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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武汉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战略思考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武汉市有地方立法的权限,另一方面,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地方立法的条件渐趋成熟。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是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迫切需要。具体来说,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市、区、街乡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执法队伍。二是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并承担部分实体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队伍。

三、全面推进武汉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战略思考

经过一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和对国内外相关工作的研究,笔者深切地感受到,要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从发展战略来说,必须以工作制度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矫正方法科学化、教育服务社会化、基础管理信息化为长远的目标,并在以后的试点工作中躬于实践:

(一)工作制度规范化。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在目前甚至可能在今后一段时间立法阙如的情况下,首当其冲的是如何依法规范的问题,从实践层面而言,则主要是如何规范操作的问题。规范操作必须依赖于社区矫正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完善。我们认为,工作制度规范化应包括以下四层含义:一是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的规定,不能产生冲突。二是规章制度要有足够的覆盖面,必须完全覆盖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帮困解难等五个方面,包括每项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三是工作制度规范化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从我市乃至全国范围来讲,社区矫正工作仅仅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形成的工作框架也依然是比较粗浅的,还处于不断拓展的过程中,随着这项工作的拓展、深化,在制定一些新的规章制度的同时,必须对原有的规章制度不断修订完善,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四是必须走地方法规先行的立法之路。目前社区矫正立法的呼声很高,但全国立法的时机笔者认为还不成熟。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性法规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措施、机构设置等具体执行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既可以规范本地的工作,也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全国统一立法,这个工作是可行的。一方面武汉市有地方立法的权限,另一方面,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地方立法的条件渐趋成熟。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以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早日在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队伍建设专业化。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是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迫切需要。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对队伍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既需要法学、犯罪学的专业知识,又需要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迫切需要构建以国家专门机关为主、来源广泛的社会力量为辅的队伍。具体来说,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市、区、街乡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执法队伍。这支队伍由市、区、街乡三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组成,基本力量是司法所干警。目前,这支队伍的专业现状不容乐观,亟需加强实务培训和刑罚执行的专门训练,不断总结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此外,由于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依法治理、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多项工作,职能庞杂,急需增加力量。我们可以考虑从市劳教局抽调一批干警,派驻矫正对象满10名以上的街道乡镇,专门配合司法所干警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二是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并承担部分实体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在继续规范与有关单位的协作机制的同时,我们可以借鉴上海市的做法,成立专门的社会团体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把基层司法所从繁杂的管理教育等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使他们着重于代表国家做执法的工作。对这些社会招聘人员,也要从专业化、职业化的标准衡量,建立激励机制、日常培训机制和正常的流动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三是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环境中执行刑罚,对志愿者的需求量很大,而且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对志愿者队伍的教育管理。

(三)矫正方法科学化。矫正方法科学化,事关矫正质量和矫正工作的生命力。根据犯罪学理论,不同的犯罪行为总是与不同的犯罪心理相联系,同时,犯罪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在看到类别差异的同时,还要看到每一个犯罪人在人格、经历、家庭环境、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千差万别。因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在这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不断学习探索,尽全力改变服刑人员不良的心理和行为,促使其真正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另外,矫正的科学化,不仅体现在执行环节,还体现在法律适用环节。审判机关适用社区矫正,不仅要考虑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要全面衡量犯罪人的一惯表现、家庭环境、受教育程度、认知水平、社区环境等因素。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发挥身在社区的优势,探索社区矫正的前置程序,开展人格调查,供法官裁判时参考,使社区矫正的适用更加科学、依据更加充分。法官裁判的科学化是矫正科学化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在裁判科学化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教育服务社会化。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罚的执行,实质上更是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过程。社区矫正,必须突出“矫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服务,仅仅依靠国家专门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在教育服务方面国家专门机关的力量还不是主要的。由此,我们提出“教育服务社会化”这一命题,只有教育服务的社会化,才能真正凸显“矫正”,只有教育服务的社会化,国家专门机关才能有足够的精力集中到执法上来。笔者认为,教育服务社会化的内涵,一是物的资源社会化,着重整合、运用好现有的社会资源,推进各种教育基地、过渡性就业基地、公益劳动基地建设;二是所依靠的人力资源社会化,即教育服务的实施主体应社会化。一方面,要建立一支社会工作者队伍,与他们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志愿者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志愿者的素质,特别是要引导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士作为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当然,在这方面,政府要适当给予一定的财政投入。

(五)基础管理信息化。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流动的社区环境中执行刑罚,社区服刑人员又是分散在各个社区,在基础管理中必然要面对比监狱复杂得多的各种信息,因此,必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覆盖矫正工作的各个主要方面,从而实施便捷、有效的基础管理和必要的指挥、联动。这项工作目前开展可能有些困难,但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从长远考虑,要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高效实用的总体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各区司法局、街乡司法所互联,又与公安、法院、检察、监狱等机关信息化平台有效对接。

上述所言,是对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基本做法的框架式回顾和反思,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很多具体问题,由于受篇幅限制,不能深入展开。随着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随着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中长期发展方向的不断思索,笔者相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将稳步进入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的新的发展阶段,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也必将得到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注释】

(1)方道茂、田汉国,武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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