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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中与新闻传媒有关的规定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是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著作权限制中与新闻传媒有关的规定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一)合理使用中的“为新闻传播而使用”的情况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款规定了新闻传媒可以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分别是:“(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二)法定许可中与传媒有关的情形

其一是报纸相互转载中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其二是在电台、电视台播放中的法定许可。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包括两项内容。一个是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另一个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三是网络传播中法定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设置了两项法定许可,并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这两条法定许可中获得经济利益。分别是第八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九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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