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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分类与法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文化的分类与法系世界各国法律文化之间既有差异性,又有相似性,这就构成了法律文化分类的前提。一是以法律文化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为标准,可以将从古到今的各种法律文化分为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位模式两类法律文化。这种类型的法律文化是较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文化传统的产物,并对社会存在施以反作用。法律文化的分类与法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法律文化的分类与法系

世界各国法律文化之间既有差异性,又有相似性,这就构成了法律文化分类的前提。一方面,各国的法律文化是在该国的法律实践之中形成的,具有其民族性,因而彼此之间就具有差异性。无论是法律文化的价值因素,还是法律文化的形式因素,都是长期法律实践活动的产物,带有浓厚的民族特征。例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道德教化轻法制的观念、轻视诉讼的观念、重刑罚轻权利保护的观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过程中,影响着人们的法律实践活动,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法律文化,特别与西方法律文化相比具有深刻的历史差异性。另一方面,由于某些国家或民族具有共同的或相似的历史传统,它们的法律文化也具有共同或相似之处。例如,由古希腊法律文化、古罗马法律文化和基督教法律文化有机融合产生的西方法律文化,为西方各国各民族所共享。事实上,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每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都不是孤立的,其法律文化要么会向其他国家或民族传播,要么会受到其他法律文化的影响,从而使某些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文化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比较法学家和法律文化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进行了分类。

一是以法律文化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为标准,可以将从古到今的各种法律文化分为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位模式两类法律文化。一般来说,所谓义务本位模式的法律文化,主要是指在这种法律文化类型中,以义务为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并以差别对待的原则去安排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权利本位模式的法律文化,主要是指在这种法律文化类型中,以权利为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平等对待(无论是实际上还是形式上)的原则去协调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以法律文化在法律价值观上的差别为依据,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个体本位型法律文化与社会本位型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前者的出发点是个人权利,法律的价值在于确认和维护个人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利于个人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秩序。这种类型的法律文化是较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文化传统的产物,并对社会存在施以反作用。后者的出发点是社会整体利益,并以此为目标来塑造个人的形象,个人被视为集体的一员或缩影,社会对于个人具有优先性。这种类型的法律文化,是个体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发展不充分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文化传统的产物。

三是以产生、实现法律规范的基本程序和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文化分成成文法型、判例法型和混合法型法律文化。成文法型法律文化是指在这种法律文化系统中,国家指定专门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多采用法典形式,审判机关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审判,而不参考判例。判例法型法律文化是指在这种法律文化的范型中,国家一般不制定成文法典,审判机关依据有关政策和原则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此即为判例,下级审判机关必须遵从上级审判机关的判例,现时审判必须遵从以往的判例,这就是“遵循先例”原则。混合法型法律文化则是指在这种类型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国家一方面依据法定程序制定成文法典,作为审判的根据,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又核准一些根据新情况作出的判决,成为审判的另一依据。

法律文化的分类与法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以法律的总体精神与法律的形式两种要素的结合,我们可以概括出某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例如,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是“权利本位·判例法”型法,而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则是“权利本位·成文法”型法。用法律文化的两种要素可以更全面地说明一个国家所属的法系的特征。[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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