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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著作权研究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视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之一——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视剧这种作品,其制作过程会涉及到相关创作人员的著作权的问题。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电视剧法制化管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没有著作权法律制度,就犹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没有有关所有权法律和合同法律一样,电视剧进行交易是不可能的。因此,系统研究电视剧著作权问题,也是电视剧法治化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六章 电视剧著作权研究

电视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之一——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对这一类作品的定义,它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具体来说,电视剧是一种摄制在录像带或胶片上的,具有一定故事情节,由有语言、音乐和其他音响效果的一系列画面组成的作品。它的传播途径主要是通过电视台播放、发行出售制成的音像制品方式传播。随着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电视剧这种作品,其制作过程会涉及到相关创作人员的著作权的问题。同时,电视剧一旦制作完成,形成了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还会发生制片者对其著作权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包括电视剧著作权的各种具体权利的许可和转让。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电视剧法制化管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没有著作权法律制度,就犹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没有有关所有权法律和合同法律一样,电视剧进行交易是不可能的。同时,著作权制度对于增强权利人的权利意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都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法律机制,这对于主管部门进行法制化管理,也是一种要求和推动。我国的电视剧产量很大,电视剧在制作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著作权关系也非常复杂。因此,系统研究电视剧著作权问题,也是电视剧法治化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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