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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形态与分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企业法律形态必须是法律上确认的企业表现形式。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企业法律形态主要有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国有企业等。根据这一标准,企业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不能作为权利主体的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般被确认为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在法律上不能脱离其出资人而独立。

二、企业法律形态与分类

企业法律形态是指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或者说是企业形态的法律表现。目前我国的企业形态可分为普遍企业形态和特殊企业形态。

前者是指按产权责任形式和管理形式划分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这三种企业形态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适用的现代社会的主要企业形态,反映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分别具有独特地位和作用,可以概括所有的企业类型,因此称为标准形态。

特殊企业法律形态是基于特殊立法目的,分别依据某种特殊标准所划分的企业形态。特殊企业形态往往是和特殊国情、特殊经济发展阶段或者国家特殊的经济政策相联系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因此,普通企业形态和特殊企业形态并存,并各自发挥独特的作用。

企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可以按照社会形态划分,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划分,按照企业的法律性质划分等。

1.从经济意义上对企业进行分类

尽管企业是现代法律用语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但它最早却是一个经济学中的术语。“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和经济现象,首先出现和反映在直接以经济生活为研究对象的经济领域。这是自然而然的。”[5]企业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和共同发展的结果,因此,不同的企业因其经济方面的差异而表现出许多特征。按照企业的社会经济形态划分,可以分为资本主义企业和社会主义企业;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划分,企业可以分为国家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也可以分为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按照所属经济部分划分,可以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按照规模的大小划分,企业可以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可以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按照竞争和垄断的程度划分,可以分为竞争性企业、非竞争性企业或垄断性企业;按照生产要素的构成和聚集程度分,企业可以分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和知识密集型企业等。

各国关于企业形态的划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产生新的形态,淘汰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企业形态。对企业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如果是为了考察不同社会形态,那么就应按照社会经济形态对企业进行分类;如果是为了对市场竞争进行考察,那么,就应按照竞争和垄断的程度或者企业的规模大小进行分类。从我国企业的历史情况看,主要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为划分标准。目前,中国企业的类型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下的企业、联营形式的企业(既包括同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联营,也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联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实践证明,这种分类方法越来越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从法律意义上对企业进行分类

由于企业对于不同上市组织的兼容性,他已不仅限于经济领域,逐渐的为法学家和立法者们所接受,成为法律领域,特别是商法范畴中的一个重要概念。[6]企业法律形态是指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企业法律形态是企业的一种表现形式。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为了适应其某项经营活动的需要,总是以一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出来,如公司就是适应现代化社会生产方式的企业的一种组织表现形式。二是企业法律形态必须是法律上确认的企业表现形式。一般地说,世界各国都会从法律上对企业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企业所选择的企业形态只能是法律上规定的形态,而不能是随心所欲创造的企业形态。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企业法律形态主要有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国有企业等。各国有关企业方面的法律,对各种企业在法律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按照企业的主体法律资格即企业的法律地位分类。企业的法律资格就是企业的法律地位,通常是指企业在参与财产流转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这个标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企业法律形态分类标准。各国有关企业方面的法律,对各种企业的主体资格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标准,企业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前者是在法律上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后者是在法律上没有主体资格的企业。这种分类可以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法人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即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依法设立。作为法人的公司,发起人必须依照商法典或公司法中关于设立公司的规定设立。无论是哪一种公司,其设立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发起人、注册资本和公司章程。二是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作为权利主体的本质体现。法人企业的权利能力是指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企业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决定于章程规定的经营活动范围和成立企业的目的。法人企业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它的范围受到企业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三是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出资人按照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不能作为权利主体的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般被确认为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在法律上不能脱离其出资人而独立。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作为权利主体与其他主体发生关系时,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也可以用独资企业的名义,但是所有的后果都要由出资人负责。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人一般为出资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他们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授权限定范围内,与其他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当非法人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时,出资人或合伙人则应以自己的所有财产进行清偿,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担财产责任的方式均为无限清偿责任或负连带清偿责任。

(2)按照企业的组织方式即企业出资方式和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按照这一分类标准,企业又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这种分类标准一般为资本主义国家采用。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这个社会的基础,因此,按照所有制的形式进行分类没有任何意义。财产所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所有人可以决定投资方式和投资方向,并自负其责。

(3)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划分,企业的形态可以分为私人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企业。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分类标准。在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生产力水平发展不平衡,经济成分的来源比较复杂,形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又按照企业的不同所有制形式进行立法,因此,这种分类标准在我国的立法中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分类标准便显出了明显的不适应。根据目前我国企业形态的状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应该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关于企业形态分类的立法经验,采取以企业法律地位的分类标准为基础,以所有制形式标准为补充的企业形态分类标准,建立我国的新的企业形态法律体系。

企业的法律形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包括企业不同方面的形态,如企业组织方式、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企业经营方式和企业的法律资格等方面的内容。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其企业法律形态的构成是不同的,即使是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由于各自不同的习惯和需要,企业法律形态的构成也往往有不同之处。企业选择何种法律形态,一般要取决于设立企业的目的和宗旨,同时也会受到法律关于设立企业条件的规定、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及出资人和企业财产责任形式的规定的制约。企业法律形态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转化,如企业组成人员发生变化、财产构成发生变化、私有企业的国有化或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等。

人类社会的商品经济大致分为以个体小生产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和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则经历了自由市场经济和国家与市场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形态演变经历了家庭——行政性公司——古典企业——现代企业的演变历程。这种演变形成了三大突破:一是企业取代家庭成为社会生产最基本的组织单元;二是企业的性质摆脱了行政性而走向经济性;三是法人的“面纱”使法人财产和人格同其成员的财产和人格分离开来,法人具有社会实在性和独立性。[7]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形态的演进并不构成后者对前者的完全否定,而是形成一个以公司等法人企业为主导,辅之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行政性的国有企业等多元化的生产经营体系。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转型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制度是这一目标的基石。因此,我们必须要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来完成市场主体的重新构建,改变国家在社会化生产中的总指挥角色,确立企业在社会分工协作系统中的独立元素的性质,形成以公司等法人企业为主导,兼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行政性的国有企业等多元化的生产经营体系。所以企业法律形态问题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法律形态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同时也为国家实施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提供客观现实对象。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对市场主体的生成极度渴求,企业的划分标准逐渐突破了所有制标准,而以企业的资本形态、投资人的责任形式为标准。相应地,企业法律制度从人格、资本与责任等方面确认主体的成立、治理结构、一般责任,形成典型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市场化的企业组织法。这些立法成果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具有重要意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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