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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的相关学科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此而言,对不同国家宪法之间相同内容的介绍不能充分地体现比较宪法学的学科特色,容易造成比较宪法学与一般宪法学内容上的过多重复。当然,比较宪法学与宪法学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有着相互支撑与促进的作用。比较宪法学以宪法学所涉及的基本问题为元素单位,将不同国家宪法理论与宪法制度中与此元素单位相关的问题置于其中,比较分析其相同与不同之处。

五、比较宪法学的相关学科

作为法学学科之一,比较宪法学与法学学科的其他分支都有一定的联系,都可以作为与比较宪法学相关的学科来看待。这里所谓的比较宪法学的相关学科,不是在整个法学学科中而言的,而是在宪法学学科的范围中来讲的。因此,所谓比较宪法学的相关学科主要指的是宪法学、外国宪法。

1.比较宪法学与宪法学

从逻辑上讲,宪法学应该是研究普遍性宪法问题的学科,包括有关宪法的一般理论,国内、国外宪法所涉及的主要制度等。但在实际上,各国的宪法学除了在原理部分,也就是人们对宪法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知识方面具有普遍性之外,在有关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及其相关制度方面,主要研究的是本国宪法的规定,即便是对其他国家有所涉及,但主要还是为了说明本国宪法有关规定的内容与特色。

比较宪法学研究的是不同国家的宪法之间所具有的相同和不同之处,特别是在有关国家权力、公民权利的制度上,不仅要将其相同的方面展现出来,更要对它们之间存在的不同进行比较分析,充分地展示出各国宪法之间存在的差别,说明世界范围内宪法文化与宪法制度的多样性。就此而言,对不同国家宪法之间相同内容的介绍不能充分地体现比较宪法学的学科特色,容易造成比较宪法学与一般宪法学内容上的过多重复。尤其是从逻辑上对宪法普遍性内容进行归纳、演绎分析,无法充分地展现出各国宪法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的不同或者说具有的特色。此问题,最容易出现于宪法原理、公民权利、宪法修改、解释的比较研究之中。

当然,比较宪法学与宪法学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有着相互支撑与促进的作用。一方面,宪法学的体系影响甚至决定比较宪法学的体系建构,宪法学研究所达到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比较宪法学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所能达到的程度。另一方面,比较宪法学的研究能够促进宪法学研究的深入,使宪法学的研究具有开阔的视野,所得出的结论更加具有说服力。

2.比较宪法学与外国宪法

比较宪法学与外国宪法都是以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宪法理论、制度为研究对象与范围,在这一点上难以将二者区别开来,二者的差别表现在对不同国家宪法的内容进行介绍、分析时采取的元素单位上。比较宪法学以宪法学所涉及的基本问题为元素单位,将不同国家宪法理论与宪法制度中与此元素单位相关的问题置于其中,比较分析其相同与不同之处。而外国宪法则是以国别为元素单位,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宪法,从理论到实践进行详细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加以分析评价。

从逻辑上讲,以宪法学中的基本问题为元素单位,在不同国家的宪法之间进行比较,最贴近比较宪法学的本意。因为比较一般是在同类或相似的事项之间进行的,也就是相同或相似的事项之间才具有可比性,才有相同或相似的问题。不同性质的事项,至少是缺乏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可能性,差别是非常明显的,可以在直观上表现出来,不需要进行比较,人们就可以对其加以辨别。而相同或相似的事项之间,相同或相似的程度如何,这种相同或相似仅仅是形式上的还是内容上的,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只有进行比较分析以后才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而无法单纯从直观上加以判断。诚如我国前辈比较宪法学家王世杰、钱端升所指出的:“不以国别为标准,而以现代宪法上所规定的问题为标准,这种方法虽不能使读者对任何国家的宪政组织有整个的概念,也许可使读者懂得对于各种宪法问题列国间已经采取了哪些不同的解决办法,并且知道学者间对于那些解决办法都有哪些不同的见解。”[5]而采取国别为元素单位的体系,虽然可以选择典型国家的宪法从历史到现实、由理论到实践进行全面的介绍与评述,使人们能够对某个国家的宪法有一个全景式的了解,特别是对个别国家所独有的制度加以详细介绍,但显然不能充分地体现出比较的色彩,最多也只能说是仅仅提供了供人们去进行比较的基本素材,研究者并没有去进行这种比较,更没有在比较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的分析评价,因此,无法将其与外国宪法严格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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