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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为了更好地把握正当程序的内涵,我们拟从五方面来分析其基本特征。正当程序要求决定者有意识地暂时忘却真正关心的实质性问题。正当程序要求“公正必须首先是看得见的公正”。程序就是为了沟通意见并使意见达成一致。现代法律程序中的知情权、辩论权和听证权等,也都来源于这一原则并被归结为“意见交涉”。这一特点与正当程序其他的特征是互相依赖的。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

为了更好地把握正当程序的内涵,我们拟从五方面来分析其基本特征。

(一)角色分化

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行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11]。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中,决定权并不完全集中在程序的某一个参加者身上,也不集中于某一个环节,而是将其分解于程序的整个过程之中,即通过角色分派体系来完成决定。法官、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陪审员、证人、鉴定人等等,组合成司法程序的角色体系,并在其中扮演着各自的角色,他们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牵制。这些角色的定位和行为,体现在法律上,便是各种各样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程序中的角色分化以后,每一个角色都是以一个符号的形式存在。从法官的角色要求来看,法官只应知道戴着原告、被告等“面具”的抽象当事人,而不需要认识“面具”里的具体个人。程序中的角色分化,对法官、律师等角色提出了更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

(二)有意识地阻隔

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对法律外的目标的过早的考虑和把握。其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恣意,二是为了在结果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障程序中的选择自由。

程序的对立物是恣意。正当程序要求决定者有意识地暂时忘却真正关心的实质性问题。也就是,决定者需要有意识地避免自己先入为主的观点,有意识地忽略案件当事人的实际身份,有意识地淡化对实体内容和结论的急切追求。正是这样,程序才具有克服任性和恣意的特性,从而把纠纷的解决和决定的作出,建立在“结构化”和“一般化”的制度之上。

在程序中,结果的未知性(不确定性)可以确保程序参加者的选择自由。基于利害关系,预期结果的未知性能够调动程序参与者角色活动的积极性,程序如同一个可供自由表演的舞台,在规定的程式中,容许参与者追求其最大利益。因此,程序其实是一个可变而又可控的行为结构。就如卢曼(C f.N.Luhmann)所谓的“在某些容忍的界限内接受内容上尚未确定的决定”[12]。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引起多数人的兴趣。

(三)直观的公正

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案件的事实与程序的事实,客观的真实与程序的真实是不同的概念。尽管检验客观的真实的方式与途径有许多,但时间本身也是客观的,过往的事件无法重复。所以一定意义上说,结果是否合乎客观真实是难以检验的。正当程序要求“公正必须首先是看得见的公正”。“看得见的公正”就是程序的公正。既然结果是否合乎客观真实是难以检验的,那就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例如,进行诉讼而遭至败诉的一方虽然对判决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慎重地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会失去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的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13]

(四)意见交涉

当事者有权利进行意见的讨论、辩驳和说服,并且是直接参与、充分表达、平等对话,达到集思广益促进理性选择的效果。一般来说,程序起始于纠纷,而纠纷的本质是关于问题处理意见的矛盾。如果意见相同也就不存在纠纷。程序就是为了沟通意见并使意见达成一致。

西方古老的“自然正义”就包含着“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的原则,后来发展成为在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notice)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听证(hearing)的权利。现代法律程序中的知情权、辩论权和听证权等,也都来源于这一原则并被归结为“意见交涉”。这一特点与正当程序其他的特征是互相依赖的。如果程序并没有分化为对立面的设置,则交涉无从谈起。程序参加者如果缺乏立场上的对立性和竞争性,这种意见的发表也毫无意义。当然,程序中的对立竞争并不排斥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对立的各方仍然具有统一性。所以,正当程序也内涵着制度性妥协的机制。总之,正当程序营造了一种特定的时空和气氛,用来保证程序参加者根据证据资料和预定规则进行直接、充分、平等的对话。其好处在于使各种不同的利益、观点和方案均得到充分比较和推敲,都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和斟酌,从而实现优化选择,使决定做得最为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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