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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的变迁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将视线由美国延展到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就会发现,社区矫正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时间范围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为社区矫正概念的兴起和推广阶段;第二阶段为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为社区矫正观念遭受挫折的阶段;第三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初到目前,为中间制裁或社区刑罚的兴起和社区矫正的转型阶段。许多州都通过立法对社区矫正进行财政和项目激励。

如果将视线由美国延展到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就会发现,社区矫正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时间范围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为社区矫正概念的兴起和推广阶段;第二阶段为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为社区矫正观念遭受挫折的阶段;第三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初到目前,为中间制裁或社区刑罚的兴起和社区矫正的转型阶段。

一、监禁刑的替代与改造理论的深化——西方社区矫正的初期阶段

在第一阶段,虽然只有美国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的概念,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理论的推动下,都在刑事政策方面转向了通过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探索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为罪犯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就业帮助,为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以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英国部分地方治安法官就发起了一场“推迟监禁审判”的活动;20世纪60年代,社会工作方法被广泛应用于罪犯矫正;1970年,英国缓刑服务局为刑罚制度咨询委员会准备的关于非监禁和半监禁刑的报告中,强调了扩大缓刑的必要性,建议扩大非监禁措施的范围和广度,这份报告直接促成了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社区服务令和有关延期判决法规的颁布。

美国在这方面的探索更加全面。许多州都通过立法对社区矫正进行财政和项目激励。加利福尼亚州在1965年就率先通过《缓刑补贴法案》(the Probation Subsidy Act),对那些将罪犯置于本地的矫正机构而非将之送至州监狱的县、市进行补贴;1966年又创设了社区服务刑(community service),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1973年,明尼苏达州通过了第一部《综合社区矫正法案》(the Comprehensive Community Corrections Act),以加利福尼亚州的《缓刑补贴法案》为蓝本,对地方矫正机构进行补贴;科罗拉多州和俄勒冈州分别于1976年和1978年通过了类似法案。

从加利福尼亚的《缓刑补贴法案》和明尼苏达州的《综合社区矫正法案》可以看出,立法者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减少监狱关押罪犯的数量,减少对监禁刑的依赖,与此同时,通过将罪犯就地处置,减少州级财政在监狱方面的支出。

美、英的示范作用迅速在普通法系国家和欧洲大陆得到响应。在德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罚金刑得到广泛使用,犯侵财罪者有三分之二都被判处罚金刑(1);瑞典、荷兰、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国都开始广泛使用替代性的刑罚措施,以达到减少监禁刑的目的。

二、犯罪控制模式的兴起与传统社区矫正模式的衰落——西方社区矫正发展的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以美国的社会学家马丁逊1974年为纽约州长关于罪犯特别委员会(New York State Governor’s Special Committee on Criminal Offenders)所撰写的报告——《什么有效?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的面世为标志。这份报告基于对1945年到1967年间所发表的231份有关对当时流行的各类矫正治疗项目的研究报告的梳理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除了极少数和个别的例外,到目前为止所报告的所有在改造方面的努力在控制罪犯的重犯方面没有什么可以评估的效果J2)这份报告的出台,由于契合了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社会问题丛生,尤其是犯罪率急剧上升,社会不满情绪爆发的形势,很快得到理论界的响应。哈佛大学教授威尔逊1975年出版《对犯罪的思考》一书,全面否定了改造理论。他认为,改造理论经实践证明是失败的,社会在预防和阻止犯罪方面的支出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惩罚、威慑和使犯罪者失去再犯罪能力应当成为控制犯罪的主要手段自20世纪以来一直主导西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造理论首先在理论界受到强烈的质疑。

20世纪80年代以后,罚金刑在许多国家实际上已成为主要的刑罚方式,这方面尤为突出的是日本。比如,1994年,日本经判决确定有罪的犯罪人约114万,其中被判处罚金的为107.2万人,占判决确定者总数的94%;另外,99%以上的罚金刑是根据简易程序判决的。

20世纪70年代后期新保守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及欧美主要国家政治向保守主义的转向进一步削弱了改造理论的生存基础。一种以公平惩罚(fair deserts)和保护社会为理论基础,以扩大监禁刑的适用和其他严格监管措施为主要特色的犯罪控制模式随之兴起。这方面,美国刑事政策的变化尤为突出,也最具代表性。具体表现为:社会控制不断加强,刑事打击面迅速扩大,对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职业犯罪惩罚更为严厉,对缓刑犯的监管和取保候审的条件更为严格,等等。1977年至1982年,美国有37个州通过了下限判刑法,37个州恢复了死刑,11个州通过了定期刑法。1976年迈阿密州首先取消自由裁量假释,大大限制了假释委员会的权力,实际上否定了假释委员会在决定罪犯假释中的主导地位。之后有9个州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相继对假释进行限制。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控制犯罪法》,规定从1992年起对联邦监狱的犯人取消自由裁量假释=加利福尼亚州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通过立法,规定对三次暴力犯罪者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第二次暴力犯罪者实际服刑期为原判刑期的一倍。刑罚严厉化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监狱服刑人员飞速增长,监狱爆满。在此形势下,20世纪60年代中期刚刚兴起的以改造为核心、以再社会化为目的社区矫正模式迅速式微。

三、社区刑罚的兴起与社区矫正的全面转型——西方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以中间制裁措施或社区刑罚的勃兴为标志,社区矫正实现转型,并重新回归西方主要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主流。

即我们所称的累犯、惯犯。

(1)中间制裁措施或社区刑罚的兴起实际上是控制罪犯的矫正模式的一个直接结果。其主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是监狱罪犯的爆满所引发的监舍不足和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个问题在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都普遍存在。以美国为例,仅1990年到2005年就新建了超过500座监狱,也就是说在短短的15年间,监狱数量就增加了42%。但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往往一个监狱刚刚投入使用就处于爆满状态,有些州监狱拥挤状况是如此的恶劣,以至于联邦法院常常以违宪为由,要求对其整改。

(2)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解决监狱拥挤问题也一直是英国、加拿大等国政府在制定刑事司法政策时重点考虑的问题。加拿大监狱人口在20世纪80年代迅速增长,到1991年达到高峰英国监狱咨询会1977年5月就发出警告,如果不采取措施,监狱人口在1990年将达到5万人。实际情况是:1992年英国的监狱人口为4万余人,但1999年就猛增到近6万人。

为解决监狱爆满问题,各种监禁替代措施开始得到迅速发展。这是英美等国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社区刑罚或中间制裁措施开始大量出现的最直接的原因。

其次是在重刑主义政策导向下,人们开始质疑传统的缓刑制度,认为其达不到对罪犯进行有效监管的目的。缓刑是一项在西方国家得到充分发展的刑罚制度,到20世纪50年代,在英美等国,缓刑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刑罚方式,缓刑的执行方式除了要求缓刑对象定期向缓刑官报告自己的生活、工作和居所变化情况,接受缓刑官的监管外,其他方面主要是针对缓刑对象的实际情况,利用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一些服务活动,包括心理咨询、就业和教育方面的扶助等。但到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这种基于改造观念的缓刑执行方式很快被监管(surveillance)和危险控制(risk management.)方式所取代,缓刑的主要目的转变为预防犯罪和保卫社区安全。人们对传统缓刑方式的质疑主要基于两点:第一,每个缓刑官所要监管的对象(所谓的caseload)太多,实际的有效监管不太可能;第二,利用社会服务机构为缓刑对象提供服务项目效果不明显。在此背景下,缓刑政策开始发生两个方面的转变:

第一,缓刑的种类增加。除传统的缓刑方式外,在美国又发展出依据罪犯的品行而决定是否实施缓刑、震颤监禁、周末监禁等缓刑的变种。

第二,在缓刑之外,增加中间制裁措施或社区刑罚措施=比如,社区服务、强制接受项目治疗等。有些中间制裁措施,比如社区服务,其一开始实际上是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而出现的,但很快就成为一种与缓刑结合使用或单独使用的社区刑罚措施。

除以上原因外,追求刑事司法制度的严密化也是社区刑罚或中间制裁措施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说,中间制裁措施为法官的判决在传统的缓刑和监禁刑中间提供了更多的、与被告人的犯罪恶性程度和其实际情况更加相符的选择。这也是中间制裁措施得到社会舆论的普遍支持并很快得到推广的重要原因。

在此大背景下,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以改造理论为基础、以教育和帮扶为基调、以替代监禁刑为主要目的的社区矫正,到80年代以后,迅速演变为以公平惩罚为理论基础、以监管和控制再犯为基调、以丰富刑罚执行手段和确保社区安全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司法制度。

通过以上的考察,首先可以消除一个长期以来在我国学界甚至实务部门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即西方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的必然结果。实际上,刑事司法制度是政治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受到政治气候和舆情的直接影响,而且承载着具体的政治使命。对此,在探讨刑事法律制度的移植时要高度关注。

其次在英美等国,社区矫正并没有真正起到替代监禁刑的作用。没有哪个国家因为搞社区矫正而发生监狱关押人数减少的现象。用一组数据就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在我们一直作为榜样学习的美国,自1970年到2005年,监狱关押人数增长了7倍,收监率提高了4倍。而另一幅图景是: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犯罪率一直呈下降趋势;1986年到2001年,美国各州在监狱方面的开支增加了145%,这意味着各州花在监狱方面的开支每年落到每个居民身上是10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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