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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归属的基本规则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作品的邻接权,是指特定的网络作品传播者在传播网络作品过程中对其创作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版权权利,主要表现为网络出版者、网络表演者、网络录制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及其他网络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换一个角度说,因网络作品传播行为而产生的版权邻接权,如网页的版式设计权等,应归属于包括网络出版者、网络表演者、网络录制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各种网络作品传播者所有。

三、网络版权归属的基本规则

传统的版权原则可以识别其作者或原始的版权所有人。网络可能会带来新的版权归属问题,尤其是就全部在网络上创作的作品而言。参与网络聊天或讨论者可能会通过多边的交流方式创造出版权作品,此类作品的归属问题也很复杂。由于网络的匿名特征,作者的身份难以确定。按照版权法的有关规定,就网络版权的归属而言,一般情况下网络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总结起来,大致体现为以下几个基本规则: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网络作品,网络版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2)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网络作品,网络版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3)汇编形成的网络作品,其网络版权由汇编人享有。

(4)以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影作品,一般情况下,其网络版权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的制片人享有。但是,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像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另外,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网络版权。

(5)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以外,其网络版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6)受委托创作的网络作品,其网络版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作为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网络版权属于受托人。

另外,网络版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网络版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网络版权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网络版权由国家享有。

另外,网络版权的归属问题还应该包括网络作品传播过程中的邻接权归属。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作品的邻接权,是指特定的网络作品传播者在传播网络作品过程中对其创作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版权权利,主要表现为网络出版者、网络表演者、网络录制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及其他网络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换一个角度说,因网络作品传播行为而产生的版权邻接权,如网页的版式设计权等,应归属于包括网络出版者、网络表演者、网络录制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各种网络作品传播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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