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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限制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应该扩大。因为既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利益,都延及数字传输,消费者的合理使用权却反而被严格限制是不合理的。

第四节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限制

网络的出现带来著作权扩张,但是网络也使得网络用户对作品传播、使用更便捷,且成本更低,甚至无成本,这必然对网络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极大冲击,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网络环境下如何解决著作权人、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使得网络世界中既能促进网络产业发展,又能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正如在著作权限制中所述及一样,著作权限制从广义上讲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限制是基本相同的,因此本 就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主要就涉及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情形。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得到了扩展,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更加高效和便捷,著作权侵权成本也更低,甚至是零成本,导致侵权范围和强度增加,所有这些都对传统领域中已经形成的原有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造成了极大冲击,昔日作为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最佳协调器的传统合理制度的判定标准与使用范围已经不能保证原来的平衡机制正常运转,如果法律制度无法再平衡各方利益,也必然影响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体来讲,网络技术使得在传统环境下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使用行为可能不再“合理”。如著作权法规定了公益性图 馆对于使用作品享有一系列例外和豁免权,公益性图 馆可以依据合理使用原则,以复制、保存、出借等方式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由于公益性图 馆积极采用数字技术和网络建设数字图 馆,馆藏的数字化和网络服务方式,使其传播作品的效能大大增强,不可避免地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难以区别,这导致著作权人要求重新考虑图 馆的合理使用问题。因此,如何使得网络不至于沦为侵权者的天堂,也不至于成为著作权垄断的禁地,如何通过合理使用制度来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达到一个“双赢”的局面,使得双方均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是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的问题。

对合理使用范围界定学界存在两种倾向:(1)网络环境下传统的合理使用范围不但不能扩大,反而应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严格解释。理由是数字化技术带来的信息复制的简便性和价格的低廉性,以及互联网的国际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侵权的简便性、成本的低廉性、侵权的隐蔽性以及侵权后果的严重性;而且人性当中天生有不劳而获的缺陷,传统的合理使用运用于网络作品必将侵害著作权人利益,所以“著作权人权益扩张,合理使用进一步限制,是数字传输的必然结果”。(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应该扩大。因为既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利益,都延及数字传输,消费者的合理使用权却反而被严格限制是不合理的。现行国际公约对合理使用的严格限制,否定了个人使用这个“过时”的理论,可以说是对消费者公众利益保护的一种倒退,既不利于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环境下著作权贸易的发展,也不利于作者本人对知识产品的再创造。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第7条规定:“图 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和网络产业发展,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在遵循三步检验法基本原则基础上,应惠顾我国教育机构、图 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益机构和社会弱势群体利益需求,以实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享。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相关规定及我国实际,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制度规则设计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应加强完善。

1.规范和简化我国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立法模式。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采用抽象开放立法和明确列举典型合理使用具体规则相结合立法模式,且考虑到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基本权能,因此在立法上应该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规则之外,再根据网络基本特点和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等发展实际,提出我国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则设计。

2.规范弱势群体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则。如除了著作权法规定外,针对网络传播情况下设计弱势群体的合理使用规则,如针对视障人士,设计“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向视障人士提供已经发表的网络作品的,可以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规范公益性教育机构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则。针对在我国教育机构中大量使用网络资源,以丰富教学内容,可以设计“为教学、科研目的,公益性教育机构通过网络向其校内学生以及教学人员传播用于教学的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以学生、教学人员所需的程度为限”。

4.数字化复制权的合理使用。在《著作权法》和《条例》将复制权的外延拓展至数字化复制的前提下,规定与网络传播有关的数字化复制权的特定限制情形。具体而言,下列信息网络传播中的复制行为无需权利人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1)信息网络传输过程中附带产生的信息浏览中出现的暂时性复制;(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在信息传输过程中所必需的复制;(3)其他纯技术性而没有独立经济价值的数字化复制。

5.公益性数字图 馆合理使用。数字图 馆中网络传播权应该如何处理,是关系到数字图 馆建设的基础性问题,也关系到诸多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能否有效保护基本问题。因此数字图 馆合理使用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随着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商业性数字图 馆不断出现,如谷歌图 馆、百度图 馆等,笔者认为数字图 馆合理使用应该局限于公益性图 馆,且合理使用的范围仅限于规范本馆收藏的数字化作品。而营利性和公益性图 馆在网络上提供网络作品不应纳入合理使用范畴。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使用,是相对于授权许可而言,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法定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法定许可使用作为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重要制度,法定许可使用似乎是在合理使用和著作人授权许可情况下使用的一条“中间道路”,主要是为了能平衡著作权人与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避免因著作权人对作品垄断妨碍作品广泛迅速的传播,也便于使用人能得到合法使用权利。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得到法律确认,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必然会影响到网络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也必然影响到使用者利益。因此,网络迫使著作权内容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都不得不作出调整的时候,法定许可的内容也随着他们的调整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是不可否认,法定许可制度扩张必然使利益杠杆倾向于作品的使用者。因为法定许可制度下著作权人对作品网络传播的支配权被剥夺,而法定许可的获取报酬的机制还不完善情况下,十分容易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落空。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了教育和农村扶助贫困而设定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关于该两条内容在本 第七章中已经涉及,不再重复。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应该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应该设立网络环境下报刊和网络作品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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