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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成效我市是全国副省级城市中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时间最早、规模最大、起点最高的城市之一。目前,全市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已顺利承担起了社区矫正的新职责。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一项新的工作而且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明显存在着法律滞后的问题,有关操作性的规定更是严重缺乏。

一、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我市是全国副省级城市中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时间最早、规模最大、起点最高的城市之一。2005年6月底,全市试点工作在7个中心城区的88条街道全面启动。经过试点单位一年的大胆探索和实践,全市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2006年6月,全市共接收矫正对象1014名,衔接率、监管率均达到100%,仅1例重新犯罪。

(一)勇于探索,初步建立起与现行法律法规基本适应的运行机制。根据现行法律对监外五种人的规定和中央两院两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全市建立起党政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职能部门配合,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运行机制。市、区、街全部成立了以党政分管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任正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任成员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度。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五种适用对象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考察。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我们在不改变公安机关执法地位的同时,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即公安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不变,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工作主体,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全市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已顺利承担起了社区矫正的新职责。市级层面,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基层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区级层面,区司法局负责本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推进;街乡层面,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践证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种做法是切实可行的,也是有益的。

(二)建章立制,依法构建起工作运行的基本框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一项新的工作而且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明显存在着法律滞后的问题,有关操作性的规定更是严重缺乏。如何构建基本制度规范,直接关系到试点工作能否健康发展。我们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和帮困解难等,覆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内容,形成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制定了《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试行)》和《武汉市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暂行办法》,对政法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的转递与衔接、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都分别制定了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办法,对各自职责进行了细化;三是着重夯实社区矫正的基础工作,制定下发了《武汉市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建立武汉市社区矫正信息周报制度的通知》等加强基础工作的文件;四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了《武汉市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武汉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三)注重协调,基本形成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合力。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又是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执行刑罚,因此,仅仅依靠司法行政部门是明显不够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注重建立成员单位的协作机制,先后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就衔接、执法、宣判、监督等工作进行协商,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达成工作上的共识;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作解决经费保障、特困救济、帮助就业等困难和问题,基本形成了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各试点城区也纷纷建立起了与成员单位的协作联动机制。江汉区建立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制度。汉阳区、武昌区、江岸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建立提前介入工作制度,降低了审判风险,防止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四)凝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有了良好的开局。行刑制度由封闭走向开放这种发展趋势,要求我们相对淡化刑罚执行的政治属性,强化其法律属性,重视发挥政法专门机关以外力量的作用,具体到社区矫正工作来说,就是要着重思考如何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在当前社会力量还有待进一步培育的情况下,我们注重用好现有资源,主动与劳动、就业、医保、民政、工商、监狱、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沟通,发挥它们在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社会保障、求学、医疗、家庭特殊困难、自主创业等方面的职能优势;并争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构建“法律疏导”、“警示教育”、“技能培训”、“公益劳动”、“心理咨询”等工作基地,签订工作协议,为开展经常性矫正工作搭建了平台,强化了教育改造效果。与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警官学院等高校的法学、社会学院系和武汉心天地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合作,发挥专家教授在队伍培训、课题调研、业务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探索运用社会力量特别是社团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上进行了有益尝试。

(五)提高素质,建立起与工作要求基本适应的工作队伍。一是充实专业队伍。市司法局、各试点单位通过挂职锻炼、选派、招考等途径为司法所补充了一批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同志,使每个司法所平均配备公务员2人以上。各试点城区还将公安派出所社区管段民警、综合治理特派员作为社区矫正专业力量。二是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全市先后选聘2222名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社区群干、高校师生、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以及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有关人员为社区矫正志愿者,由区、街社区矫正办公室颁发证书,持证上岗。初步建立起以专职队伍为主体、以志愿者队伍为重要补充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三是加大学习培训力度。通过集中培训、学习考察、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等活动,对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全部进行培训,使他们的思想业务素质都有了较大提高。

(六)加强管控,刑罚执行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得到增强。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之前,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的五种人,主要是由派出所户籍民警进行监督考查,这些人基本上处于松散管理状态,还有不少人户分离或下落不明,构成对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隐患,也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之后,全市7个中心城区累计有千余名社区服刑人员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衔接率、监管率、帮教率都达到100%,大大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新拓展的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如果简单沿用监狱的罪犯改造方法,就容易丧失在社区执行刑罚的优势,办成“准监狱”。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矫正方法必须推陈出新。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管理与教育相结合,惩罚与帮助相结合,学习与劳动相结合,尝试运用个案分析、分类矫正、心理矫正等方法,取得了初步的效果。现在我们又正在尝试采取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工作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管理,实施教育矫正、心理矫正及生活指导等,他们服刑期间的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提高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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