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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的国际私法学术活动与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全国性的国际私法学术活动与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全国性的国际私法学术活动的开展始于1985年。在这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即开始酝酿成立全国性的国际私法学术团体,并成立了“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筹备组”。此后,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相继召开三次学术讨论会和一次特别研讨会。

三、全国性的国际私法学术活动与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全国性的国际私法学术活动的开展始于1985年。这年8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发起并和贵州大学法律系联合主持召开了首届全国国际私法学术讨论会。这次会议基本上聚集了我国从事国际私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骨干力量,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一次空前盛会。原司法部部长和贵州省省长曾到会祝贺。在这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即开始酝酿成立全国性的国际私法学术团体,并成立了“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筹备组”。

1987年10月,在国家教委和司法部的大力支持下,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发起并在武汉大学主持召开了全国国际私法教学研讨会,它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继贵阳会议后的又一次盛会。在这次会议上,经与会代表民主协商,成立了全国性的国际私法民间学术团体——“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并选举产生了研究会理事会。理事会选举韩德培教授为会长,刘振江教授、任继圣律师、李双元教授、钱骅教授、姚壮教授、余先予副教授、董立坤副研究员等为副会长,黄进为秘书长,并组成常务理事会,还决定聘请卢峻教授、任建新院长、李浩培教授和倪征教授为研究会顾问。这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章程》。该章程确定,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是民间学术团体,“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从事国际私法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的同志,积极开发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学术活动,促进国际私法学科的不断发展,为推进我国对外交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此后,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相继召开三次学术讨论会和一次特别研讨会。1988年10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1988年年会在西北政法学院举行。1989年11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1989年年会在中山大学召开。1990年9月在武汉召开了“内地与港澳地区司法协助问题研讨会”。1991年5月,中国国际私法学术讨论会在济南举行。在这次会议上,研究会进行了换届选举,重新选举了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并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修改了《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章程》的部分条款。

从1985年贵阳会议开始,历次会议主要研讨了如下问题:(1)国际私法的范围;(2)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3)如何建立和健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法;(4)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5)国际与区际司法协助;(6)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7)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和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8)国际私法的教学与改革;(9)内地与港澳地区司法协助问题;(10)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11)海峡两岸的民事法律适用。通对上述问题的讨论,大大促进了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学术交流和理论工作者与实际部门的沟通,提高了我国国际私法的研究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研究会与司法部司法协助局合作将1988年学术讨论会的论文编辑成集,定名为《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已于1989年由武汉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1991年年会论文集《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也已于同年由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1989年年会论文集也正在编辑出版之中,将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

在上述6次全国性的国际私法学术会议上,每次出席会议的代表约60人。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单位有: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条法司、经贸部条法司、司法部、国家教委、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和海口海事法院、众多的涉外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法律院系、各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法学院研究所等。

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还先后接纳了福建东方律师事务所、安徽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广州第二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岭南律师事务所、济南市涉外律师事务所、深圳市金融房产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宁波市对外律师事务所和广州白云律师事务所10家律师事务所为团体委员,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界与实际部门的结合和交流。

1990年3月,经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申请,司法部已同意为研究会的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体系,而不仅仅是某一个分支。国际私法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传统的、重要的并日益发展的分支。显而易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司法、科研和教学等方面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开始进入一个初步发展和繁荣的时期。但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民事交往必将更加频繁和错综复杂,这也就要求国际私法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国际私法的整体水平应更上一层楼。因此,我国国际私法学界任重而道远,应该为进一步繁荣中国国际私法,使中国国际私法走向世界而不懈努力,艰苦奋斗。

【注释】

(1)本文原载于《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93年第1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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