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著作权主体的概述

著作权主体的概述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述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的主体,又称为著作权所有者或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完整的著作权人是指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著作权人;不完整的著作权人是指只是对作品享有部分人身性和财产性权利的著作权人。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述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的主体,又称为著作权所有者或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而著作权主体的确认是实施保护的基本前提。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按照确认著作权主体标准不同,著作权主体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从是否直接创作作品的人享有著作权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是著作权主体的基本分类。作品是作者从事智力创造的著作权人,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著作权主体。法律规定作者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享有著作权,而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主体一般统称为“其他著作权人”。

(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的著作权人

按主体的自然属性,著作权人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创作或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人。从事智力创作活动的一般情况下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原始、最基础的著作权主体,有些国家甚至立法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

随着商品社会的高度发展,多数国家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有些国家还立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因为尽管法人或其他组织缺乏创作能力,但是一些作品的创作需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或体现其意志,甚至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国家则是著作权的特殊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三)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

按著作权取得的途径,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

原始著作权人,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续受著作权人,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作者权法系的著作权法只承认作者才是原始著作权人,作者是直接进行智力创作取得著作权的唯一源泉。版权法系国家因侧重保护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认为职务作品、影视作品著作权直接规定为单位或雇主所有。

我国属于作者权法系的立法模式,原则上规定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也借鉴了版权法系中关于职务作品的相关立法经验,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职务作品、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最终归属为单位或雇主,但作者仍是作品的第一位著作权人,只不过是作者在取得著作权后,依据有关法律、合同再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单位或雇主,而作者仍保留作品的人身性权利。因此,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都属于继受著作权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四)完整的著作权人和不完整的著作权人

按享有的著作权是否完全,可分为完整的著作权人和不完整的著作权人。完整的著作权人是指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著作权人;不完整的著作权人是指只是对作品享有部分人身性和财产性权利的著作权人。

人身性的权利是与其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作者权法系的国家特别强调著作权的人身性权利,且一般都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只能由作者享有,不能随财产性权利一起转让或继承。因此,只有作为原始著作权主体的作者才是完整的著作权人,其他以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包括职务作品、视听作品的单位或雇主都属于不完整的著作权人,他们一般只是享有著作权中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仍为作者享有。

我国著作权法属于作者权法系,在著作权法中确认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为作者享有,这些人身权利一般不随财产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五)本国著作权人和外国著作权人

按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本国著作权人和外国著作权人。本国著作权人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对作品所享有著作权的人;外国著作权人是指非本国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对我国著作权人的确认是以我国国籍为标准确立的,对于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只要他们没有放弃中国国籍,他们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也不论在何地以何种形式发表,都应与大陆地区的作品一样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国著作权人和外国著作权人的区分是源于著作权的地域性特点,对于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论其政治身份或所处状况如何,也不论其作品是否发表,以及在何地(包括外国)以何种形式发表,其作品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于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要根据国际条约或双方协定来相互承认和保护外国作品的著作权。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国家条约都对各成员国对其他国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因著作权地域性区别对非本国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如《伯尔尼公约》第3条规定:“(1)根据本公约,①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都受到保护;②作者为非本同盟任何成员的国民者,其作品首次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本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2)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但其惯常住所在一个成员国国内的作者,为实施本公约享有该成员国国民的待遇。”

我国已于1992年7月分别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出了符合《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2、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我国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该条例第3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人合作创作的作品或共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就应根据合作作者或共有著作权人的国籍情况分别适用上述规定。对于外国人与中国人合作创作的作品或共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类作品一般应给予与中国作品同样的保护。对于外国人合作创作的作品或者外国人共有著作权的作品,只要其中一位外国人属于《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受我国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