定了劳工的公正的工作条件、安全与卫生工作条件、公平报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以及社会福利待遇等权利。并且要求,“本宪章的规定不得影响国内法或任何现行有效或可能生效的双边条约、公约或协议的规定,而根据这些规定,可能对受保护之人赋予更为有利的待遇”。(27)1997年《建立欧共体条约》关于自然人的流动、服务提供等项的规定中,要求成员国在本共同体内保障劳工迁徙自由和提供服务的权利,这种权利要求消除成员国间的劳工在就业、报酬及其他就业和工作条件等方面基于国籍差异的任何歧视;要求成员国在就业服务方面保证密切合作,在就业政策方面相互协调一致。为了促进全方位的和谐发展,欧共体还要采取积极行动加强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凝聚力,并要求成员国在制定经济政策时与本目标协调一致。(28)2000年《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在规定普遍意义上人权的同时,又专门性地在第四章中对劳工的权利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获得信息和咨询的权利、集体谈判和罢工的权利、对不公正解雇予以保护的权利、公平和公正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和保护年轻劳工等内容。(29)表面看来,这些规定不涉及贸易,但基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事实,劳工权益保护更有实际意义。除此之外,欧盟在对外贸易中还制定相关条款来保护劳工权益。比如,欧盟在其普遍关税优惠计划中就列入了一个社会条款,自1998年1月1日起,凡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第87、98、138号公约的发展中国家,欧盟将给予关税优惠以及其他更优惠的进口条件。上述内容,为在贸易中保护劳工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于1994年1月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上最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括《北美劳工合作协议》。该《协议》发扬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精神,以在本区域范围内制定劳务贸易规则。为方便北美自由贸易区内跨境的劳务贸易,对成员国保护劳工权益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在本《协议》下,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适用于本地区的劳工权益问题;建立由部长级理事会、国际协调秘书处和成员国国别行政办公室组成的劳工委员会,处理与保护劳工权益有关的贸易问题和贸易纠纷。

第二,各国国内法中所包括的与保护劳工权益有关的贸易条款。从本质上说,这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劳工权益,或者是为了反对不公平贸易竞争等,如美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禁止囚犯产品进口的规定。

鉴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内容还处在“非规则”化阶段,在多边贸易实践中,上述内容和范围,均有可能成为与保护劳工权益有关的贸易纠纷或争端的法律依据,并有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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