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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分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程序的分类法律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程序法规范。程序法[2]的调整也是规范性法律调整,因而法律程序不像民俗习惯、宗教典礼、社团仪式那样任意、松散。非正当程序公开确认程序上的特权,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程序中是有差别待遇的。近代以后的程序法反对神权,摒弃了古代程序的荒唐的神意色彩,逐渐确立了科学的程序制度。当代法律程序继承并发展了近代以来的程序科学性。

二、法律程序的分类

法律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程序法规范。它可能集中在一个程序性的法典,也可能散布于各种实体法文件。程序法[2]的调整也是规范性法律调整,因而法律程序不像民俗习惯、宗教典礼、社团仪式那样任意、松散。它与法的实体规定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和规范性。它作为一种行为模式是被反复适用的,当违反这种行为模式时,也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一旦是法律明确了的行为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即使它们具有浓厚的形式色彩,仍然是与实体法具有同等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法律程序最基本的分类是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把程序分为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审判程序(大致分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合宪审判四种)、调解与仲裁程序,[3]等等。原来基本上属于政治活动的选举,在近代以来也成为法律程序的重要形态。其实程序的类型还不限于此,诸如公共问题决策程序等法律程序类型在现代社会活动中具有普遍性,在经济生活中,随着市场活动日益制度化,市场行为的程序不断增加。

此外,程序可分为正当程序与非正当程序。正如法律存在善恶之分,程序也存在优与劣、善与恶的问题,这涉及法律程序的价值问题。

非正当程序与正当程序从历史形态来讲,也可以称为专制式程序和民主式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1)出发点不同。非正当程序以专制为出发点,正当程序以民主为出发点。(2)程序中权力与权利地位不同。非正当程序是为了约束权利,而不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正当程序有显著的“控权”本质和功能。(3)有无差别对待。非正当程序公开确认程序上的特权,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程序中是有差别待遇的。(4)公开程度不同。非正当程序以秘密为特征,正当程序以公开为本色。(5)科学性程度不同。程序科学性是指:程序与目的的有无联系、程序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要求、是否有效以及程序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益情况。非正当程序常常是“巫术”程序(德国思想家韦伯称古代程序为以巫术为基础的程序),程序被神化了,立法程序是君权神授、诉讼程序装神弄鬼,搞“神判”、“天罚”、“占卦”等。尤其是证据方面的神示证据、神明裁判。近代以后的程序法反对神权,摒弃了古代程序的荒唐的神意色彩,逐渐确立了科学的程序制度。当代法律程序继承并发展了近代以来的程序科学性。比如从近代的自由心证到现代的唯物辩证证据方法,是程序科学性的一大发展。(6)文明程度不同。非正当程序与古代法的落后相适应,在程序上表现为无知和野蛮。近代以后,特别是正当程序实现了诉讼程序应有的文明,它采取必要的息讼止争手段,即使是程序性强制措施也都是以诉讼文明为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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