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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案情简介2005年12月,著名导演陈凯歌执导的影片《无极》在国内各大城市隆重上映。他一面通过媒体向陈凯歌夫妇道歉,但同时仍然认为自己的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而与此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大多认为胡戈侵犯了影片《无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

五、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案例6】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一)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著名导演陈凯歌执导的影片《无极》在国内各大城市隆重上映。与此同时,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胡戈的恶搞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血案)在网络上流传得沸沸扬扬。作为对影片《无极》的恶搞,“馒头血案”以独特的视角评论和荒诞的画面组合让每一个看过的人都忍俊不禁。而正当人们在感慨胡戈天才创意的同时,《无极》的制片人和导演——陈凯歌夫妇认为“馒头血案”侵犯了影片《无极》的著作权并进一步表示要起诉胡戈。胡戈显然没有预料到自己的信手之作居然会掀起轩然大波。他一面通过媒体向陈凯歌夫妇道歉,但同时仍然认为自己的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对于陈凯歌夫妇准备起诉胡戈的声明,社会上大多数的网友包括部分学者出于对胡戈的同情而倾向于支持胡戈,他们认为陈凯歌导演小题大做,胡戈的“馒头血案”只是一种新兴的网络评论方式,甚至有不少学者跨越“馒头血案”争论本身的范围从著作权的保护上升到公民宪法权利的维护。而与此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大多认为胡戈侵犯了影片《无极》的著作权。一时间对于胡戈的“馒头血案”是否侵权的问题,大家众说纷纭。胡戈和他饱受争议的“馒头血案”不但在网络上引起强烈的反响,而且在社会上引发了传统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与新兴的网络评论者之间的权利冲突。

(二)本案所涉及的知识点

1.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其利用。

2.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3.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

(三)我国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10条关于著作权内容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关于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规定。

(四)双方争议

陈凯歌夫妇:胡戈的“馒头血案”是对影片《无极》的歪曲和恶意的讽刺,是对影片《无极》的创作者的不尊重,其行为侵犯了影片《无极》的著作权。

胡戈:自己创作“馒头血案”并没有恶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

(五)对争议的法理分析以及相关启示

1.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电影作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作品,其牵扯到的权利较为复杂,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版权法将电影作品的版权划归制片人享有;法国著作权法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刚好与美国版权法相反,其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一个自然人;德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自然人,但是又规定这些享有电影著作权的自然人在一开始就把自己的经济权利转让给了制片人,由制片人行使电影的著作权。(9)我国的规定与德国较为接近,《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本案中,电影《无极》制片人的落款为陈红,以此判断,陈红为影片《无极》的著作权人。但是由于我国影片的拍摄通常都是由电影公司投资及其制作,因此实际上我国一部分影片的财产权利通常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归属于电影公司。

2.胡戈的“馒头血案”是否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胡戈的“馒头血案”是否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决定其是否侵犯影片《无极》著作权的重要依据。如果严格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胡戈的“馒头血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第一,胡戈的“馒头血案”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上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只限于满足个人使用的目的而不可以扩展至第三人或家庭以及单位。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个人的空间过于狭隘,可以扩展至家庭,但是使用原作品也必须局限在家庭的范围内。胡戈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其制作“馒头血案”是为了锻炼视频剪辑技术,纯属自娱自乐,并且在“馒头血案”中声明“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因此胡戈认为自己没有上传“馒头血案”的故意,是朋友间互相交流导致“馒头血案”在网络上愈演愈烈,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大的影响也完全出乎他的意料,所以被陈凯歌夫妇指责其侵权是委屈的。但事实上胡戈在“馒头血案”制作完成后,一方面将其上传到个人的音频应用论坛,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将“馒头血案”传送给身边的朋友欣赏交流。所以胡戈对《无极》的使用在形式上已经超出了个人使用的范围而扩散到了一个群体,最终导致广泛流传,因此其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第二,胡戈的“馒头血案”也不属于“适当引用”。一部分人认为胡戈是在对影片《无极》进行评论,并引用《著作权法》中的第22条第(2)项的“适当引用”来肯定胡戈的评论方式。事实上,如果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侵权。但是对于引用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其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胡戈的“馒头血案”主要是将影片《无极》的部分片断剪辑之后进行编排组合同时附加上个人旁白而成。“馒头血案”整部片长近20分钟,却有将近17分钟的内容原封不动地源于影片《无极》的镜头片断。胡戈对影片《无极》片段的剪辑利用显然已经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所以“馒头血案”中对于影片《无极》的使用不属于“为了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适当引用。另外,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只是对经济权利的限制,因此不管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还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者说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者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在使用过程中应该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予以尊重。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馒头血案”对影片《无极》的恶搞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其与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中著作权的保护原则相抵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胡戈的“馒头血案”始终逃脱不出侵权的阴影。

3.胡戈的“馒头血案”是否侵犯影片《无极》的改编权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胡戈的“馒头血案”侵犯了影片《无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从精神权利上讲,其歪曲和篡改了影片的内容和情节,破坏了影片《无极》的“同一性”,因此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从财产权利上看,其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复制并上传了影片片段,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部分学者认为“馒头血案”是对影片《无极》的改编,胡戈侵犯了影片《无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事实上,胡戈并没有侵犯影片《无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改编”一词在著作权法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和修改不同,改编一般不改变原作品的中心内容和实质情节,而是通过对原作品表现形式的更改来再现原作品的内容。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或者对原作品进行缩写。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是不改变原作品的内容而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10)反观胡戈的“馒头血案”,其主要是将影片《无极》的剧情内容、人物关系、角色属性进行夸张地修改,从而将一部讲述人生哲理的文艺片改成令人捧腹大笑的喜剧片。但是“馒头血案”由于直接剪辑影片《无极》的镜头片断加以组合,除加入了一些其他的视频镜头和旁白,在表现形式上与原作品基本上一致。“馒头血案”和影片《无极》在内容上大相径庭,在表现形式上却几乎相同。这种改变原作品的方式和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恰恰相反,所以胡戈的“馒头血案”应该不属于对影片《无极》的改编,因而并未侵犯其改编权。

(六)本案启示

一部分学者指出,胡戈的“馒头血案”虽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侵权,但是在美国却属于合理使用,其构成美国版权法上“滑稽模仿”(parody)。“滑稽模仿”又叫“讽刺模仿”、“戏仿”或者“戏谑”,是指滑稽夸张地模仿他人的已有作品。(11)“滑稽模仿”可以是对文字作品的模仿,也可以是对影视作品的模仿。其中对影视作品的“滑稽模仿”又俗称为“spoof”,其主要是模仿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的显著特征来讽刺或者评论原作品,同时起到喜剧的效果。“滑稽模仿”在西方国家深受大众喜爱,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喜闻乐见,并且在著作权法上也有较为成熟的规定。美国虽然没有在法条中明文规定“滑稽模仿”,但是根据司法判例一般将其纳入到《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保护范围。在1994年著名的Campbell v.Acuff-Rose Music,Inc.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Souter大法官认为,“滑稽模仿”不是原作品的替代物,而是真正意义上(对原作品)的变化使用,其和原作品相比较则已经是一种不同性质的新作品。同时Souter大法官在此案中重新阐述了“滑稽模仿”的判断原则,即对原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不在于“滑稽模仿”者使用原作品的数量而在于其使用原作品的目的(purpose)。Souter大法官进一步阐明,即使“滑稽模仿”者使用了原作品的核心部分,只要他使用的目的仅仅在于模仿讽刺以及评论,那么他的“滑稽模仿”也不会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因为纯粹的“滑稽模仿”一般不会给原著作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所以美国的版权法将其归为合理使用(fair use)。(12)但遗憾的是,事实上胡戈的“馒头血案”并不属于“滑稽模仿”。严格依照美国版权法的理论,“滑稽模仿”中对原作品的“使用”其实是对原作品的模仿,而不是原作品的直接再现。同时这种对原作品的模仿,不管程度如何夸张,其都会限制在原作品思想内容的框架里。如果再次审视“馒头血案”,我们会发现其实胡戈在“馒头血案”中大量使用了影片《无极》的剪辑镜头并不是对影片《无极》的模仿,而是通过对影片《无极》的人物角色和剧情片段的利用创造了一个面目全非的新故事。虽然这个故事含蓄地讽刺了影片《无极》的剧情瑕疵,但是其和影片《无极》的思想内容没有任何的联系。因此,胡戈对影片《无极》的使用并不是“滑稽地模仿他人的已有作品”,而是利用他人的已有作品来创作一个新作品。所以胡戈的“馒头血案”不是美国版权法上的“滑稽模仿”。

(七)思考题

网络上盛行的“恶搞”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除了胡戈恶搞影片《无极》的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之外,还有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大史记》系列的恶搞短片,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只针对电影《无极》不同的是,其是截取多部电影片断进行荒诞地组合喜剧性地来说明一些事情。请问此类网络“恶搞”是否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何种权利?

【注释】

(1)案例来源:谭筱清.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M].苏州:苏州人民出版社,2005:224.

(2)谭筱清.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M].苏州:苏州人民出版社,2005:226.

(3)白衣卿相.邂逅古人或江苏电信——兼看网络写手著作权的确认和保护[EB/OL].[2007-03-30].http://www.law.cn/bbs/archiver/tid1875.html.

(4)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93.

(5)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90.

(6)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02.

(7)本书作者齐爱民教授为本案著名音乐家张敬安和欧阳谦叔的诉讼代理人

(8)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50.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8-80.孟祥娟.版权侵权认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4-57.

(9)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97-298.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2.

(10)孟祥娟.版权侵权认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8.

(11)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684.

(12)阿瑟.R.米勒,迈克.H.戴维斯.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和著作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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