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

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互联网对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现有的私法国际条约是否能够延伸适用于互联网;其二是国际社会是否有可能签署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或者形成新的国际惯例。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其中,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第一节 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

互联网对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现有的私法国际条约是否能够延伸适用于互联网;其二是国际社会是否有可能签署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或者形成新的国际惯例。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并广泛应用仅仅是近年的事情,这一高科技的成果并没有反映在很多私法国际条约之中。除技术性障碍外,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特别是对互联网自身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尚未形成共识的情况下,人们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直接适用或者改造现有的国际条约。现在许多人建议成立新的国际组织,并签订新的专门调整和管理互联网及其相关问题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形式的统一实体法。联合国甚至在1996年12月16日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同时制定了《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欧洲联盟制定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都是这一努力的尝试,诸如此类的新型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出笼都必须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进行先行理论研究。[1]解决网络版权的法律冲突,虽然从法律适用原则的角度入手具有传统法律制度基础,并且会比较容易地促进一些具体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但毫无疑问,通过统一和协调各国版权法实体法律规定,形成通行的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或国际惯例,也许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际上,通过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持续而有效的努力,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进展,已经成为化解版权国际法律冲突的最为有效的途径。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其中,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信息网络社会的到来,网络版权的相关问题日益突出,将网络版权的相关内容纳入到原有的国际版权统一实体法律制度中,或就网络版权制定新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已经成为国际版权界的共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