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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程序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WTO监督程序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WTO监督机制中的透明程序、一般常规监督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通过提高透明度及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讨论,其本身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使成员履行义务的作用。其监督内容并不涉及人权保护或者劳工权益保护,这一点也充分表明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特征。

三、WTO监督程序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

WTO监督机制中的透明程序、一般常规监督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通过提高透明度及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讨论,其本身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使成员履行义务的作用。但是,那些通过上述程序尚不能解决的问题,就要借助于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38)

争端解决程序是WTO监督程序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WTO整套监督机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滚动式的争端解决程序,从非司法程序到司法程序再到执行程序。(39)这些程序之间具有很高程度的统一性,(40)同时又有相当大的强制性和绝对的优先排他性(41)由于其独特的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和上诉机制以及其近似国内法院的执行补充保证,WTO法在保证“法治”方面较其他任何国际条约似乎更有效。(42)可以说,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上的决断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使得争端解决机制成为‘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43)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增加了WTO的魅力,更增加了WTO监督机制的作用和权威。

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实施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了专门机构,即争端解决机构(DSB)。DSB在法律地位上是与WTO总理事会平行的独立机构,它在监督成员履行WTO协议下的义务、维护成员在多边自由贸易中的利益方面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从一定程度上说,DSB是WTO监督机制中的重中之重。WTO的争端解决大体分两个阶段:一是非司法程序或者外交方法阶段,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二是司法程序阶段,包括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程序以及对建议和裁决的执行程序。在非司法程序阶段,DSB的职能限于接受当事方的有关通知,尽管不直接参与相关程序,但要对相关正在进行的程序保持一定的监督。在司法程序阶段,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批准WTO协议下各相关协定中规定的中止关税减让及其他义务甚至交叉报复的请求,并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与裁决的执行予以密切的监督。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措施,对有效发挥其司法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意义。(44)

WTO现有的监督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促进成员遵守WTO各协定的规则,维护成员在贸易利益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关系,从而使多边贸易体制健康、稳定、顺利、有效地运行。其监督内容并不涉及人权保护或者劳工权益保护,这一点也充分表明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特征。然而,就WTO的运行目标来说,WTO对其成员“在处理他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45)的要求,从一定程度上说,WTO应该在这些方面予以监督;而且,这些目标性要求对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来说也至关重要。

然而,就WTO监督程序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说,由于其固有的政治性特征以及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有关的多边自由贸易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尤其是与之有关的贸易争端解决的裁定和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46)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WTO监督机制的负担。这对本来就需要解决诸多问题的WTO监督程序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十分艰巨复杂的但却未必能够奏效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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