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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年年会开幕词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1992年年会开幕词[1]各位来宾、各位代表:今天,“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1992年年会”开幕了。请允许我代表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向支持和关心这次年会的各单位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在这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即开始酝酿成立全国性的国际私法学术团体,并成立了“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筹备组”。

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1992年年会开幕词[1]

各位来宾、各位代表:

今天,“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1992年年会”开幕了。首先,我代表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向前来参加会议的各位来宾和各位代表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尤其向来自台湾、香港和澳门的特邀代表表示最热烈的欢迎。本届年会的召开,得到了珠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和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以及大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和广州海运局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关心。请允许我代表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向支持和关心这次年会的各单位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筹备这次年会付出辛勤劳动、做出重要贡献的余淑玲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来宾、各位代表,自1985年召开首届全国性国际私法会议以来,至今已有七年了。借此机会,我想简要地回顾一下我们所开展的学术活动。

1985年8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发起并和贵州大学法律系在贵州联合主持召开了首届全国国际私法学术讨论会。这次会议基本上聚集了我国国际私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骨干力量,是我国国际私法界的一次空前盛会。在这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即开始酝酿成立全国性的国际私法学术团体,并成立了“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筹备组”。1987年10月,在国家教委和司法部的大力支持下,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发起并在武汉大学主持召开了全国国际私法教学研究会,它是我国国际私法界继贵阳会议之后的又一次盛会。在这次会议上,经与会代表民主协商,成立了全国性的国际私法民间学术团体——“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并选举产生了研究会理事会,选举了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一致通过了《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章程》。从此,我国国际私法界有了自己的学术组织。

1988年10月,在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和科研处的赞助与支持下,1988年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年会在西北政法学院举行。会议着重讨论了司法协助和区际私法问题。会后,在司法协助局的大力赞助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与该局合作将1988年年会论文编辑成集,定名为《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已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在1989年正式出版。

1989年,在中山大学法律系和法学研究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法学会、广州市第二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和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支持下,1989年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年会在中山大学召开。这次会议着重讨论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和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989年年会论文集《涉外民事经济法律研究》已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

1990年9月,在中央有关部门的赞助下,本会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在武汉联合主持召开了“内地与港澳地区司法协助问题研讨会”,专门讨论了内地与港澳地区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基本原则、方式和途径以及区际司法协助的范围等问题。该研讨会文集《中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司法协助问题》正在编辑之中。

1991年5月,在山东大学、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济南市司法局的赞助和支持下,1991年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在济南举行年会。在这次会议上,我们重新选举了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按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修改了《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章程》的部分条款,并着重讨论了涉外民事和海事案件的管辖权及海峡两岸的民事法律适用问题。这次年会的论文也已结集成册,定名为《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已于1991年由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

上述六次会议,大大促进了我国国际私法界的学术交流以及理论工作者与实际部门的沟通,提高了我国国际私法研究水平,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私法在我国实际部门中的应用。

在今年这次会议上,我们将讨论三个问题,即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我国仲裁法的起草和制定以及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形势下经济特区的涉外法制问题。大家都知道,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古已有之。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做法,只不过那时的仲裁大都是仲裁者以友好调停者的身份,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妥协,仲裁与其说是根据法律,不如说是基于公平善意。以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各国已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一种方式,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仲裁法规,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问题,还设立了常设仲裁机构,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从而使仲裁和司法诉讼一样,基本上以法律为依据,或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中立性、自治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等特点,因此,当争议当事人求助于第三者解决其争议时,往往倾向于采用仲裁。仲裁作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一种方式,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现在,不仅商品买卖的合同大多订有仲裁条款,其它经济贸易合同,如经济合作、技术转让、国际信贷、合营企业等合同都普遍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此外,在国际运输和海事争议方面,也往往采用仲裁。仲裁在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及彼此间的和谐关系,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仲裁大致为两类:一是国内争议的仲裁,一是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的仲裁。仲裁立法首先必须解决立法体例问题,即是制定统一的仲裁法还是就国内仲裁和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分别立法的问题。就涉外仲裁而言,我国在1956年就设立了常设仲裁机构,并制定了自己的仲裁规则。以后还参加了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还成功地将其运用到仲裁领域中,发展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以及联合调解等形式,这说明了我国的仲裁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熟的经验。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仲裁法,这是一件十分值得称赞的事情。而在这次年会上,我们将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我国开展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成功经验,着重讨论我国仲裁法的起草和制定。希望与会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探讨有关问题,取得成果,以期对我国仲裁法的起草和制定作出贡献。

各位来宾、各位代表,在前几次会议上,每次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六七十人左右。今天,我们高兴地看到参加本届年会的代表已超过一百人,而且,还有应邀来自台湾、香港、澳门的专家、教授和律师,还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的负责同志和其他同志来参加,这真是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的又一次空前盛会。值得欣慰的是,本次年会的代表中,中青年国际私法学者、专家、教授、律师和实际工作者占大多数,这表明我国国际私法界后继有人,兴旺发达。我相信,随着我国全方位地对外开放,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和教学必将更加繁荣昌盛,我国国际私法队伍也必将日益壮大。同时,我也相信,通过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通力合作,通过老中青学者、专家、教授的共同努力,这次年会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并祝大家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1992年11月25日在珠海

【注释】

[1]此文载黄进主编《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一书中,由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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