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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公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4.惠顿:《万国公法》[美]惠顿著:《万国公法》,丁韪良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从1841年英国单方面宣布《穿鼻条约》,到1863年《万国公法》翻译出版前夕,中国与西方列强已经签订了24个不平等条约。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的圆满解决,用实际事例展示了国际法的好处,所以清朝统治者很快就批准了《万国公法》一书的翻译。这些为他以后翻译《万国公法》奠定了语言方面的基础。

14.惠顿:《万国公法

【推荐版本】

[美]惠顿著:《万国公法》,丁韪良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美]惠顿著:《万国公法》,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本篇所引均为此版本。

【背景介绍】

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后,国门开始逐渐敞开。从1841年英国单方面宣布《穿鼻条约》,到1863年《万国公法》翻译出版前夕,中国与西方列强已经签订了24个不平等条约。通过这些条约,比利时、丹麦、法国等11个国家,攫取了各项特权,这些特权让西方列强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获得了极大的利益。但是签署这些条约以后,如果中国不履行这些条约怎么办呢?因此,西方的一批官员和传教士就希望通过向中国传播其国际法思想和制度,让中国遵循他们的价值观和法律规范来行事,从而确保中国履行已经签订的各个不平等条约,以维护其在华的特权和利益。同时,清王朝中也有一些人试图通过掌握国际法知识来与西方列强讨价还价,尽可能多地保护其统治利益。这样,外有英国公使卡鲁士、英国受聘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赫德和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美国驻上海领事乔治·西华德等人的支持,内有以恭亲王为首的一批目光独到之士的有力相助,丁韪良的翻译工作开始了。

翻译工作也不是一帆风顺,国外国内都有人反对。例如,美国代办和法国代办就一直对丁韪良的翻译工作持否定乃至反对的立场,毕竟,这是“一把双刃剑”,他们担心中国人懂得国际法就可能使其利用它来与西方列强进行有理有节的法律斗争,毕竟他们的很多做法是不符合国际法的。法国使馆代办哥士奇(Klecskowsky)曾经对蒲安臣抱怨道:“那个让中国人了解我们西方国际法秘密的人是谁?杀死他,绞死他;他将给我们带来无数的麻烦。”国内的反对者主要是因为对西方国家的不信任,看着西方列强一手高举着尊重各国主权、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领土、以和平方式处理各国之间的纠纷等国际法的旗号,一手在一个个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攫取各种经济特权,他们担心学习西方的国际法只不过是西方列强的另一个阴谋。

在这种情况下,恭亲王的支持显得很及时、重要。他在1864年8月30日的奏折中写道:“臣等因于各该国彼此互相非毁之际,乘间探访,知有《万国律例》一书。欲径向索取,并托翻译,又恐秘而不宣。……近日经文士丁韪良译出汉文,可以观览……臣等查该《外国律例》一书,衡以中国制度,原不尽合,但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即如本年布国在天津海口扣留丹国船只一事,臣等暗采该律例中之言,与之辩论。布国公使,即行认错,俯首无词,似亦一证。”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的圆满解决,用实际事例展示了国际法的好处,所以清朝统治者很快就批准了《万国公法》一书的翻译。

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1785~1848),1785年出生于罗德岛州,1802年毕业于罗德岛大学(现在的布朗大学),曾赴法国攻读法律,后回罗德岛作律师,并担任纽约州法官。1836年,他出版了《国际法原理》。这本书翻译成中文时,译为《万国公法》。这本书的出版为他赢得了“国际法之父”的称号。

丁韪良(W.A.Martin 1827~1916),字冠西,美国北长老会的一名传教士。他于1827年出生于美国印地安那州的一个牧师家庭。在中国生活了62年(1850~1916,中间有4年时间不在中国),是当时在华外国人中首屈一指的“中国通”,同时也是一位充满争议的历史人物。他于1846年毕业于印第安纳州立大学,对自然科学有着浓厚的兴趣,之后,进入新尔巴尔神学院攻读神学,于1849年毕业。1850年,23岁的丁韪良志愿参加美国北长老会的海外传教使团,由全美长老会对外传教委员会(Foreign Mission Board)派往中国。

和其他传教士一样,他主要的工作是传教、教导、写作。在宁波期间,丁韪良花了大量的时间在语言上,不仅学会了中国官话和宁波方言,读完了四书、五经等中国古代文献,还参与了将《圣经》译为宁波方言的工作,并于1854年出版了用中文写的宗教读物《天道溯源》(他在宁波时,经常晚间讲道,这本书就是由这些讲道编辑而来)。这些为他以后翻译《万国公法》奠定了语言方面的基础。在《天津条约》和大沽口军事冲突的谈判中,他被聘为翻译。这些经历促使他在1860年后对国际法产生了兴趣,并且奠定了他法律知识方面的基础。1863年,丁韪良在美国公使蒲安臣支持下,开始着手翻译美国人惠顿的《万国公法》。这本书被蒲安臣介绍给恭亲王后,受到了恭亲王的赏识,同年冬天,由总理衙门拨专款500两在北京出版。这样,年轻的他成为了把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的第一人。他还热心的参与教育工作,先后出任了京师同文馆、京师大学堂和湖北仕学院等学校的总教习。从1869年到1894年,他在京师大学堂担任了25年的总教习,并被光绪授予二品顶戴。1916年12月17日,丁韪良在北京去世,与妻子同葬于西直门外的一块墓地。除了翻译《国际公法》之外,他还翻译了大量的学术著作,包括数学、水力学、天文学和地理学几个领域,其中最重要的是欧几里德《几何原形》的头六章,这是中国第一部科学的译著。此外,他还写了《花甲忆记:一位美国传教士眼中的晚清帝国》、《中国的觉醒》、《自然哲学》等多部中英文著作。

【内容精要】

这本由美国人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所著、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Martin)翻译的《万国公法》的刊印出版,标志着国际法开始正式传入了中国。这本书共有四卷,在正文的卷首,有二张画有东半球和西半球的地图,地图上按照音译的方法用中文注明了各个大陆和海洋的名称。这二张地图并不是惠顿所绘,而是由丁韪良在翻译的时候添上去的。这就开宗明义地告诉清王朝的官员,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世界的中心,任何一个国家都只是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一卷是“释公法之义,明其本源,题其大旨”,这部分是总论,共二章:释义明源和论邦国自治、自主之权。在“释义明源”中,作者说国际公法是“本于公义、出于天性”的,并且介绍了公法和性法(也就是自然法)的区别,国际公法的渊源,以及国际公法是否可以成为法的问题,作者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边沁及其门人的话来论述了这个问题,虽然国际公法不具有“法是指由国家或者君主制定的,有强制力保障的一种规范”的特点,但是“惟例之出于万人共好、共恶者,所以称之曰‘法’,特借字而已。君子所遵守荣辱之例,如是,亦可称之为法。盖以荣为赏,以辱为罚也。各国相待之例,即所称万国之公法,亦如是。既无执法之君,称之曰‘法’,要皆借字,乃出于万国之共好、共恶,非由执权者之禁令”。意思是说,万国公法是由各国之“好”、“恶”来代替“赏”、“罚”的。

第二卷是“论诸国自然之权”,分四章,包括自护、自主之权、制定律法之权、诸国平行之权、掌物之权。在国家的各项权力中,防卫权(书中称为自护权)是基础,其他各项权力都是由它而生。防卫可分为被动与主动,被动无须多说,对于主动防卫,则其程度就不好把握了,因为要主动防卫,自然就可能对他国的主权构成侵害。立法权(即制定律法之权)是自主国家的另一项主要权力,其制定的法律对其境内的人、财产均适用。国君、使臣作为国家的代表,则不受其约束。对于外国船只停靠在港口的,如果其侵害的是非船上人员的权利,则由港口所在地管辖,若为同船人员互相侵害,则适用该船只所属国法律。接着作者还对海盗、贩卖人口、国家之间的礼遇规则、领海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三卷是“论诸国平时往来之权”,包括通使之权、商议立约之权。这一卷主要是关于各国之间相互派遣使节的一些问题,只有自主之国可以自由派遣,属国和半主之国应该根据其所属或所依仗之国而定。使节根据其职责可分为四级,接待规格、享有权利根据等级不同而不同。使节还享有豁免权,其使用物品享有免征关税权。国家还可以与他国订立盟约,或者为了防御,或者为了进攻。盟约可以明示,也可以默许。如果一方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逼立约,也应当遵守。否则会“战争无了期,必至被敌征服尽灭而后已焉”。盟约分“恒约”(一经成立,永远流传的,如承认他国独立,划分疆界,臣服他国等)和“常约”(随常之约,如通商、航海等),前者不因战争而废,后者则不然,其废的原因有四种:一方国家灭亡、盟约期满、一方国体大变而致盟约不再适用、订约方之间发生战争。

第四卷是“论交战条规”,包括战始、敌国交战之权、战时局外之权、和约章程。战争分为三等:全体国民参与的“全战”、限定地点、主体的“限战”和民间发生的“杂战”。战争发生以后,凡有通敌的,其所属国及所属国的盟国均有权对通敌者进行审判。对敌国的船只、货物在其港口停泊的,可以作为战利品捕拿。但是庙宇、学校等都应当置于战争之外,不能因为战争而肆意损坏。民众不经许可,不得与敌国贸易。战争的手段也应该限制,一些非人道武器,如毒药等凶残物品不能使用。对于国君及其家属、文官、士人、妇人、孩提、农夫、工匠、负贩、商贾与民间各等行业不属于军事部门的,都不能杀害。全面停战的权力属于国家所有,局部地区将帅有权做出停战决定。

可以想见,这本《万国公法》一经刊印,引起了多大的震动!它把一种新秩序观和全球意识传入了中国,让中国这个古老的民族第一次把目光投向了整个世界,开始加入国际社会的行列。这本书给中国人冲击最大的就是尊重各国主权原则、国与国之间平等往来原则、遵守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原则,这些都是国人未曾接触和了解过的。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国家主权平等。

国家主权平等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在《万国公法》前三卷中,作者用较多的篇幅,详细说明了各个国家所享有的独立自主的权力。各国所拥有的主权除对外行使的时候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外,对内的时候并不是他国给予而是本身就具有的。新建国家即使得不到他国的承认,仍然享有主权。这对于当时的清政府来说,是很有用的。

国与国之间平等往来是由主权平等衍生的另一国际法原则。《万国公法》指出,各个国家不分大小,不分国体、政体,都应当享有平等交往的权利。为了处理好各国的关系,《万国公法》提出了一些可操作性方法。“若两国交通,而其等级,或系平行,或系位定,则有数法可以免争端,而存各国之体统”(第126页)。

首先,是关于各国的排名先后问题,《万国公法》提出了两种解决办法:

第一,互易之法。“各国或轮流而得首位,或抽签而得之。即如立约时,此本开端并盖关防系此国在先,及互换时,则各得其所居先之本以存,此数国之礼也。维也纳国使会定条款云:‘诸国用互易之礼者,其使臣位次先后,惟以抽签而定’”(第126~127页)。

第二,按各国字母次序。“更有一法,以定盖关防次序而免争端,即循法国字母次序而盖画”(第127页)。

其次,关于各国共议时的语言文字问题。“诸国本有平行之权,与他国共议时,俱用己之言语文字,尽可从此例者,不无其国也。但刺丁古文在欧罗巴系通行,而诸国用以共议,前以为便。”“惟二百年来,诸国文移公论几尽用法国言语文字。若议约通问用本国言论文字,则附以译本,概为各国相待之礼。日耳曼、西班牙、意大利大小诸国从此例”(第127页)。当盟约国数量较多,条约文本不能使用本国文字时,可采用各国认可的通用文字。

再次,关于航海礼节,各个国家可以自主制定航海礼节,如降旗、鸣炮等。《万国公法》指出:“诸国常例,定有航海礼款,或当行于大海者、或当行于各国之狭海者,即如见该国之兵船、或进海口卫所,即当下旗、下蓬、放炮等事,以为尊之之礼。自主之国既行均权,即可随意制定本国船只之礼,或行于大海、或行于己之疆内,或通本国船只、或遇他国船只应用何礼,即他国之船只进己之疆内,或相遇而用礼、或过本国之兵船卫所而用礼应当如何,亦属各国自定”(第129页)。

最后,关于使节派遣问题《万国公法》也做了论述,这是各国平等往来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使节的派遣和接受。《万国公法》第四卷指出:“自主之国,若欲互相和好,即有权可遣使受使,他国不得阻抑。若不愿遣使,他国亦不得相强。”(第14页)即派遣和接受使节是各国独立行使的权利,任何国家不得强行干涉。而这种权利,在君主国,大抵为君主所掌握,在民主国,或为国会所掌握,或为首领掌握,或首领与国会联合掌握。

第二,使节的等级。国际法形成之初,使节并无等级之分。随着国际法的发展,经“诸国公议,分别使臣品级,以为款待之制。现今使臣,分为四等,第一等使臣系代君行事,其余三等系代国行事。第一等使臣应以君礼款待,一若其君亲来者。”(第144页)即第一等使节应以款待君主的礼节招待,因为他代表的是君主。

第三,使节凭证、使臣的礼遇、使节的特权等。“国使至外国者,自进疆至出疆,俱不归地方管辖,不得拿问。缘国使既代君国行权,即当敬其君以及其臣,而不可冒犯。”(第148页)

遵守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原则是《万国公法》的又一亮点,也是西方列强最想让清政府了解和遵守的原则。“凡自主之国,如未经退让本权,或早立盟约限制所为,即可出其自主之权,与他国商议立约。”(第158页)《万国公法》对盟约条款、公约种类、公约的废除、执行权以及公约的效力等问题都做了论述。限于篇幅,笔者不再赘述。

鸦片战争给了一直以大国自居的清政府以当头一棒,从此以后,清朝政府慢慢从一个天朝上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饱受西方列强的欺压。《万国公法》的传入,将西方世界的法治观念、原则等带到了闭关锁国的中国,清政府才突然知道原来国与国之间也是有一些规则的,他们也得按这些规则来办事,无疑是舒了一口气。通过对国际公法的运用,还是可以稍微减少一点损失,挽回一点颜面的。但是,国际公法并不能挽救清政府灭亡的命运。毕竟,国与国之间靠的是实力,是综合国力。

【延伸阅读】

[美]丁韪良著:《花甲记忆——一位美国传教士眼中的晚清帝国》,沈弘、恽文捷、郝日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精彩片段】

天下无人能定法,令万国必遵;能折狱,使万国必服。然万国尚有公法,以统其事,而断其讼焉。或问此公法,既非由君定,则何自其来耶?曰:将诸国交接之事,揆之于情,度之以理,深察公义之大道,便可得其渊源矣。

夫各国故有君,为己之民,制法断案。万国安有如此统领之君,岂有如此通行之法乎?所有通行之法者,皆由公议而设。但万国既无统领之君,以明指其往来条例,亦无公举之有司,以息其争端,倘求公法,而欲恃一国之君操其权,一国之有司释其义,不可得矣。欲知此公法,凭何权而立,惟有究察各国相待、所当守天然之义法而已。至于各公师辩论此义法,则各陈其说,故所论不免歧异矣。(第5~6页)

其所谓“性法”者,无他,乃世人天然同居当守之分,应称之为“天法”。盖为上帝所定,以令世人遵守,或铭之于人心,或显之于圣书。邦国天然同居,虽无统领之君,即可将此性法,以释其争端,此乃诸国之义法也。(第7页)

虎哥以公法与性法,有所区别。盖出于共议,而为各国所共服也。彼言:“余论此公法,曾引诸国之道理、史鉴、诗篇以证之,非言皆足以为凭,盖其间不免陋狭偏曲者,然世代遥远邦国相隔,而皆同意同言,必有故焉。其故无他,或天理之自然,或诸国之公议,一则为性法,一则为公法也。二者为同学之别派,而不可混淆,盖有通行条规,随处所遵守,而终不出于天理者,则此等条规,出于公议必矣。”

又云:“各国制法,以利国为尚;诸国同议,以公好为趋。此乃万国之公法与人心之性法,有所别也。”

窃思虎哥此说,尚属凭虚。莱本尼子与根不兰所言“公法之出于利者”,则归实际,正若拨云雾而明正路。然彼时何为万国之利尚不甚明,欲明之而徒以人人相待之情理,范围诸国之公事,则不可焉。然则为政者,应如何方致天下之公好也究察,究察之方有二:一则见广,一则虑深。见广则知事,虑深则知其事之有利有害焉。(第5~8页)

人成群立国,而邦国交际有事,此公法之所论也。

得哩云:“所谓国者,惟人众相合,协力相护,以同立者也。”今之公师,亦从其说,然犹属未尽,而必限制之者,其端有四。

一、当除民间大会凭国权而立者,无论其何故而立也。即如英国,昔有客商大会,奉君命而立,得国会申命,为通商东印度等处。此商会,前虽行自主之权,在东方或战、或和,不待问于君,尚不得称为一国,况后每事必奉君令乎?

盖此商会之行权,全凭本国之权,惟交际印度诸国之君民,则商会代本国而行,其于他国所有之事,则本国为之经理。

盗贼为邦国所置于法外者,虽相依同护得立,亦不得称为一国。

蛮夷流徙无定所,往来无定规,亦不为国。盖为国之正义,无他,庶人行事,常服君上,居住必有定所,且有地土、疆界,归其自主。此三者缺一,即不为国矣。

有时同种之民,相护得存,犹不成为国也。

盖数种人民,同服一君者有之,即如奥地利、普鲁士、土耳其三国,是也。

一种人民,分服数君者亦有之,即如波兰民,分服奥、普、俄三国,是也。(第25~26页)

君之私权,有时归公法审断,即如国君,私自置买继续基业等权,或与他国之君民有关涉者,则公法中,有一派专论此等权利也。

民人与民间之会,无论公私,有时亦同归公法审断。盖有权利,与他国君民有关涉也。公法,即有一派,专论人民之私权,并各国之律法,有所不合者。然公法之主脑,即诸国之互交直通也。

君国通用若君权无限,则君身与国体无别。法国路易十四所谓“国者,我也”。此公法之所以君国通用也。然此二字之通用,不拘于法度。盖无论其国,系君主之,系民主之,无论其君权之有限、无限者,皆借君以代国也。(第25~27页)

凡自主之国相待,操权有二:曰自有之原权;曰偶有之特权。

夫国之所以为国者,即因其为自主,而有义之当守,有权之可行也。此所谓自有之原权,盖不出于事,不为事所限。若自主之国相待,因事而得权。此所谓偶有之特权。盖有事而生,无事而没焉。皆惟自主之国所可有,然非其所常有,乃遇事得之也。即如战时,致战者,得战权;战毕,则战权自没。(第57页)

凡自主之国,制律定己民之分位、权利大等情,并定疆内产业、植物(双行小字:所谓植物者,即如房屋、田亩,不能移动之类,不独树木然也)、动物,无论属己民、属外人,皆得操其专权。

然民或有产业不在本国者,或有在他国立契约、写遗嘱等情,或在他国有亲人死而无遗嘱本身继之。如此,则一民并服二三国之法,其故土,或其所居之地,固服之;其产业所在之地,亦服之;其契约所写所成之地,又服之。

其服故土也,则直自始生之日,至弃绝本国而后已。至于产业所在之地,契据所写所成之地,则虽云不尽服其法,但就事而服之也。在外国有产业者,称为不住之地主;在外国写成契据者,称为暂住之人民。(第77~78页)

【名言佳句】

天下无人能定法,令万国必遵;能折狱,使万国必服。然万国尚有公法,必统其事,而断其讼焉。或问此公法,既非由君定,则何自其来耶?曰:将诸国交接之事,揆之于情,度之以理,深察公义之大道,便可得其渊源矣。(第5页)

夫国之所以为国者,即因其为自主,而有义之当守,有权之可行也。(第57页)

自主之国,本皆平行均权,其后等级判高低、名号分尊卑、礼款别轻重者,盖有特条明许之,或由常行以为默许之。(第124页)

(蒋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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