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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层人民法院要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继续贯彻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感召力,降低犯罪率,促进罪犯改过自新。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正确理解和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字方针。依法对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犯罪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加大打击力度,从重惩处。

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推进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基层人民法院要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继续贯彻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感召力,降低犯罪率,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在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实质基础上,还要准确把握“宽”和“严”的尺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要把握好两者的辩证关系,并将其渗透到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辩证施法。

1.该宽则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对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要注意区别对待,依法可以适用较轻刑罚的,尽量不要适用较重的刑罚,以增强刑罚适用的针对性、实效性”。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即使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也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宽”、“轻”。

第一,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两部一高”于2003年3月14日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适用简化审程序或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所以,人民法院应把这两个意见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工作,作为刑庭提高办案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措施,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举措。具体办案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积极适用。对适用了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程序审理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也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的,人民法院应大胆作出无罪判决。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往往涉嫌轻微犯罪,即使是进行严重暴力犯罪,其行为和手段也与成年人犯罪不同,通常其主观恶性不大。从现行法律来看,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某些轻微刑事犯罪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已经不作为犯罪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尽可能地与学校达成共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并在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非刑事化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大胆作出无罪判决。此举在政策层面上,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法律层面上,符合两高的司法解释。

第三,扩大缓刑适用面,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种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挽救人性的特殊策略。国外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充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执行,在此基础上可以扩大缓刑适用面,大胆尝试以社区矫正代替监禁刑对罪犯的改造。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全新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宽”、“轻”的刑事政策思想,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良方。因此,司法机关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执行。

2.当严则严。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仍面临着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情形。肖扬同志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表示“人民法院将长期坚持严打方针,依法惩治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表明,在“宽”的基础上,也不能忽视“严”的要求,对于某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惯犯、累犯,应当依法严惩,充分发挥刑罚的打击效果,威慑效应,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权利。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正确理解和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字方针。

第一,抓准从严打击对象。首先,“严”的适用对象应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近年来,这些犯罪的数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言,主要包括:(1)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如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案件;(2)聚众性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3)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涉枪、重大责任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4)邪教组织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等等。其次,“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及社会和谐的犯罪人,主要包括职务犯和累犯。职务犯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其行为侵犯社会关系的多重性及对职务的违背性等,表现出更广泛、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职务犯对社会的不良示范作用较之其他犯罪人也更大,因此,要“从严治吏”。而累犯,我国历来将其作为惩治的重点,现行刑法也对累犯规定了较严的处罚原则,表现了我国对累犯从严惩治的决心。

第二,切实体现“当严则严”。一是实体上“依法从重”。依法对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犯罪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加大打击力度,从重惩处。在审判实践中,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这些罪犯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的同时,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二是程序上“依法从快”。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以内,对可能从严的案件及时审查、开庭,合议、宣判以达到有效及时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

第三,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依法”的前提下从严。基层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严”的需要随意定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慎用司法解释,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刑法规定的基本意图。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刑均衡,尤其是要正确适用“从重”情节。“从重”必须坚持以“依法”为前提,在政策和实际操作上严格把握,慎重运作。既要严格控制和明确界定“从重”的范围,又要慎重对待和具体把握“从重”的幅度,处罚的幅度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3.宽严相济,辩证施法。高铭暄教授认为,做到宽严相济就是要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将“宽”与“严”结合起来,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是依法施恩,“严”是依法从严,要把握好两者的辩证关系,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首先,要严格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前提是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

其次,要辩证施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必须辩证、发展地看待问题,正确地处理“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所有割裂“宽”、“严”两者辩证关系,一味“从轻”而重罪轻罚或一味“从严”而轻罪重罚的行为,都是对法治公正的破坏,是不可取的。其基本做法应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轻的轻判,罪重的重判,该从宽的从宽,该从严的从严,从宽中体现从严,从严中渗透从宽,切实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而且,在定罪和量刑的各个环节中,都要体现宽严相济。

最后,要注重效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基层人民法院只有在审判工作中做到以上几点,才真正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注释】

(1)郑德亮,青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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