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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专论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刘丰名内容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了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科体系的基本问题。笔者的以“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为题的短文,曾发表在《光明日报》2003年10月14日学术版。狭义的国际法专指国际公法,通常是以国际法作为国际公法的简称。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需要协调处理好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学科之间的关系。

一、专论

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

刘丰名(1)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了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科体系的基本问题。文章首先界定了学科体系的重要作用,并指出传统国际法学科的“和平法”和“战争法”两分体系已经不再适应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实践的需要。其次,文章提出现代国际法应构建以“和平法”和“发展法”为主要内容的新体系,并对和平法和发展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最后,文章归纳了进行国际法学研究的几种重要研究方法。

笔者的以“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为题的短文,曾发表在《光明日报》2003年10月14日学术版。该文即本文的一个轮廓勾勒。现将全文发表,以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学科体系

笔者在1982年编写过一本《现代国际法纲要》的小册子,16万字,群众出版社出版并公开发行3万册。想不到这本书的问世在当时竟引起海内外学人的广泛注意。美国国际法学会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报》1985年第79卷第2期发表过一篇署名书评(第466~468页)指出:这是中国内地出版的第二本关于国际法的论著;虽然篇幅较之(1981年)王铁崖(1913~2002)主编的论著《国际法》为短,但是本书的确提供了中国有关国际法的观点与实践的大量有用资料。这本书当时在国内引起了改革开放后正重建法律高等院校的一批年轻学人的较大阅读兴趣。对于国际法这么一门在当时对他们还较为陌生的学科,有了这样一本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小读物,感到有所裨益。笔者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接触过一些现已人到中年的从事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的学人,他们也多是因在年轻时读过此书而知道我的。随着时光流逝和形势变迁,此书内容体系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对之我已渐有觉察。指导我编写此书的思想是具有与时俱进科学品性的马克思主义。在中国,马克思主义从毛泽东思想到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了大的发展。现以胡锦涛总书记的党中央又提出了“和平发展构建和谐世界”的构想。当自己通过学习也有了一定的提高时,再想去修订旧作,又“廉颇老矣”而力不从心了!本文只能从学科建设的角度就现代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的重建问题谈谈一己之见,寄希望于同行和后起之秀有更多高学术水平的专著问世。

按照笔者理解,所谓学科体系,即对该学科所采用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安排。对一门学科来说,确立其体系至关重要。如体系确立得不当,就会损害到该学科的科学性。体系确立得当,才能把该学科的各方面内容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既无重复、缺失又相互衔接和补充,体现出内容的完整、系统与安排有序并切合实际的科学性。国际法有广义、狭义之说。英国法学家杰里米·边沁(1748~1832)最先将国际法分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广义的国际法即包括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狭义的国际法专指国际公法,通常是以国际法作为国际公法的简称。国际法发展到今天,其广义外延还扩及国际经济法。研究国际法的现代国际法学,其广义也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法学。本文要谈的现代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是专指研究现代国际法(国际公法)的现代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不包括国际私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需要协调处理好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学科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包括冲突法与统一实体法,其统一实体法部分中有的国际私法公约即可能与国际公法交叉(如有包括旧中国在内的32国国家元首1930年4月12日缔结于海牙的《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等)。国际经济法包括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其国际法部分中有的即可能与国际公法交叉(如WTO规则中约束主权国家的部分等)。它们作为相对独立的学科,又各有其自身的学科体系。三学科在内容上尽管有交叉,但研究的角度并不—样。“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如果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就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在学术专著与课堂教学中便不宜强求“井水不犯河水”了!为减轻著作载体或课堂学生负担,对有的交叉部分可以变通采取点到为止的方式,指出某处可以参阅或自学某著作或某课程的某部分。但作为一本专著或一门课程,如单纯是为了避免重复而该写的完全不写或该讲的完全不讲,完全不顾及其固有体系的科学性,窃期期以为不可。

本文所谈的现代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现代国际法(国际公法)。谈到现代国际法,它是个特定概念。我们今天所研究的现代国际法与19世纪俄罗斯法学家费·费·马尔顿斯(1845~1909)在其《文明国家的现代国际法》(1883年)一书中所使用的“现代国际法”概念是不同的。我们今天所研究的现代国际法是指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成功后产生的人类历史上新型国际法,尤其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生在《联合国宪章》(1945年)基础上、普遍适用于当今世界包括社会主义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所有各国的现行国际法。现代国际法是对近代国际法(亦即所谓的“文明国家的国际法”)的继承和创新。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之作为荷兰法学家胡果·格老秀斯发表于1625年的《战争与和平法》,它基本上形成了迄今为止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近代国际法是由西方人传入中国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原名威·亚·帕·马丁,1827~1916)在1869~1894年任清廷北京同文馆总教习期间,翻译美国法学家亨利·惠顿(1785~1848)的《国际法原理》(1836年),中文译本的定名是《万国公法》。现代国际法学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学人和我们中国人自己创立的。中国法学家周鲠生(1889~1971)于1964年脱稿的《国际法》,是中国现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之作。据悉,书稿原定写作计划也是包括平时法和战时法两部分的,作者仅完成平时法部分后即因健康等原因而无法再进行战时法部分的写作了。该书稿197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并在内部发行,当时也就未为海外学人所知晓。笔者在1982年编写的《现代国际法纲要》,基本上也是按照和平法(平时法)与战争法(战时法)的内容安排的体系,但也感到了有些不大切合现实,不怎么科学,从而有所变通。在实际上是采用“总论”、“分论”的上、下篇结构形式,增设“续篇”论述诸如外国人在中国的地位,他们的财产权、专利与商标、婚姻与继承、商事仲裁以及合资企业等其他为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所面临的一些现实法律问题。近代几个世纪,殖民主义国家为攫取原料产地、占领销售市场、抢占殖民地和瓜分势力范围,展开过包括争霸海洋、争霸欧洲和争霸全球等连绵不断的大小战争,包括两次世界大战。欧洲旧时即有种习俗,个人间发生争端,相持不下,便约定时间和地点,并邀请证人,彼此用刀剑(后来发展到用手枪)进行决斗。当时的国家则是把“宣战”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最后手段。马克思即曾以国际法为武器去抨击普鲁士政府镇压巴黎公社的骇人听闻的罪行。他说:“普鲁士和公社之间没有发生过战争。相反地,公社接受了和约的初步条件,普鲁士宣布了中立。可见,普鲁士不是交战一方。它干得像一个卑鄙的凶手,因为这不会招致任何危险;它是一个雇佣凶手,因为它曾事先讲定一旦巴黎陷落就要付给它五亿行凶赏钱……这种甚至在旧世界的律师看来也是空前违反国际公法的行为。”(2)由此可见,近代国际法学以战争法与和平法(或战时法与平时法)为其内容体系,还是比较切合当时实际和比较科学的。但这在和平与发展已成时代主流的当今,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即显得格外迫切了。笔者认为,应按照和平法与发展法的内容,以及和平保障发展、发展促进和平的内在结构,去重新安排现代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方更切合当今实际和较为科学。

二、和平法

谈到和平法,互相尊重主权是包含在作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首项原则中的。传统的国家主权学说仍应是现代国际法学所要坚持和发展的主要学说。因国家并非永世长存的,从而国家主权也绝非一成不变的,欧洲已有个超国家的地区联盟(欧盟)正在从地平线上升起就是明证。古往今来,人类对未来的共同憧憬即将实现,“世界大同”,真可谓“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

在历史上,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从孔夫子的《札记·礼运》篇到康有为的《大同书》,无不以此为最高理想。当今世界的多极化也是一些国家试图实现此一共同憧憬所走不同道路选择在某种程度上的体现。主张单极化和单边主义的大国是试图通过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去一统世界,并在战略上主张“先发制人”,已把“侵略”与“自卫”的界限搅成一塘浑水,挑起了极大争议。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003年9月23日在第58届联大一般性辩论开始时即发表讲话说,美国的单边主义和先发制人战略对联合国成立58年来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原则基础提出了重大挑战。他说:“我的担心是,如果这一逻辑被接受,它将开创先例,导致单边和不合法地使用武力的行动泛滥。”据外电报道,现在即使在美国决策层内部和美国鹰派人物中也已不乏承认美国入侵伊拉克违反国际法的声音。从研究角度来讲,充满争议的问题也正是最有探讨价值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03年11月,联合国已成立一个16人的小组,以研究制定发动先发制人打击的指导原则,其目的即在规定一个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地使用先发制人的军事力量进行自卫。2004年9月1日车臣恐怖分子武装袭击位于俄罗斯北奥塞梯别斯兰市一所学校,造成重大伤亡。俄罗斯已宣布将在全世界先发制人打击恐怖主义。但表示过并不意味着将实施核打击。找到一个既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又不会破坏国际法律秩序和基本人权的打击恐怖主义的有效办法,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难点。中国公安部在2003年12月15日也公布了第一批正式认定的“东突”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我国也面临着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的现实威胁。我们也不能放松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一些国家则是主张各自走自己的路去或者实现地区一体化或者通过求同存异实现大同。“和而不同”是我们的传统操守。中国一贯赞成多极化和多边主义,赞成和平谈判解决国际争端,并尊重和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江泽民同志说,中国反对霸权主义,是以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不计较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主张“世界上的各种文明、不同的社会发展道路应彼此尊重,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本着这一思维,中国十分重视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大局。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2003年10月16日在安理会一致通过关于伊拉克战后安排的新决议后对记者说,美国在决议中承认美英对伊拉克是“一个临时行动”,并表示“愿尽快交权”;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领导的维和行动,但不会向伊拉克派兵。2004年6月8日联合国安理会15个成员国全票通过美英提交的有关伊拉克权力移交问题决议草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说,决议的通过有助于推动实现伊拉克稳定与发展。

人类是永世长存的,人权是人所固有并与生俱存的。没有国际人权法的和平法是不够完善的。笔者并非认为应将个人列为国际法主体,而是认为国际法应约束主权国家不得恣意践踏本国和他国国民的人权。至于一个主权国家如何去履行其在人权公约中所自愿承担的国际义务,尊重和保障其国民群体和个体的人权,则应属其国内法的任务。人权靠主权来保障,因此,人权仍应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只应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而不要搞对抗。英国法学家赫·劳特派特(1897~1960)在编订其师德国法学家拉·弗·劳·奥本海(1958~1919)的著作《国际法》而出版的《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1955年)中,加进自己的观点,竭力从国际法方面抬高人权来对抗国家主权,已实际上为西方大国推行新干涉主义提供了借口。

战争是对世界和平与人类人权的最大威胁,现代国际法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营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己任的现代国际法,再将之分为“和平法”(平时法)与“战争法”(战时法)已根据不足了。“战争法”,只是以人道性质的法律存在才属必需。战争有合法的与非法的,现实也存在有一种一时难以公认界定其为合法或非法的边缘战争。在当今世界,除按照联合国安理会在5个常任理事国无一缺席并一致赞同的基础上以法定票数做出决议采取的集体军事行动和主权国家自卫还击、反抗侵略的国际战争是合法的外,其他战争都是非法的。由于有边缘战争和充满争议的“先发制人”的现实存在,“中立国”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仍应受到尊重和维护。而无论什么战争,其交战各方均须遵守战时人道法,不允许野蛮损害无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虐待战俘。对犯有战争罪行的战犯,国际法规定由国际法庭审判和惩处。

当前,反恐与反腐正成为完善和平法的两大热点

恐怖主义已构成对当今世界安全的一个主要威胁。国际恐怖主义肆虐的根源是经济全球化导致南北贫富差距扩大,穷国向富国的移民潮,跨国犯罪和分离主义等,它们为之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西方文明导致的纸醉金迷、道德危机等引发了反西化、反分化浪潮;在单极世界秩序背景下,强大国家以反恐为借口而推行“先发制人”战略激起了弱小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反抗。因此,尽管现已在联合国缔结有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等公约和在安理会通过有多个反恐决议,但不改变现实存在的大国单边主义行径和重振倡导多边主义的联合国权威,不改变那种以(强)权代法以武(力)乱法的混乱秩序和重树国际法的权威,终究是难以有效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源。而这,也就不单单是个国际法律问题,而同时又是个如何营造和平、发展国际环境的国际政治经济问题了。

腐败问题引起的道德危机已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全球公害。在国际反腐败方面,2000年11月15日第15届联大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要求批准该公约国家必须相互合作,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团伙所从事的洗钱、贪污腐败和阻挠执法等活动。该公约规定,各国应当承认,即使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该公约中列出的犯罪活动也适用于引渡。我国政府在2000年12月12日签署了这一公约;公约已于2003年9月29日开始生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大进一步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规定为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权力影响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9种。该公约还就建立、完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方面规定了针对性措施。各缔约国都不能以其国内法规定为借口而拒绝提供公约规定的司法协助。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这一公约。这一公约已成为联合国历史上制定的第一个专门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

研究和平法就不能不关注其当前的热点问题。

三、发展法

谈到发展法则有联合国体系内缔结的有关国际投资、货币金融和国际贸易等公约,及在其体系外缔结的如保护知识产权诸公约和WTO协定及其诸协议,以及有关国家之间缔结的有关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营建世界持久和平与保持良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去履行保护环境诸条约(多边的和双边的),也属发展法的重要内容。总之,在经济全球化的主流趋势下,现在各国之间,除经济联系日益加深和环境保护跨越了国界,在文化交流、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等各方面都无不需有相应的多边和双边协议发挥其推动和保障的作用。发展法的内容正越来越丰富,且研究亟待加强。

谈到加强发展法研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制和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则,以及投资担保和货币金融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则需着力对其性质、渊源与适用特点等进行研究,以增强其应用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基础是建立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上的。《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领域的基本公约,有工业产权的母约之称。其他一些有关工业产权的公约,如《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条约》等都规定要参加该协定或条约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巴黎公约》的参加国。从而,《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制约着其他有关公约。《巴黎公约》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缔结于巴黎,1854年正式生效。到1990年1月,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即已达100个;我国1984年加入,1985年3月19日起《巴黎公约》对中国生效。《巴黎公约》缔结以来已经过6次修订,每次修订产生有一个新的文本,即1900年布鲁塞尔文本、1911年华盛顿文本、1925年海牙文本、1934年伦敦文本、1958年里斯本文本、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对于《巴黎公约》,现除特别指明有文本外,即概指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这是该公约的现行文本。《巴黎公约》的一项重要子约即涉及商标权的《马德里协定》,其全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缔结于西班牙马德里。中心原则为《马德里协定》的核心原则,即自商标国际注册日起5年内如在其原属国的注册被撤销、注销或被宣布无效,则在其他指定国里已取得的保护也丧失。现参加《马德里协定》的国家有34个:我国1989年加入,同年10月4日起协定对中国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均未加入《马德里协定》。英美等未参加该协定的国家和已参加该协定的部分国家共14个,于1973年6月12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已另行缔结《商标注册条约》,该条约于1980年8月7日起生效。我国尚未参加该条约。《伯尔尼公约》(简称《伯约》)是著作权(版权)领域的一个基本公约,它和下面要提到的《世界版权公约》一起有著作权母约之称。它的全称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缔结于瑞士伯尔尼。(3)由于《伯约》对著作权保护的标准较高,对那些刚建立版权制度或版权保护标准较低的国家不太适合,在国际上为沟通那些不准备加入《伯约》的国家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关系,1952年在瑞士日内瓦又缔结了一个《世界版权公约》(简称《世约》)。现参加《伯约》的有93国、参加《世约》的有84国,在这些国家中又各有其2/3左右的国家均为同时参加《伯约》和《世约》的。我国在1992年参加《伯约》,同时也参加了《世约》,还参加了在1971年缔结于瑞士日内瓦的一项保护邻接权的子约《录音制品公约》;上述有关著作权(版权)的条约到1993年4月30日均已对中国生效。为解决我国《著作权法》与参加有关公约的实施衔接问题,国务院1992年9月25日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有两大发展:一个是有关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另一个是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宽、力度加大。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已将原《1974年贸易法》中的“一般301条款”所辖对他国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制裁规定,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加以适用而形成“特别301条款”;《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标题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做法”的条文并发展形成“超级301条款”,不仅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贸易代表还有权决定对所谓的“重点国家”实施跨行业贸易报复。跨行业贸易报复又称交叉报复,例如,被美国指控在化学配方专利方面有侵权行为的所谓“重点国家”,那么,它就有可能遭到美方在纺织品或其他任何产品方面禁止进口、提高关税的贸易报复。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各参加方(包括中国)在1994年达成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已把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几乎所有知识产权形式都纳入了保护范围,而且在保护期、权利内容及其行使的规定方面,其严格程度均大大超过了前有的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公约;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海关等多方面的,而且对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统一适用WTO的争端处理机制。从而,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一改以往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软法”弱点,增强了可操作性。

国际贸易方面,在联合国体系内,190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的《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政府间核准和接受的国际货物销售统一的合同法与销售法。该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迄今,世界上除日本与英国,其他国家大多参加和接受了该公约(包括中国)。自1996年1月1日起,WTO完全取代“关贸总协定”(GATT),正式成为在联合国体系外的、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机构和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与竞争的舞台。在WTO体制下,各成员国进行贸易往来,既要遵守WTO的法律规则,也要相互遵守对方国家的有关国内法规,而且对这二者的遵守是同等重要的。也就是说,在WTO体制下,既非WTO规则高于国内法,也非国内法高于WTO规则,与在联合国体制下的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适用特点是不同的。在WTO体制下,WTO给各成员国有宽裕的立法空间。例如,WTO要求的国民待遇,准许反倾销,准许在取消出口补贴的前提下对农产品给予合理补贴和“不可诉讼补贴”与反补贴,准许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威胁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GATT第15条第9款规定本协定不妨碍缔约方为实施符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的外汇管制或限制,等等,各成员国均可通过其国内立法付诸实施。WTO还给成员国及其非政府机构留有参与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空间。除成员国参加乌拉圭回合与其以后的多边贸易谈判可以通过协议创制规则,如按照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还允许成员国地方政府和企业等非政府机构制定技术质量规则,其前提是须通过WTO向各成员国通报。这就为成员国地方政府和进出口企业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提供了一条渠道。现WTO每年发出的“TBT通报”都有500~800份。利用TBT协议,现已成为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非关税壁垒形式,被人们称作WTO规则中“貌似合理,最难对付”的规则,但又是不能不遵守的规则。个人或法人在从事国际贸易时,都不仅要遵守本国的贸易法,还得顾及是否有违对方国家的贸易法和WTO规则。

国际货币金融和投资担保方面的公约主要有在联合国体系内于1944年7月缔结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等等。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成立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通称的“世界银行”(简称“世行”)。后在世行体系内于1955年和1960年又相继缔结了《国际金融公司协定》与《国际开发协会协定》。以上这类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协定,在适用上其效力均高于国内法,而涉外货币金融方面的还均不得有违相关的国内法。《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2款(b)项即明确规定:“有关任何成员国货币的汇兑合同,如与该国按本协定所实行的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时,在任何成员国境内均属无效。”成员国与世行订立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则属于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订立的一种双边条约。《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其政府分支尽管其法律有相反的规定,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所规定的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协定条款有效并必须执行。”此外,在联合国诞生前,1904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制定、经1907年第2次海牙和平会议修订而缔结的“海牙第4公约”(《陆战法规惯例公约》)规定有,占领军不得干涉被占领地货币制度;1929年缔结的《取缔伪造货币国际公约》规定有,一国有义务制止伪造外国货币行为。这些都仍是迄今必须遵守的国际法。我国1988年4月28日还签署并批准有《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三个金融机构之外的非金融机构。MIGA对向其投保的投资者赔偿损失后,代位取得该投资者向东道国的索赔权。外国投资者已向MIGA投保的在华投资一旦发生了承保的风险事故(如货币转移受阻、征收和类似措施、违约、战争和内乱等),MIGA向中国政府代位索赔即适用该公约的规定处理。值得注意的是,MIGA承保的“战争和内乱险”乃指“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并不包括“具体针对投保人的恐怖主义行为和类似活动”。再者,战争和内乱的发生往往非东道国政府所能控制,它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MIGA负责赔偿,是不能又因此而代位向东道国索赔的,除非该东道国另行承担有条约义务。国际金融方面的国际惯例则主要有在联合国体系外的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银行规章条例及监管办法委员会)在1988年正式出台的《巴塞尔协议》(《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到1993年1月,全世界接受和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国家已达100多个(包括中国)。巴塞尔委员会在2004年6月又公布了有关银行资本的新协议文本,其全称为:《国际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修订体制》。

按照发展法的性质、渊源与适用特点,违反的法律后果将会因其所属体制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如在联合国体制内,违反国际法的国家要承担政治上、道义上和物质上不同形式的国家责任。如在WTO体制内,违反其法律规则的国家则主要是承受有形的国际经济压力,而使它的投资环境和在国际贸易市场所占份额的减少(出口减少)乃至失去市场(出口遭遇封杀)。如在巴塞尔体制内,不接受《巴塞尔协议》或不遵守协议的国家所要承受的国际经济压力则是无形的,而使得它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筹资成本加大乃至遭遇挤兑和难以得到市场准入。

总之,对发展法需要加强研究并增强其应用性。

四、研究方法

笔者认为,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分中有合,合中有分,螺旋式渐进反复,以至无穷,是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拿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来讲,在古希腊三杰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个时代,就只是一门学问——哲学,后来才分家并越分越细的。当前,文理科又出现合流之势。在当今学人的知识结构上,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的已需要懂得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的也需要懂得人文社会科学。就我们学法的人来讲,如不懂计算机原理要去研究电子金融法,不懂大气物理学与化学要去研究环境保护法,会是举步艰难的。现有个被称做“系统科学”的已于20世纪40年代在美国兴起。它的创始人即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路·冯·贝塔朗菲(1901~1972)。这个“系统科学”即既综合各门学科,又结合理论与决策的科学。现代国际法学是不可能背离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现它已成为一个综合性学科,除有广义狭义之别外,即使在国际公法中也出现有条约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海洋法、航空和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水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和战时人道法等分支。因此,进行现代国际法学研究即不可割裂宏观与微观、综合与专题,二者须结合起来,才能将自己的学问做得既有广度又有深度。

研究国际法,要以有关研究的基本法律文件为基础并善于比较,不能仅凭别人著述的介绍和评论来取代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发现。如研究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就得精读《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以及《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6年)和《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1969年)等国际法律文件,并与我国法律文件《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相对照。我国法律文件既与上述诸公约的原则保持一致,又兼顾了对等与互惠等实际情况,即需从中找出一致的规定与不同的规定或变通的规定,并结合案例联系实际加以论证和抒发见解。这样的研究,才既有理论的探讨性又具实践的指导意义。

现代国际法学研究还得与时俱进,破除欧美中心主义,开拓创新。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所制定,这些协议被公认为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得以确立的根本条件。因此,我们不能只围着欧美国际法学者的理论著作转,得把学术注意力也同时放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理论主张上,如我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建议提出的并被各国接受且体现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中的国际海底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的原则,等等。

这里还需特别注意马克思和列宁对国际法理论的贡献。马克思和列宁求学时都是学法的,马克思曾就读于德国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列宁在俄国喀山大学法律系学习过。马克思和列宁对法学理论的贡献是全面的,以下仅各举一例分别介绍他们各自对国际法理论的贡献。

美国南北战争期间,1861年秋,叛乱的南部同盟曾派两人秘密出使英法两国寻求支援,在古巴转乘英国“特伦特号”船前往。其行踪为美国联邦政府“圣贾辛托号”战舰舰长获悉,其率舰在巴哈马海峡阻截,迫使“特伦特号”交出了南部同盟的两个使节。英国为此准备与美国交战。马克思发表了《关于“特伦特号”事件的争论》的文章。文中,马克思援引1861年5月13日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的中立公告,以及美国法学家惠顿和沃克、英国法学家菲利莫尔和肯特、瑞士法学家瓦特尔等人的学说,论证了美国战舰“实际上根本没有实质性的法律破坏的问题”,抨击了英国人主张的英国的“公道必须坚持,哪怕世界毁灭”的原则。文中,马克思提出了“用冷冰冰的法学议论来浇激动的火焰”,依照国际法用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主张。据历史记载,美国为避免与英国交战以便集中力量镇压南部同盟的叛乱,“特伦特号”事件最终是以美国联邦政府照会英国政府,以这次行动事先“没有得到政府的训令”为由,向英国政府表示道歉,并于1862年1月释放被捕者,而得到和平解决的。

民族自决权是法国大革命所首倡并作为19世纪欧洲形成民族国家的一项指导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列宁作为俄国十月革命领导人和当时的美国总统威尔逊各自着力倡导,将民族自决权原则进而作为处理战后问题的一项政治原则适用于缔结的条约中,由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现实世界是多极的:从地域讲,有亚、非、拉和西欧、北美、澳洲几大板块;从文明讲,有东方、西方和南方、北方几个源头。现代国际法就是融合几大板块和几个源头的法宝之一。今天中国要走和平崛起之路,构建和谐世界,这不仅得“依法治国”,对外还得尊重当今的国际法律秩序,而不是去打破这个秩序,以完全融入到现实的国际社会中去。我们更需致力联合国的改革并积极参加这个国际社会的各种立法活动。国际法学的研究任重而道远。

国际法学是一门求真务实的社会科学。求真,就得努力去发现并认识国际法本身的产生、发展以及现状与主流趋势的客观规律。各国学人无不是立足其本国去研究国际法的,而他们所面向的又都是同一世界和人类共同的未来。求真含有追求、捍卫真理和探索、发现真理之意,在探索过程中就会有不同的理论观点,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局限,又都有可能出现失误和谬误,因而还需加强这方面的学术交流和沟通,力求自我修正、自我完善。务实,就得一切从实际出发,以国际实践、现行国际法律文件、公认的国际惯例、有关司法判例以及中外有影响的国际法著述和权威学者学说为依据,努力做到持之有据,言之成理。

科学的本质是创新,我们应当与时俱进去重建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既立足当代又继承传统,既立足本国又学习外国,不断克服自身认识上的某些不足,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创新和学术观点、研究方法创新,将现代国际法学努力建设成为一个真正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

AbstractAt the outset,the article confirms the important role of system of certain subject,and points out that the tradition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has not been suitable for modern international legal practices.Next,the article proposes that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should be consisted of two major pillars,“law of peace”and“law of development”.Finally,the article concludes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注释】

(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82页。

(3)发起国有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瑞士、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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