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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的概念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其后,欧共体委员会、欧洲议会和其他临时机构分别就欧洲联盟的建立递交研究报告或条约草案。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一基本文件定名为《欧洲联盟条约》,但是并未确定欧洲联盟的概念与范围。

一、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的概念

(一)欧洲共同体

欧洲共同体的英文复数名称(European Communities),简称为“欧共体”或“共同体”,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 Treaty)(1)之前,一直是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简称为“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简称为“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为“经济共同体”)的总称。当欧共体以英文单数形式出现时,则有可能仅指欧洲经济共同体。鉴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活动范围已大大超出经济领域,同时避免名称上的混乱,《马约》(即欧盟条约)第G条和修订后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条将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名称正式改为“欧洲共同体”(2)。因此,本书以下使用“欧洲共同体”或“欧共体”概念时,除非特指,将仅指原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现在作为欧盟组成部分(第一支柱)的欧共体。又由于煤钢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均只涉及单一的部门,而欧洲一体化进程及其法律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主要集中体现于欧共体,因此,本书所阐述的欧共体法,同时包括现行的欧共体法律和《马约》之前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法。

此外,鉴于欧共体自《马约》以来已经成为欧盟的组成部分,在使用欧盟概念时自然就包括欧共体,即使是《马约》以前的欧共体,也是将它视为整个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时期。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再刻意在欧盟与欧共体之间做出区分。当然,在特定领域内或事项上,现行的欧盟是不可以替代或包括欧共体名称的。例如,欧盟目前还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而欧共体具备这种资格,因此,欧盟大量的国际协定是由欧共体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缔结。又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欧共体,而不是欧盟,具有完全的成员资格。

引人注目的是,新近缔结的《欧洲宪法条约》没有沿袭《马约》、《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为“《阿约》”)和《尼斯条约》的篇章和条文结构,不再将欧共体作为欧盟的一个独立支柱来对待,《欧共体条约》也不再作为整个欧盟条约的一个单独部分存在,而是将欧盟所有的政策领域和职能范围置于统一的宗旨、价值、原则、结构、机制和运作之中。可见,一旦《欧洲宪法条约》生效,欧共体名称势必成为历史,将完全由欧盟所取代。

(二)欧洲联盟

现时的“欧洲联盟”与其说是一个法律概念,倒不如说是一个政治概念,因为在法律上它迄今还不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更多地是表示欧洲一体化的最终目标。虽然自《马约》生效以来欧洲联盟的称呼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但是它并不象欧共体那样具有法律人格(3)。在《马约》之前,尽管“欧洲联盟”概念在有关的文件和学者的著述中早已出现,但它指的是包括一整套理论、思想、建议和措施在内的政治一体化的演进过程和终极目标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联盟”的概念可以追溯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其序言明文指出成员国首脑决心为一个“欧洲人民间空前紧密的联盟”打下基础。这一“空前紧密的联盟”(ever closer union)隐含着一种能动的一体化推动运动,既可以被视为欧共体的思想基础,也可以被看成是欧共体的最终目标。然而,“欧洲联盟”概念的正式提出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1972年10月的巴黎首脑会议上,成员国首脑们曾宣称:在完全尊重已签署的各项欧共体条约的前提下,将把成员国之间的整体关系转变为以建立欧洲联盟作为主要目标。其后,欧共体委员会、欧洲议会和其他临时机构分别就欧洲联盟的建立递交研究报告或条约草案。(4)在上述行动的推动下(特别是1984年欧洲议会制定的《欧洲联盟条约草案》),1987年《单一欧洲文件》的序言再次确认各成员国决心将其关系作为整体转变为一个欧洲联盟。至此,“欧洲联盟”作为一种思想和理论日臻成熟,但是作为一种更高级的法律合作形式仍处在动议、研究和推动阶段。

1993年生效的《马约》正式定名为《欧洲联盟条约》,标志着欧盟一体化进程正式从欧共体时代进入欧盟时代,尽管欧共体的法律人格继续保留,其所致力的经济及社会领域的一体化仍然是欧盟的基础和核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一基本文件定名为《欧洲联盟条约》,但是并未确定欧洲联盟的概念与范围。尽管如此,我们仍可以从该条约的条文结构和主要内容中勾画出这一联盟的基本轮廓。它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是当时三个共同体(即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第二支柱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即以此前的欧洲政治合作机制为雏形)及防务政策,第三支柱是新设计的司法与内务合作(现为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领域)。其中第一支柱继续保留其所谓的“超国家”机制,而第二和第三支柱则在“政府间”层面上运作,但在统一的欧盟组织结构之内。可见,尽管三个支柱分别处于不同的一体化水平面,欧盟还是希望能够通过其单一的组织机构来保证政治、经济、安全、外交、科技、教育、文化和其他社会发展领域等政策的协调,并力求一致。欧洲联盟的宗旨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建立经济及货币联盟和经济及社会政策的凝结,促进整个联盟的经济与社会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第二,通过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来建立政治联盟,进而形成一个共同的防务政策,在国际层面上维护欧盟的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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