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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的特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正当程序的特征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是一种有价值倾向的程序,即所谓正当的程序,以示区别古代的法律程序和现实生活中的非正当程序。为了把握正当程序的内涵,我们拟从五方面来分析其基本特征。“看得见的公正”就是程序的公正。现代法律程序中的知情权、辩论权和听证权等,也都来源于这一原则并被归结为“意见交涉”。所以,正当程序意味着建立制度性妥协的机制。

一、正当程序的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是一种有价值倾向的程序,即所谓正当的程序,以示区别古代的法律程序和现实生活中的非正当程序。为了把握正当程序的内涵,我们拟从五方面来分析其基本特征。

(一)分化在正当程序中占据重要位置

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12]。程序中的决定者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即通过角色分派体系来完成决定。程序参加者在角色就位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法官、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陪审员、证人等等,都参与决定的过程,而不是由法官一人(方)决定。程序中的角色分化后,每一个角色都是以一个符号的形式存在,而法官这种角色的分化结果,则是他们的高度职业化,程序的结构主要是按照职业主义的原理形成的,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他们的行为更为专业化、合理化、规范化。

(二)有意识地阻隔

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对法律外的目标的过早的考虑和把握。这样做的目的首先是为了防止恣意;其次是为了在结果未知状态下确保程序中的选择的自由。

程序的对立物是恣意[13]。正当程序要求决定者有意识地暂时忘却真正关心的实质性问题。在程序中,“法律的重点不是决定的内容、处理的结果,而是谁按照什么手续来作出决定的问题的决定。简单地说,程序的内容无非是决定的决定而已”[14]。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决定者对自己观点的抛弃,对实体内容结论方面的故意地忽略,对案件当事人实际自然身份的置若罔闻。在这样的情况下,程序具有超越个人意思和具体案件处理的特性。在程序中法律的行家里手考虑的都是法律问题,即使有必要作道德、经济等事实方面的考虑,也都严格限制在程序之中。这就带来两方面的效果,其一是决定过程中的道德论证被淡化,其二是先入为主的真理观和正义观暂时被束之高阁。

(三)直观的公正

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案件的事实与程序的事实,客观的真实与程序的真实,它们是不同的概念。我们知道,检验客观的真实的方式与途径有许多,诸如证据的充分,我们固然希望结果得到直接的支持,但是事实并不如此发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结果是否合乎客观真实是难以检验的。正当程序要求“公正必须首先是被看得见的公正”[15]。“看得见的公正”就是程序的公正。既然结果是否合乎客观真实是难以检验的,那就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16]。例如,进行诉讼而遭致败诉的当事人虽然对判决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慎重的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的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17]

(四)意见交涉

当事者有权利进行意见的讨论、辩驳和说服,并且是直接参与、充分表达、平等对话,达到集思广益促进理性选择的效果。一般来说,程序起始于纠纷,而纠纷的本质是关于问题处理意见的矛盾。如果意见相同也就不存在纠纷。程序就是为了沟通意见并使意见达成一致。

西方古老的“正当程序”的原义就包含着“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的原理,后来发展成为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notice)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hearing)的权利。现代法律程序中的知情权、辩论权和听证权等,也都来源于这一原则并被归结为“意见交涉”。如果程序并没有分化为对立面的设置,则交涉无从谈起。程序参加者如果缺乏立场上的对立性和竞争性,这种意见的发表形式就变质了。以审判为例,其最突出的外观形态是矛盾的制度化,问题以对话和辩论的形式处理,容许互相攻击,这使得社会中形形色色的矛盾和冲突有机体在浓缩的、受到控制的条件下,以另一种方式显露出来。当然,程序中的对立竞争并不排斥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对立的各方仍然具有统一性。所以,正当程序意味着建立制度性妥协的机制。正当程序营造了一种特定的时空和气氛,用来保证程序参加者根据证据资料和预定规则进行直接、充分、平等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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