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设立债权人会议能使所有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充分发表意见,又能代表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统一的意见表示。其职能是监督破产过程,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领导下,从事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监督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和整顿方案等。债权人会议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自动消灭。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根据《破产法》第13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包括三种:(1)普通债权人。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依法都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比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他们可以是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没有表决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才有表决权。(3)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破产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向债权人、债务人的通知和公告中,应明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同时又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期满三个月后,在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应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在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除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外,其后是否应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于下列几种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在清算组织要求时召开;在占有财产担保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认为被通过的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同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情况包括:程序违法,如无会议召集权的人召集了会议、没有表决权的人参加了表决等;实体内容违法,如决议内容损害了某些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人民法院经对债权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决议确实违法的,可以裁定予以撤销,并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如果认为决议合法,则裁定驳回债权人申请,并维持债权人会议决议。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债权核查。
2.表现形式: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进行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可能存在仅进行形式审查的风险。
3.法律后果:债权不真实存在或债权数额有差异的,均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4.防范技巧和方法: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应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及强制执行期间、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监督管理人。
2.表现形式:管理人实施的处置资产的行为,如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没有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3.法律后果:管理人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
4.防范技巧和方法:虽然管理人实施的处置资产的行为只有报告的义务,而无须其他机构,包括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批准,但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会议应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通过以下方式对管理人行使监督权利:(1)有权随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的状况,并有权随时要求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所管理的财产的情况;(2)监督管理人的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3)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不能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时要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同样不能拒绝回答;(4)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应当还体现在事后救济上,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的行为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行为予以撤销。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会议表决权。
2.表现形式: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对与自己利益无关的债权人事项进行表决。
3.法律后果:表决结果可能不能准确反映债权人的意志。
4.防范技巧和方法:对于会议表决权,应了解以下几点:(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和解及破产重整没有表决权,对其他事项都有表决权;(3)如果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对债权人委员的选举,不宜一次性地对全体委员的同意与否表决,应逐一表决;表决宜为对同意的举手,对于不同意的,可以设置不同意的表决,也可以不设置,因为决议的通过一般要过半数同意,至于弃权和不同意的,对决议是否获得通过的计票,结果是一样的。对于表决方式,除非有足够的理由,否则应按通常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如同意的举手,这样有利于人们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尽可能地减少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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