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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统一实体私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中国与国际统一实体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已先后缔结或参加了不少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在参与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起草、制定活动方面,中国也十分积极。中国已于1985年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这一规定表明,在中国冲突规范指定或者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商业惯例时,适用国际商业惯例不得违背中国的公共秩序。

六、中国与国际统一实体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已先后缔结或参加了不少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在国际公约方面,中国已缔结或参加了一些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公约。如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定的公约》及其部分议定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另外,几乎参加了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18)

在参与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起草、制定活动方面,中国也十分积极。中国已于1985年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中国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国际组织的造法活动中十分活跃,不仅主动推介中国的有关立法,而且开始尽量让有关国际立法反映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以促进和协调国际私法的统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先后在《继承法》(第36条第2款)、《涉外经济合同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8、9款)和《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3款,第150条)、《海商法》(第268条)、《票据法》(第96条)中,对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以《民法通则》的规定最具代表性。《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里讲的国际条约当然包括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这一规定确立了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即中国的国内立法规定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有冲突时,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约除外。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里讲的国际惯例依笔者的理解应为国际商业惯例,这一规定确立了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它表明国际商业惯例仅对中国法律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当然,这主要是指依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中国法的情况。至于当事人协商选择国际商业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则另当别论。此外,《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表明,在中国冲突规范指定或者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商业惯例时,适用国际商业惯例不得违背中国的公共秩序。这实际上是对国际商业惯例适用的一种合理限制。

【注释】

(1)参见沈达明、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2)本文原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创刊号(1998年)。

(3)参见徐国建:《国际统一私法源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4期。

(4)参见唐表明:《比较国际私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页。

(5)See UNIDROIT.International Uniform Law in Practice(1988);K.Zweigert&J.Kropholler.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Uniform Law(1973).

(6)参见[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7)参见李双元主编:《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See Chia-Jui Cheng.Basic Document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2nded.1990);参见韩德培、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下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9)参见徐国建:《国际统一私法源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4期。

(10)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6~47、325~327页。

(11)参见沈达明、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2)参见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7、9~11、13~14页。

(13)关于国际统一实体私法避免法律冲突问题,参见[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4)关于统一实体法不能取代冲突法在解决民事法律方面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参见韩德培、李双元:《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6期。

(15)See G.H.Hackworth.Digest of International Law,Vol.4,370(1943).

(16)转引自唐表明:《比较国际私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88页。

(17)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18)关于中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的情况,参见《中国法律年鉴》(1987~1996年)中每年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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