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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著作权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电视剧市场严重的供大于求,以及电视台凭借其稀缺的频道资源和行政划分的市场资源在电视剧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使得电视剧的产销呈现出浓厚的买方市场色彩,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中央电视台原文艺中心副主任冯骥就是为某部电视剧安排了黄金档而收受他人贿赂从而构成受贿罪。在《中国式离婚》热播时,正版和盗版的比例是1∶2,因为正版碟为200多元,而全套盗版压缩碟不足20元。

六、电视剧著作权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不公平交易:播出机构、广告商、制作者三者的关系不均衡

在电视剧产业链条中,制片公司是电视剧的生产者,电视台是电视剧的购买者,但电视剧这个购买者并不直接消费而是要二次销售给最终的消费者——观众。从这个链条上看,电视剧的生产者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必须通过电视台这个中介。但目前看来,中介方反而是最大的受益者:一份国产电视剧市场研究报告指出,目前世界先进国家的电视节目在市场上的利润分配关系是制作方占50%,播出媒体占25%,广告、发行方占25%;而目前中国电视节目的利润是完全倒向播出机构的,制作方在总利润中仅占6%以下,而且仍被播出机构持续挤压。

中国电视剧市场严重的供大于求,以及电视台凭借其稀缺的频道资源和行政划分的市场资源在电视剧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使得电视剧的产销呈现出浓厚的买方市场色彩,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买方垄断市场价格、拖欠制作机构的播放费用的现象十分严重。据业内人士估算,目前沉淀在播出方的版权费用已经超过一亿,这严重影响了制作机构的再生产能力,导致制作机构非生产性成本和风险过高。2002年7月1日起,地(市)、省级无线电视台与有线电视台逐步合并。合并最直接的成果就是通过行政手段促成了各级电视台资源的整合。但两台合并使得整个电视剧市场总额下降了20%~30%。

(二)市场机制不完善,导致垄断、寻租现象

电视剧产业在我国是一个市场化不均衡的领域,“竞争存在于制作环节,发行购播环节则是垄断的”。自从上世纪90年代,电视剧制作向民营资本开放以后,投资电视剧的资本越来越多,出现了严重的产、播不平衡,供大于求的现象。一般电视剧只要能进入电视台播放的黄金时间,就会有利润。黄金档和非黄金档也许时间上就差1小时,但广告收入和卖片价格却可能相差10倍。基于这样的现实,制作方都涌上华山一条路——想法子让大台(央视、省台、卫视收视率比较高的播出机构)购买片子,并希望在黄金时间播出。这就给掌握播出权的人带来了寻租空间。如中央电视台原文艺中心副主任冯骥就是为某部电视剧安排了黄金档而收受他人贿赂从而构成受贿罪。如果发行购播也是市场化的,出现行贿受贿的几率就可能小许多。

(三)电视剧的音像版权特别容易被侵犯

电视剧除了通过许可或转让播放权取得收益外,另一主要途径是通过制作音像制品、出售音像制品获取收益。2004年以前,音像版权费的收益一般占电视剧投资的10%~30%。由于音像制品多为个人购买,所以盗版音像制品就有巨大的市场空间。特别是2004年DVD压缩碟技术的使用,使得盗版光碟的生产与销售更加猖獗。有关研究表明,这种情形带来的危害是惊人的:第一,音像制品销售急剧下降;第二,出现大量退货和积压;第三,音像版权交易大幅萎缩;第四、造成行业巨大的心理恐慌。在《中国式离婚》热播时,正版和盗版的比例是1∶2,因为正版碟为200多元,而全套盗版压缩碟不足20元。《马大帅2》尚未播出,该剧29集的电视剧全套压缩盗版盘就以15元价格面市了。广东中凯音像出版社透露,2003年一集卖到七八万的剧,在2004年连3万也卖不到,音像版权费下降60%。销售不畅,发行受阻,音像节目尤其是电视节目的版权交易大幅萎缩。一方面,已经达成版权协议的电视剧节目,发行商不敢轻易提货,而宁愿牺牲已支付的定金,否则就会多做多赔;另一方面,新剧的版权交易基本陷于停顿,音像版费行情也应声下跌。2005年以来,许多制作者已经放弃了音像制品领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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