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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范围和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范围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内容是两个密切联系的问题。因此,一般而言,一切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私法规范,均属于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所以,我们可以说,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范围仅限于包含现存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而现存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大多为商事规范和知识产权规范,涉及一般民事方面的规范并不多。在国际技术转让领域,目前尚无有关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公约,但相关的国际惯例较多。

四、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范围和内容

(一)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范围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范围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内容是两个密切联系的问题。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范围实际上就是指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应包含一些什么内容。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范围是由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我们知道,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一般而言,一切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私法规范,均属于国际统一实体私法。但事实上,目前国际上并不存在调整一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现有的调整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远远没有包括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切方面,在许多国际民商事领域尚没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所以,我们可以说,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范围仅限于包含现存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而现存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大多为商事规范和知识产权规范,涉及一般民事方面的规范并不多。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尚处在发展阶段,其内容和体系都在不断完善之中,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范围会随着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可以肯定,由于需要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需要处理的国际民商事事项、需要解决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会越来越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范围呈逐渐扩大的趋势。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本身的发展已说明了这一点。例如,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在19世纪末最初出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后来发展到货物买卖、海事、运输、保险、支付等领域。(12)

由于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有区域性规范和全球性规范之分,其表现形式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之别,故就具体一个国家而言,对其适用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范围,并不一定同其他国家所适用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范围相同。也就是说,在国际社会中,对一国适用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并不一定对另一国适用。

(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主要内容

从现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规范来看,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民商事主体规范

这类规范主要确定自然人、法人、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的身份、能力和法律地位。例如,1956年订于海牙的《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和1968年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即属确立这类规范的公约。

2.知识产权规范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在国际上最早为国际公约所确定。这类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比较多。例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和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等公约确立了这类规范。

3.国际货物买卖规范

这类规范不仅存在于国际条约中,而且大量地以国际惯例的形成表现出来。前者如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以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后者如国际商会拟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修订本)等。这类规范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特别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国际运输规范

这类规范包括海上运输规范、空中运输规范、铁路运输规范、公路运输规范以及多式联运规范等,用于调整国际运输关系。确立这类规范比较有名的公约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9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5年《修改1929年10月12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华沙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1968年《有关修改1924年8月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以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5.国际保险规范

目前,尚无调整国际保险关系的统一实体法公约,但在国际实践中已形成一些国际惯例,例如,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存在,国际惯例要求必须由保险人签发的书面文件来证明,而且,书面文件主要是保险单,但又不限于保险单,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其他书面保险凭证也可作为用于证明的书面文件。有些被广泛接受的惯例已被一些成文文件固定下来,例如,伦敦保险协会拟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82年拟定的《海上货物保险示范条款》等。

6.国际支付规范

这类规范用于调整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产生的支付关系以及票据关系。这类规范既表现为国际条约,也表现为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如1930年《汇票及本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支票统一法公约》以及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拟定的《跟单信用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等。

7.国际投资规范

这类规范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有关国际投资保护与鼓励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确定这类规范的多边国际条约不多,目前只有1986年签订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但在国际投资保护方面,各国缔结了大量的双边投资保险协定。这种双边协定一般都对无差别待遇原则、政治风险的保证、投资的项目及内容、营业活动的限制和外籍人员的雇佣等问题加以规定。

8.国际技术转让规范

这类规范用于调整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或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以有偿形式进行的跨国技术转让关系。但也有人主张,居住在同一国家或在同一国家内设有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的技术转让,如果一方当事人是直接或间接受外国人控制的企业或公司,且所转让的技术又不是在技术接受国发展研究出来的,也应受这类规范调整。在国际技术转让领域,目前尚无有关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公约,但相关的国际惯例较多。不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正在起草一项《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力图将已有的实践加以总结。

9.国际融资规范

这类规范用于调整国际融资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国际融资是国际资本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国际融资中,由于有政府贷款国际金融贷款、共同融资和国际商业贷款等形式,参加国际融资的主体复杂多样,且其地位和性质各不相同,故不同形式的国际融资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也往往有所区别。从国际立法来看,虽然已有一些调整国际借贷关系的协定,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等,但这种国际条约并不多。不过,在大量的国际融资实践中,已有大量的国际惯例。

10.国际工程承包规范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国的承包人组织人力、物力和技术,在他国承建某项工程,从而获取酬金的一种综合性的国际商事活动。在长期的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已逐步形成了许多国际惯例,并以标准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拟定的《国际土木工程合同条款》及其所附的投标书与协议书(简称FIDIC合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制订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械的供应和安装合同条件以及世界银行与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项下的采购准则(1975年)等。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为了方便起见,当事人往往都参照使用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合同格式。不过,目前尚无专门规定国际工程承包问题的国际条约。

11.国际侵权规范

这类规范主要支配海事侵权、跨国污染等事项。例如,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

12.国际代理、劳务、担保、拍卖和投标规范

在国际代理、劳务、担保、拍卖和投标等领域,一些国际惯例亦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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