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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领域特殊情形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电视剧领域特殊情形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这里的特殊作品是指著作权法上的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如果,合同对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明确的约定,则从约定。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专门约定的话,著作权归外方所有。在电视剧著作权实务中,电视剧本身是单位作品,因为我国现有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制作电视剧。

二、电视剧领域特殊情形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这里的特殊作品是指著作权法上的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这些特殊作品创作完成后,著作权的归属法律有专门规定。在电视剧领域也会有这些特殊作品。在电视剧的制作和创作实践中,往往会有联合制作或创作电视剧的情形,这就是著作权法上的合作作品。另外电视剧领域也有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形式。

(一)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当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时,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如合作歌曲的词作者与曲作者就可以单独就歌词和乐曲行使权利。当合作作品有机结合无法分割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作者可以就整部作品依法行使著作权,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加以阻止或妨碍。

在电视剧领域,不同制作机构之间(包括中外制作机构之间)合作联合制作电视剧的情形很常见。这样制作出的电视剧就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作作品。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其第六条规定: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广电总局曾规定,中外合作拍摄的电视剧著作权归中方所有,显然这样的规定是不对的。因为《著作权法》作为法律,对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规定很明确:归双方共同所有。广电总局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规定是与法律相抵触的,违反了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后来,这一规定被废止。

多方主体参与、创作出的作品,构成合作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1)各方要有合作的意思表示。若属于擅自改变他人作品的内容与表达的,不能构成合作。(2)应有共同的创作行为。每一个合作者都进行了创造性的智力活动。仅仅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3)在创作过程中始终贯彻合作的主旨和意图。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联合制作的条件包括:(1)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3)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4)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5)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上述(3)(4)(5)的规定都是合作创作的具体体现。

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双方对于著作权的共同拥有,可以是创作各方共同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可以是约定著作权不同的权能的行使方式、在不同地域行使的方式,分属不同的合作方。如在实践当中,有的著作权合同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发行权归中方,在中国境外的发行权归外方等等。

(二)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根据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电视剧制作活动中,经常有制片者约请作者撰写剧本,作者依约完成的剧本就是一种委托作品。一般来说,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但这是在委托合同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此。委托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合同对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明确的约定,则从约定。

电视剧的制作,在不同的制作机构也可进行委托制作。但根据《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电视剧领域现行的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电视剧的制作方式。也就是说,在我国委托制作仅指外方委托中方制作电视剧的情形,不包括中方委托外方制作电视剧和境内机构之间的委托制作的情形。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指出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第三种方式为协作制作。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专门约定的话,著作权归外方所有。提供协作的中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劳动、财务、场地等,获得报酬和使用费。

(三)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两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在特殊情况下,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些情况是: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在电视剧著作权实务中,电视剧本身是单位作品,因为我国现有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制作电视剧。因而,以自然人创作主体完成的职务作品,不可能是电视剧,电视剧不会成为职务作品。但是,具体创作电视剧的各类创作主体,则有可能成为职务作品的主体。比如,剧本的编剧是制作单位的专职编剧,曲作者为制作单位的在职专职作曲人员,那么,其为自己所属的单位进行创作电视剧的剧本、音乐、美术作品等,只要是符合上述两种条件之一,就属于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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