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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对人身自由的保障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宪法规定,不得强制任何人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意大利宪法规定,对人身自由受到任何形式限制的施以任何肉体和精神上的暴行,均应受到惩处。日本宪法规定,对任何人的行为在其实行当时已经判处无罪者,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正当法律程序内容,主要体现为程序性的方面。

二、正当法律程序对人身自由的保障

1.无罪推定

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第6条规定,“凡受刑事罪的控告者在未经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1982年的加拿大宪法第11条规定,“除非在行为或者不作为时,根据加拿大的法律或者国际法,该行为或者不作为已构成犯罪,或者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犯罪的情况外,不得由于任何行为或者不作为被认定为有罪”;意大利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在最后定罪之前,不得被视为有罪”;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9条规定,“每个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经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证实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认之前均为无罪”;日本国宪法第39条规定:“对任何人的行为在其实行当时为合法或已经判处无罪者,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2.告知逮捕拘留的理由及受指控的罪名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的权利。加拿大1982年宪法规定,每个人在被逮捕或者拘留时都享有迅速被告知逮捕或拘留的理由的权利;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毫不迟延地被告知受指控的特定的犯罪的权利。日本宪法规定,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外,如无有权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示犯罪理由的逮捕证,对任何人不得逮捕。英国1998年的《人权法案》规定,被逮捕的任何人应以他所能了解的语文立即告知以被捕理由及被控罪名。凡受刑事罪的控告者享有立即以他所能了解的语文详细地告知以被控的性质和原因的最低限度的权利。

3.迅速且公开的审判

凡是处于被怀疑从事了犯罪行为地位而受到逮捕和拘留的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法院的审判,以免由于不合理的、尤其是超期羁押而造成被逮捕或拘留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英国法律谚语中“长期不审判就等于否定审判”的说法就很好地表达了这一理念。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在法律划归管辖的法庭上并有相应的法官审理其案件的权利。”日本国宪法第37条规定:“对于一切刑事案件,被告人均有接受公正的法院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

4.获得律师帮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规定,凡受刑事罪的控告者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中,包括由他本人或由自己选择的法律协助进行辩护,或如果他无力支付法律协助的费用,则为公平的利益所要求时,可予免费。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

加拿大1982年宪法规定,每个人在被逮捕或者拘留的时候都享有毫不迟延地聘请和通知律师,并且被告知享有此项权利的权利。

俄罗斯宪法规定,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高水平的法律帮助。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帮助是免费的。每个被监禁人、关押和指控实施犯罪的人,从其被监禁、关押或起诉时起即有权利得到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日本宪法规定,如不立即告知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任何人不得拘留或拘禁。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人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提供之。

5.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

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加拿大1982年宪法规定,关于刑事的与刑罚的诉讼,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不得被强迫在控告本人犯罪的诉讼中作为证人的权利。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证人,有权不让所提出的任何显示有罪的证据在其他任何诉讼程序中被用来指责该证人犯罪。[3]

俄罗斯宪法规定,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对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亲属作证。

日本宪法规定,不得强制任何人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任何人如对其不利的唯一证据为本人口供时,不得定罪或科以刑罚。

6.质证权

所谓质证权,是指被告享有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其中也包括法庭既要采信对被告不利的证据,也要采信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以便能够准确地判定被告行为的性质。

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规定,受刑事罪的控告者享有下列最低限度的权利:讯问不利于他的证人,并在与不利于他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使有利于他的证人出庭受讯。

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

日本宪法规定,刑事被告人享有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并享有使用公费依强制程序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

7.禁止酷刑

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规定,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科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1998年的人权法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加以酷刑或受非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惩罚。

美国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规定,不得要求缴交过量的保释金或判处过重的罚金,也不得判处残酷而非同寻常的刑罚。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刑罚。

加拿大1982年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残酷的和异常的处理或者刑罚。

德国基本法规定,被拘留者不得受精神上和肉体上的虐待。

俄罗斯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应遭受刑讯、暴行、其他残酷的或有损人格的对待或处罚。任何人未经自愿同意不得经受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意大利宪法规定,对人身自由受到任何形式限制的施以任何肉体和精神上的暴行,均应受到惩处。

日本宪法规定,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残酷刑罚。

8.禁止双重危险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肉体的危害。

加拿大1982年宪法规定,如果已经终局性地被宣告无罪,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如果已经终局性地被认定有罪并且为了该犯罪受处罚,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或者被处罚。

德国基本法规定,任何人不应为同一行为而根据一般刑事立法受一次以上的惩处。

俄罗斯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

日本宪法规定,对任何人的行为在其实行当时已经判处无罪者,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正当法律程序内容,主要体现为程序性的方面。而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还表现为实质的方面,主要是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禁止剥夺公民权利和禁止含糊其辞的立法。

美国宪法第1条第9项第3款和第10项第1款禁止各州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何谓“溯及既往”的法律,最高法院在1798年的“卡德尔诉布尔案”中加以了界定:一是对行为时无罪的行为,事后加以惩罚的法律;二是事后加重刑罚的法律;三是事后变更刑罚的方式,使犯人受较重方式的刑罚;四是为使犯人陷入于罪而在事后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4]

美国宪法第1条第9项第3款和第10项第1款规定,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最高法院在1867年“康明斯诉密苏里州案”中,对何谓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加以了解释:“‘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是指未经司法审判而施加惩罚的立法。如果所施加的惩罚轻于死刑,该法案就被称作带来痛苦和刑罚的法案。在宪法的语境下,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就包括这类法案。”[5]据此定义,最高法院裁决内战结束后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因为这些法律未经司法判决就剥夺了发生叛乱的南部各州一些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利,属于剥夺公民权利。

禁止含糊其辞的立法是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决提出的正当法律程序对刑事法律实体内容的要求。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禁止根据不能被人们合理理解的禁止性规定对其进行刑罚处罚,因为人们无法预见有关司法当局对这一含混的规定将作出怎样的解释。因此,这种不确定性是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要求的。[6]然而,就法律中所使用的文字而言,清晰与模糊总是相对的。为此,最高法院也认为,刑法中的专业术语,或者是普通法上的惯常用语,虽为非专业人士难以准确把握,但在法律中的使用不会产生歧义,因而不能说是含糊其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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