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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态的选择及其法律风险与防范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反映了不同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因此,不同企业组织形态的法律风险及后果不一样,投资者应对涉及企业组织形态相关联的知识点有基本的了解。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综合比较,本书认为,就企业组织责任形式选择,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并应清楚其防范技巧和方法。

现代经营社会中,经营组织形态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又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此相对应的还有子公司、分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反映了不同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因此,不同企业组织形态的法律风险及后果不一样,投资者应对涉及企业组织形态相关联的知识点有基本的了解。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还要考虑各种不同企业形式的区别,进行优劣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除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外,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是投资人个人所有。

2.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人共有。

3.公司制企业是法人财产权,即公司所有。

1.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分配红利的,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

2.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转让:除限制期内,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此外,涉及各种组织形态的区别还包括设立的条件、程序、费用均有不同要求,以及企业存续期限、对投资人的要求、出资形式等也不一样。

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综合比较,本书认为,就企业组织责任形式选择,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并应清楚其防范技巧和方法。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对产业、行业要求不明,盲目选择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如诊所律师事务所等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不能成立公司;而造价咨询、工程建设、房地产等因其自身的特质,涉及较大风险或者管制需要则只能以公司的形式出现。

3.法律后果:企业设立申请无法获批,造成企业设立成本的增加。

4.防范技巧和方法:在拟设立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咨询相关管理部门,确保企业形式与法律法规政策相符合。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资金不足却坚持选择不适当的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违法手段追求较高级的法律形态,如借款需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需要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此类公司不但有最低注册资本数额限制,而且不允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必须是实缴资本,投资人因暂时资金不到位,采取拖延出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方式。

3.法律后果:(1)发起人须补足出资,缴纳罚款,以及承担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2)公司面临罚款、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2)用变通的形式暂时开展业务,等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注册变更。如借款需要可以通过民间借款(个人借贷)先开展业务,或以没有准入限制的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业务,条件成就时再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业务的可以成立普通担保公司开展非银行担保业务,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可以以个人名义联保等,条件成熟时再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发起人条件不符错误选择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1)发起人人数超过有限责任公司限制;(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拟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3)金融等特殊行业的发起人不具备法律要求的资格。

3.法律后果:企业设立申请无法获批,造成企业设立成本的增加。

4.防范技巧和方法:在拟设立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咨询相关管理部门,确保发起人条件与法律法规政策相符合。

法律风险四

1.风险名称:缺乏综合考量而选择不适当的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对出资人责任大小、税负、企业组织正式化程度、存续期限、运营成本、股东对企业财产的控制权、股份权益转移自由度等因素缺乏综合考量,选择了不适合企业组织经营发展和发起人利益的企业形态。

3.法律后果:(1)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负债承担过高的无限连带责任;(2)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需要转移股东权益时受到其他合伙人的阻碍;(3)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管理成本、税负过高导致效益受损。

4.防范技巧和方法:综合考量出资人的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当的企业法律形态。例如,初创业又比较保守的,可以考虑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为将来融资需要则可以选择融资相对容易的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如果没有资金方面的忧虑,且又可以绝对掌控企业,则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比较合适。

法律风险五

1.风险名称:子公司、分公司选择不当。

2.表现形式:(1)新增业务的收益能力不足而选择子公司;(2)新增业务风险较高而选择分公司。

3.法律后果:(1)子公司亏损无法通过母公司盈利来弥补;(2)分公司承担过高债务或其他风险导致母公司承担过多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综合考量新增业务的盈利能力和潜在风险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法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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