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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的要素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正当程序的要素综观现代各种程序的运行,要达成其基本的目标、价值标准,就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构成要素。正当程序是高度制度化的程序,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设置有严格要求,这就是当事人的相互对立或竞争关系。对于一个事项的决定者来说,足够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这里的“足够”意味着信息的量和质两个方面。程序结论的确定性是法律形式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正当程序的要素

综观现代各种程序的运行,要达成其基本的目标、价值标准,就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构成要素。就绝大多数程序类型来看,正当程序必须具备:对立面、决定者[18]、信息、对话、结果。

(一)对立面

对立面是指存在复数的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正当程序是高度制度化的程序,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设置有严格要求,这就是当事人的相互对立或竞争关系。当事人在社会生活的相互行为和关系中产生意见分歧或利益冲突(程序开始于冲突一方的申请[19]),程序是这种行为和关系的进一步延续,并且,程序通过当事人的相互行为和关系而得以实现。当事人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当事人的利益或意见必须是相互对立或相互竞争的关系。这些利益和意见如果不是相互冲突或相互竞争的关系,则不符合正当的程序。也正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竞争,才使得各方利益的协商和让步成为可能。对立的各方在程序中同时具有了妥协的机会。

(二)决定者

决定者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正当程序对于决定者最重要的要求则是“中立性”。英国“自然公正”两项要义之一就是强调决定者的中立问题,在正式制度中它表现为回避权的设置。按照戈尔丁的标准,包括“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20]三个方面。这项要素的内容还包括决定者的选择(通常这同时意味着解决方式的确定)、资格认定等。

(三)信息与证据

信息是指待决事项相关的事实、知识、资料和根据等等。对于一个事项的决定者来说,足够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这里的“足够”意味着信息的量和质两个方面。从质上来讲,信息必须是多样化、合法化、公开化的。首先,程序中的信息应该是多样化的,这就要求信息来源的多元化。否则信息来源于一个方面就容易造成偏听偏信。比如立法程序中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单方面提供立法资料信息,显然不妥[21]。还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一方的意见。其次,程序中的信息应该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有合法的来源(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再次,信息的公开化是指在公开的程序中提交或传达的。程序的设置应当有利于当事者获得对方的证据信息,从而进行信息比较和估计[22]。证据必须是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和传达[23]。信息的处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决定者来说,能否正确处理信息直接关系到他能否作出正确的决定。

(四)对话[24]

对话是指程序主体(特别是在对立面)之间为达成合意而针对争论点所开展的意见交涉方式。合意“不是你好我好的乡愿,而是求大同、存小异的有原则的自愿”。纠纷的解决其实就是使关系恢复正常的过程,辩论等都是为了获得纠纷的结论而使用的一种对话手段。人们通常在听到与自己观点相左的意见时,总是会反思一下自己的想法,棚濑孝雄说尤其当有义务就自己的观点向对方进行合理的说明时,这种反省作用会更加明显。[25]这种对话意味着当事者必须诚实地向对方说明自己主张的合理根据。在程序中,“说明义务被高度规范化,任何强词夺理或以各种借口避免说明的行为都不能被允许,完全有可能在理想状态下展开自由而理性的对论”[26]

(五)结论

这是指程序中产生的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作出的最终决定。任何程序的目的和功能是解决纠纷的决定的形成,这是程序的最后环节。正当程序要求在强制方式下形成的结论,必须说明理由[27]——即说服决定者主观思想的东西以及说服其他人的那些东西[28]。无论它的形成是以合意抑或强制为方式,都要求在公布之时起具有强制力、既判力和自我约束力。除非依法进入另一程序,否则这个结果是不能撤回或变更的。程序结论的确定性是法律形式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正像“说过某句话”、“签过字”所带来的效果一样,正是韦伯所说的一种“采取某种特定的、其意义永远固定的象征性行动,这意味着最严格方式的法的形式主义”[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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