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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的分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义务性规则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这种规则所做出的指示是明确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不能自行更改或违反。依据法律规则的不同功能,可将其划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的非确定程度,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则。非确定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所涉事项的事实要件和法律效果,需要引用其他规则或法条才能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可以对法律规则作各种分类,除了前述的实体性规则、确认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之外,法律规则还存在以下几种主要分类。

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来看,可以将其分为三种: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或责任,义务主体假如不履行相关的义务或责任,就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义务性规则通常用“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用语。其还可再划分为禁止性规则与命令性规则。在古代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主要是义务规则。以导读材料案例2为例,北齐后主和北周武帝要求适婚男女“必须”嫁人或成亲的法律规定,直接对特定人群设定了必须从事某种行为的义务,若有违反则予以制裁,因此是典型的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者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意义,是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构筑、变更或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和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并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了一定的选择自由,它通常用“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的干涉”、“不受……的侵犯”等用语。在导读材料案例2中,清朝的法律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即可结婚”,未曾有不结婚则予制裁的规定,这意味着适婚者有选择结婚或不结婚的自由或权利,因此是一条授权性规则。在现代社会,授权性规则的比重和地位都日趋上升。

权义复合规则是指某条法律规则既规定权利又规定了义务,或者说,它是一条兼有权利和义务属性的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在国家机关的行为规范中较为常见,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中也有这类规定,例如宪法关于教育、劳动和服兵役的法律规定,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我们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这种规则所做出的指示是明确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不能自行更改或违反。一般而言,公法规则(如刑法、诉讼法)大都是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法律允许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协商或自行决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的内容。私法规则大多数是任意性规则,它们授权法律关系主体为自己设定、变更或取消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体现为国家赋予主体某种自由或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任意性规则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多,其调整领域也会不断得到扩展。

依据法律规则的不同功能,可将其划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的行为方式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则,其功能在于调适、控制人们的行为,使后者符合法律规则所确定的行为模式。从时序上讲,在调整性规则出现之前,它所欲调整的相关行为就已经存在了。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与调整性规则相反,构成性规则所确立的行为是开创性的。只有当构成性规则出现之后,规则所指向的行为才能开展或有效进行。构成性规则大都是根本法和组织法。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审判组织、审判程序方面的规定,就是典型的构成性规则。离开这些审判规则,就谈不上有效、合法的诉讼行为和司法活动。

按照法律规则的非确定程度,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那些明确规定了所涉事项的事实要件和法律效果,不需要其他规范辅助说明或解释就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则。

非确定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所涉事项的事实要件和法律效果,需要引用其他规则或法条才能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非确定性规则包括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确定规则的内容,而是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具体设定其内容的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不作规定,而是指示援用已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规则。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规则的非确定性,只是指具体的权利义务不确定,而不是说指示不确定。如果一条规则无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指示,那么它就不再是规则,而是标准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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