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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中与新闻传媒有关的规定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7],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主体中与新闻传媒有关的规定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7],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一提到职务作品大家通常会首先想到社论、评论员文章等新闻作品,这就出现了新闻职务作品的界定问题。那么,该如何界定新闻职务作品呢?有以下三点:第一,职务作品的作者,应是同新闻单位存在着隶属关系、具有一定的岗位职责人员;第二,职务作品应是有关人员接受上级布置,或者上级并未布置但是属于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完成并且体现了岗位职责要求的作品;第三,职务作品应该是供其新闻单位使用的,或者是发表在自己的媒体上,或者是由新闻单位向外发的稿(如通讯社)[8]。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本报社或本台的记者写了一篇职务作品,虽然著作权属于自己,但首先应在其隶属的报社或电视台发表,只有当报社或电视台表示弃用或者同意记者自行处理时,记者才可以将作品发表在其他媒体上。

(二)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电视作品、录像作品和网络视频作品等[9]。《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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