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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及归属

时间:2022-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特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主体也可以是国家。因此,《著作权法》在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七条中分别予以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其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内容较为复杂,笔者在后文中会具体做出说明。
著作权的主体及归属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的主体,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一般来说,作者是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用其智力劳动成果对某些思想观念进行表述,才能创作出作品。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能被视为作者。《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中指出: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种情况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多有体现。例如,2014年3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社论《以法治促改革,以民主聚力量——热烈祝贺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胜利闭幕》,其作者就是人民日报。但在这篇社论中,《人民日报》只是“视为作者”,而并不是其真正的作者。社论的真正执笔人始终还是自然人,只不过是执笔人的职务要求或者是接受了人民日报社的委托,著作权属于人民日报社了。

在特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主体也可以是国家。比如,张三写了一篇文章,他把作品赠予国家,国家就成为这篇文章的著作权人。李四画了一幅画,其死亡之后没有继承人,他在生前也没有在遗嘱中交代把这幅作品赠予谁,这时著作权就归国家所有。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对著作权归属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看似简单明了,但在实际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四)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这些特殊的作品涉及多个主体,牵扯较为复杂,有不少官司也因此而起。因此,《著作权法》在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七条中分别予以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其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内容较为复杂,笔者在后文中会具体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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